第六节 国际非贸易结算业务的核算
一、国际汇兑业务核算
银行在不需运送现金的原则下,利用各种信用工具的传递,使处在不同国家或我国港澳地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了结其相互间债款的方法,称为国际汇兑业务。国际汇兑业务,可分为汇入汇款和汇出汇款两类。
(一)汇入汇款
我国港澳地区和国外联行及代理行,委托我银行解付的汇入款项,称为汇入汇款。“汇入汇款”是负债类科目,余额在贷方。从会计核算角度讲,借方表示负债的减少,贷方表示负债的增加。从业务角度讲,借方表示汇入汇款业务的结束,贷方表示业务的成立。汇入汇款会计分录如下。
汇入时:
借: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汇入汇款 (外币)
解付时:
借:汇入汇款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现金(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上面讲的是“头寸”已到的情况;若遇“头寸”未到,则需通过“应收及暂付款”科目过渡。
汇入时:
借:应收及暂付款 (外币)
贷:汇入汇款 (外币)
头寸未到垫付解付时:
借:汇入汇款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现金(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头寸收到时:
借: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应收及暂付款 (外币)
若遇“头寸”未到,又不能垫款解付时,银行应将“汇款通知书”专类保管,待日后“头寸”到时再做分录。
当遇有收到国外汇入汇款的收款人在外地的情形下,应办理转汇业务。委托收款人所在地银行办理解付。
(1)若转汇行与解付行同属外汇分账行,则
转汇行转汇时:
借: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全国联行外汇往来——解付行 (外币)
解付行收到转来的汇款时:
借:全国联行外汇往来——转汇行 (外币)
贷:汇入汇款 (外币)
(2)若转汇行是外汇分账行,解付行为非外汇分账行,则
转汇行转汇时:
借:存放国外同业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辖内往来 (人民币)
解付行收到转来的汇款时:
借:辖内往来 (人民币)
贷:汇入汇款 (人民币)
转汇的解付分录同不转汇的情形一样。
[例9-10]接我国香港汇丰银行(可分散记账)委解通知,付给上海手帕进出口公司货款US$15000。
(1)委解通知书和“头寸”报单同时收到;
(2)委解通知书收到,但“头寸”报单未到,按规定可以垫款;
(3)委解通知书收到,但“头寸”报单未到,按规定不可垫款。
当时美元与人民币的比价为:US$=¥3.7127~¥3.7314,要求根据上述情况作出会计分录。
(1)收到“头寸”报单时:
借:存放国外同业——汇丰 US$15000.00
贷:汇入汇款 US$15000.00
解付时:
借:汇入汇款 US$15000.00
贷:外汇买卖 US$15000.00
借:外汇买卖 ¥55690.50
贷:外贸外事企业存款——手帕 ¥55690.50
(2)汇入时(“头寸”未到):
借:应收暂付款 US$15000.00
贷:汇入汇款 US$15000.00
借:汇入汇款 US$15000.00
贷:外汇买卖 US$15000.00
解付时:
借:外汇买卖 ¥55690.50
贷:外贸外事企业存款——手帕 ¥55690.50
(3)“头寸”未到,按规定又不能垫款。不作分录,凭证专夹保管。
(二)汇出汇款
汇出汇款是负债类科目,余额反映在贷方。从业务角度讲,借方表示业务结束、贷款解付,贷方表示业务成立、款项汇出。从会计角度讲,借方表示负债减少、贷方表示负债增加。汇出汇款会计分录如下:
汇出时:
借:外汇专户存款(或其他科目)
贷:汇出汇款
解付时:
借:汇出汇款
贷: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例9-11]某年1月24日,日本友人松田茂先生以¥400000(现钞)要求信汇东京松田茂夫人。我行通过东京银行(可分散记账)解付(汇费扣收外币1%、电费J¥24收取现钞)。2月10日,接到东京银行借记报单,款已解讫。当时的外汇牌价,买入价:J¥100000=¥882.80,卖出价:J¥100000=¥887.22,现钞价:J¥100000=¥851.90。
借:现金 J¥400000
贷:手续费收入——电费 J¥24
外汇买卖 J¥399976
借:外汇买卖 ¥3407.40
贷:外汇买卖 ¥3407.40
借:外汇买卖 J¥384054
贷:汇出汇款 J¥383670
其他营业收入——汇费 J¥384
2/10:
借:汇出汇款 J¥383670
贷:存放国外同业——东京 J¥383670
二、买入汇款及非贸易外汇托收业务核算
(一)买入汇款
买入汇款,是指银行将外币票据买入,当场付现金给客户的外币买卖。票据的所有权在银行,由银行承担风险、垫付“头寸”。银行买入非贸易外币票据,应遵循以下原则:
(1)签发外币票据的是信誉较好的我国港澳地区银行,且与我行建立往来关系的;
(2)提示的外币票据,是属于我国订有外汇牌价,且可转入我外汇银行账户的票据;
