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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业务中的主体

时间:2022-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贸易中,不同国家间的企业是国际商务活动开展和进行的主体,不过在存在不同货币形式的国际结算中,其主体则应该是这些国家企业的开户银行或账户行。目前,世界上有许多不同形式的经营国际金融业务的银行机构,本节概述了其中七种常见的类型。所谓代表处是指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的不能办理具体银行业务的非营业性机构。

第一节 国际结算业务中的主体——银行机构的类型概述

在国际贸易中,不同国家间的企业是国际商务活动开展和进行的主体,不过在存在不同货币形式的国际结算中,其主体则应该是这些国家企业的开户银行或账户行。目前,世界上有许多不同形式的经营国际金融业务的银行机构,本节概述了其中七种常见的类型。

一、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所谓代表处是指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的不能办理具体银行业务的非营业性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开展公共关系活动,向派驻国所在地的政府机构、贸易商和官方人员提供本国企业和本国的信用状况分析和经济政治等方面信息;为派驻地国家的客户提供关于总行的海外业务战略和经营活动方针;同时也为本国客户探询在派驻地开展新业务的发展前景,寻找新的贸易机会,开辟更多的当地信息来源或渠道等。代表处是海外分支机构的最低层级和最简单形式,一般是设立更高级形式银行机构的一种过渡形式。

二、代理处(Agency Office)

代理处(办事处、经理处)是商业银行设立的能够转移资金和发放贷款,但不能从东道国吸收当地存款的金融机构。代理处是母行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是介于代表处和分行之间的机构。代理处可以从事一系列非存款银行业务,如发放工商贷款、提供贸易融资、签发信用证、办理承兑、票据买卖和票据交换等业务。代理处由于不能吸引当地居民存款,所以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总行和其他有关机构,或从东道国银行同业(Inter Bank)市场拆入。

三、代理银行(Correspondent Banks)

代理银行是指本国银行机构在开展国际业务的过程中主动寻找外国银行,并与之建立起一种在业务上彼此合作与支持的相互委托关系,即代理行关系,以方便和扩展其国际业务,弥补海外分行、支行的业务经营缺陷与不足。在海外建立代理行的最大好处就是成本较低,同时便于开展较广泛范围的金融业务。

四、海外分、支行(境外联行)(Overseas Sister Bank/Branch,Sub-branch)

海外分、支行是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它本身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不但受其总行所在地的金融管理法令和条例的约束,而且受其营业地的管理法令和条例的约束。海外分、支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政策必须与总行保持一致,总行对分行、支行的活动负有完全的责任

在海外设立分行、支行的主要优点是能直接面向当地客户,可以经营当地政府允许的各种银行业务,还能根据总行资本决定信贷限额。海外分行吸收的存款属于其总行的法定负债义务。

在海外设立分行、支行的另一个好处就是可以有效地开拓海外市场,方便贸易双方的国际结算,从而能够快速地扩大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银行的经营利润,增强银行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海外分行下属的营业机构就是支行,支行的管辖权直接归属于分行,但是其业务、人员的规模比分行要小些,层次比分行要低些。

五、附属银行(子银行)(Subsidiary Banks)

商业银行在不能直接在某些国家设置分支行机构的情况下,为了扩大其在海外的业务网络,常常会运用收购外国银行的全部股份或大部分股份的方法,设置各种在国外的附属银行机构。这些附属银行机构的特征是:在东道国登记注册,在法律上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经营实体;其股权全部或大部分为总行所控制。子银行的经营范围比较广泛,可从事东道国国内银行所能经营的全部金融业务活动。在某些情况下,还能经营东道国银行不能经营的某些特定业务。

此外,这些附属机构的大部分股权虽被收购,但仍可以采用自己原有的名称、营业许可证和工作人员。此外,附属银行、子银行还可以经营部分非银行业务,如证券、投资、信托、保险业务等。

六、联营银行(Affiliated Banks)

联营银行是指与附属银行或子银行在法律地位、性质和经营特点上类似的银行机构。与附属银行或子银行相比较而言,其独特性表现在:在联营银行中,任何一家外国投资者拥有的股权都只能保持在50%以下,即只拥有少数股权,其余股权可以为东道国投资者所有,或由几家外国投资者所共有,且投资额均不超过50%。联营银行可以是两国或多国投资者合资兴建的,也可以是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当地银行部分股权而成立的。它的主要业务依注册要求而定或由参股银行的性质而定。联营银行的最大优势是可以集中两家参股者或多家参股者的优势,克服筹资困难。此外,联营银行在联营后,仍可采用原有的名称、营业许可证和工作人员。

七、银团银行(Consortium Bank)

银团银行一般是指由两个以上(即大于2)不同国籍的跨国银行共同投资注册而组成的具有公司性质的合作经营银行机构。任何一个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都不超过50%。作为一个法律实体,银团银行有自己的名称和特殊功能,既接受母银行委托的业务,也同时开展实体本身发展需要的业务活动。其主要业务范围通常包括:对超过母银行能力的或母银行不愿意发放的大额、长期贷款做出全球性辛迪加安排;经营欧洲货币市场业务;承销公司证券;筹划国际的企业合并和兼并业务;提供项目融资和公司财务咨询等。

与其他形式的银行机构相比,银团银行的基本特征是:

(1)组成银团银行的母银行大多是世界著名的跨国银行机构;

(2)银团银行的注册地大多是习惯上的国际金融中心或离岸金融中心;

(3)银团银行所经营的业务大多是单个银行不能或不愿经营的成本高、风险大、专业技术性较强,经营规模和难度较大的金融业务;

(4)银团银行业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各国政府和跨国公司,通常不直接面向消费者,也不经营小额零售业务。

在上述七种形式的银行机构中,从母银行对派驻地银行的控制程度来看,代表处、代理处和海外分行或支行(境外银行)均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而是由母银行对其进行完全控制;子银行、联营银行和银团银行则是独立的法人,母银行只能根据控股份额的比例对其产生不同程度影响或控制。从业务经营的范围来看,代表处、代理处的业务比较小;而银团银行的经营范围也有一定的限制,如一般不经营小额零售业务;只有分行、支行、子银行、联营银行等机构的经营范围较广泛。由于代理行是外籍银行,尽管与本国银行有着广泛的业务代理关系,但毕竟不是东道国母银行能够控制或影响的银行,所以在国际金融业务的使用上不如使用本国境外联行方便和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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