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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生产的再分配,强制无偿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1)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商务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该政策的出台,不仅对其本国电子商务发展产生影响,也对全球贸易产生了冲击。1997年, OECD受国际委托制定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税务框架条件,提交《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的报告。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生产的再分配,强制无偿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政府对一个产业或行业的扶持所制定的税收政策起着直接的作用,因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如何制定,是电子商务能否快速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

1)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商务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该政策的出台,不仅对其本国电子商务发展产生影响,也对全球贸易产生了冲击。

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下半年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解析(白皮书》,提出为鼓励Internet这一新兴技术在商务领域的应用,各国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应遵照“中立的原则”,即不提倡对电子商务征收任何新的税收。1997年7月1日,克林顿代表美国政府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纲要中更加明确地指出:“Internet应宣告为免税区,凡网上交易,如计算机软件、网上服务等,应一律免税;在网上达成的有形商品的交易应按常规办理,不应另行课税。”1998年5月14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决定对网上交易实行三年免税。同年10月20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又签署命令,把该法案上升为法律,这使得美国的网上厂商和消费者大获其益。1998年,美国又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互联网贸易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再延长该协议一年。

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仅次于美国的欧洲联盟成员国对电子商务税收持谨慎态度,于2000年6月8日提出将外国企业通过互联网向欧洲消费者提供电子化商品和服务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并坚持在欧洲联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有的刚刚起步,有的尚未发展。为了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以免国外电子数字产品越过“关税壁垒”。

2)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Devel opment,OECD)是税务领域里处于领先地位的国际组织,具有制定国际税务规范的长期专业经验。1997年, OECD受国际委托制定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税务框架条件,提交《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的报告。该报告制定了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税务原则,即中立、高效、明确、简便、有效、公平和灵活;概述了税务政策框架公认的条件,其中包括纳税人服务机会、身份确认、信息需求、税收和税管、消费税以及国际税务安排和合作等内容。它清楚地表明全球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活动应遵循以下标准:保持税制的中性、简便、公平和灵活;税收制度应给税务的缴付者以信心;系统应是有效的,以最低限度地减少避税和逃税;经济发展的变形应是可避免的;互联网上的税收收益应在国家间公平分配;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等。

3)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晚,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也比发达国家落后。虽然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电子商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的成熟、系统的方案,税收流失的情况在日益加剧。从政策法规的制定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态度是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发展,逐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逐步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可以预见,未来对电子商务征税将是大势所趋。

(1)征税有利于维护我国电子商务贸易的利益。关于电子商务免税与征税的分歧,其实质就是各国的利益之争,电子商务免税,对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影响不大,而对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影响较大;对电子商务输出国有利,而对电子商务输入国不利。现阶段,我国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流转税比例偏高,所得税比例偏低。此外,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潜力巨大,但就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在国际电子商务贸易中仍处于消费国的地位。对电子商务免税会严重影响我国的财政税收,也不利于我国本土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征税是将来的必然趋势,而且,我国税务部门也从未表示过放弃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权利,只是在税收征管的相关具体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之前,电子商务税收仍无法实现。

(2)征税有利于维护税收公平与中性原则。对于电子商务,大多数人习惯性地把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割裂开来,而这种割裂本身就是与电子商务的本质相背离的。电子商务的本质在于商务而不是电子,信息技术只不过是应用的工具,商务流程与业务模式才是电子商务最核心的层面。电子商务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商务内容或买卖标的变革,而只是交易模式的变革,虽然现行税法是依据传统商务模式而制定的,但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有经营行为,不管有形无形,不管线上线下,都应该缴税,否则将会引起不同商业模式之间的税负不平衡,并由税负的不公平最终导致对经济的扭曲,这样显然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和中性原则。所以,同类型业务不管是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还是传统商务条件下,所涉及税种、税负都应该相同。

(3)征税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由于电子商务的进入门槛低以及管理不严,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已经成为企业和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协会的调查显示,经历过网上交易的交易者中,企业受访者对电子商务表示不信任的比例高达36.6%,公众受访者的不信任比例为13.3%;在从事电子商务时最担心的问题上,企业受访者认为诚信所占的比例最大,为23.5%,而对于公众受访者,排第一位的是产品的质量,第二位是诚信。

而诚信的建立不能仅仅依靠交易者的自律,更应该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有效监管。对电子商务征税可以促使国家加大对电子商务管理的投入,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征管制度的建设,有助于征管手段的创新和征管技术的提高,从而更大程度地净化电子商务环境。同时,进入门槛的提高和日趋规范化的管理可以让经营者更谨慎地经营,在客观公平的条件下,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对市场做出更理智的选择和判断,这样更有利于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资质不良、不守法经营的经营者淘汰出局,排除泡沫,让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更坚实的基础之上,对我国这样一个新兴的电子商务市场来说,维持持续健康的发展和防止由于迅速膨胀带来的电子商务泡沫,比无序的竞争与 昙花一现的繁荣更重要。

虽然对电子商务征税将是大势所趋,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该遵循国际上公认的电子商务税收的最基本原则,即为促进新兴的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交易的税率至少应低于实体商品交易的税率;网上税收手续应简便易行,便于税务部门管理和征收;网上税收应当具有高度的透明性,有利于Internet用户了解和查询;对在Internet上进行的电子商务的课税应与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应避免不一致的税收管辖权和双重征税。

另外,应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电子商务税收的优惠政策,包括具备高新技术产业特征的电子商务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均应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特殊优惠税收政策,而且这不应该仅限于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企业,还应单独制定特殊优惠税收政策。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首先需要一定的投入,但对广大商品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而言,在投资初期往往效益不明显,而购买电子商务工具按通常规则既要上缴增值税,又要被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折旧,这种投资活动既上税,又折旧,对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势必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采用先进工具、技术来武装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所以应该采取对采购电子商务工具的优惠征税和特殊折旧政策。

应用案例

2013年2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两名淘宝店主从境外代购大量商品偷逃税款,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这是上海宣判的首例海外代购、偷税走私刑事案件,向违规海外代购敲响了警钟。

据介绍,这两名淘宝店主均为“80后”,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其中一个人被判处罚金10万元,另一人被判处罚金8.1万元。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

上海海关提醒,旅客跨境购物应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之内,以牟利为目的的“海外代购”,一旦触及走私“高压线”,将受到法律、法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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