(3)代办行具备鉴别票据真伪和核对印鉴的条件。
我银行办理非贸易外币票据的范围有:信用卡、旅游支票、本票、国际定额汇票、资信较好的银行为付款行的汇票、旅行信用证和其他票据(邮局汇票、财政部支票、私人限额汇票)。
买入汇款的核算程序,通常有:客户填写“买入票据申请书”,银行填写“票据托收委托书”。买入票据时,用“买入外币票据”科目进行核算,先扣减贴息7.5%,然后折成人民币给客户。
买入时:
借:买入外币票据 (外币)
贷:利息收入——贴息 (外币)
外汇买卖 (外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现金 (人民币)
收受票据款项时:
借: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 (外币)
贷:买入外币票据 (外币)
[例9-12]3月5日,客户将国外发行的旅行支票US$500来我中国银行兑付。我中行作买入票据处理,收取贴息7.5%,同时向国外托收。4月20日,收到国外贷记报单。
3月5日:
借:买入外币票据 US$500
贷:利息收入——贴息 US$3.75
外汇买卖 US$496.25
借:外汇买卖(×汇买价471.03%) ¥2337.49
贷:现金 ¥2337.49
(二)非贸易外汇托收业务
它是指由银行收下票据,向国外银行办理托收,待收到款项后,再向客户办理付款的业务。在此类业务情况下,票据所有权在客户手中,银行不承担风险,不垫付“头寸”。非贸易外汇托收业务的范围有:凡不能以买入外币票据处理的各种外币票据,未列入我外管局公布的外钞收兑牌价的各种外钞。或虽列入外钞收兑牌价表,但无法鉴别真伪,或破旧不能立即收兑的外钞;国外有市价的外币有价证券的出售,或收取息金,以及过去在华外商企业所发行的有价证券的出售或收息。这类业务的会计分录为:
发出托收时:
借:应收非贸易托收款 (外币)
贷:代收非贸易托收款 (外币)
托收款项收妥时:
借:代收非贸易托收款 (外币)
贷:应收非贸易托收款 (外币)
借: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 (外币)
贷:应付暂收款 (外币)
借:应付暂收款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现金 (人民币)
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例9-13]客户赵某某年1月15日委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托收我国香港衡昌企业有限公司股票6075股,每股售价HK$51,股票总金额HK$309825,1972~1977年的股票为HK$58972.70,总共为HK$368799.70。2月15日划来报单金额HK$359621.20,系扣除香港银行的手续费HK$6916.50。印花税HK$980,律师费HK$2000。5月10日客户前来取款。假定当时汇价为42%。
1月15日:
借:应收非贸易托收款 HK$359621.20
贷:代收非贸易托收款 HK$359621.20
2月15:
借:代收非贸易托收款 HK$359621.20
贷:应收非贸易托收款 HK$359621.20
借: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HK$359621.20
贷:应付暂收款 HK$359621.20
5月10日:
借:应付暂收款 HK$359621.20
贷:外汇买卖——汇买价(42%) HK$359621.20
借:外汇买卖 ¥151154.80
贷:现金 ¥1510409
手续费收入 ¥1132.80
三、外币兑换业务核算
外币兑换是指以外国货币按公布的外钞汇率兑成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成外币的一种兑换业务。
(一)兑入外币
1.鉴别外钞问题
兑人外币时,首先应鉴别外钞的真伪,鉴别的内容有:发行机构的名称;标记及负责人鉴章、法律有效词句;外钞面值、币别、印制年份、连续编号;装饰票面的风景、人物、花纹、图案;然后作会计分录。
2.兑入外钞的核算
兑换时应填写“外币兑换水单”。若经办行直接兑×人,则
借:现金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现金 (人民币)
若委托联行兑入,则
①受托行收到委托行寄来的外币经鉴别可兑入时:
借:现金 (外币)
贷:全国联行外汇往来——委托行 (外币)
②委托行分录:
借:全国联行外汇往来——受托行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现金 (人民币)
(二)兑出外币
首先填写“外币兑换水单”。兑出时:
借:现金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 (外币)
贷:现金 (外币)
值得注意的是,在兑入外币业务时,使用外汇买卖的牌价是“现钞价”;在兑出外币业务时,使用“卖出价”。这是因为只有“现钞买入价”,没有“现钞卖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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