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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的税收政策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符合规定条件的改制上市国有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交评估增值相关材料,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照该《通知》规定,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该纳税但不实际入库,评估增值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对象仅限于国有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按此《条例》规定,评估增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确认应税收益,同时增值的资产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以下简称《通知》)

(1)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可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评估增值是指按同一口径计算的评估减值冲抵评估增值后的余额。(二)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三)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2)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纳入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1.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出资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企业将评估增值资产,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3.国有企业依法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三)取得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文件。

符合规定条件的改制上市国有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交评估增值相关材料,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按照该《通知》规定,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该纳税但不实际入库,评估增值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对象仅限于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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