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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按业务区分将评估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或计入当期损益,不再通过“递延税款”确认和转回按适用税率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非国有企业改制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需区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折股或不折股两种情况。

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由于税法规定的不一致,导致了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会计处理也产生了不同。

1.资产评估增值会计处理的一般规定

资产评估增值不一定都需进行会计处理,一般情况下在法定重估增值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可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但“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并无统一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形主要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分立、合并、出售、股份经营,吸收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企业整体性资产的租赁等。这些“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某些情形也不进行会计调账处理。需进行会计调账处理的主要情形包括: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因企业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评估增值,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企业分立、合并等。

对评估增值进行会计处理的主要文件依据为《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按业务区分将评估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或计入当期损益,不再通过“递延税款”确认和转回按适用税率计算的企业所得税。

2.非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非国有企业改制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需区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折股或不折股两种情况。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固定资产原值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

【案例7-5】假设民营B企业实施股份制改组,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2000万元,该固定资产评估增值50万元,所得税率为25%。

借:固定资产           500000

贷:资本公积           500000

该资本公积不纳税,同时固定资产的折旧在以后折旧时,相关成本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3.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由于与非国有企业在纳税上的差别而导致了会计处理的差别。

如果【案例7-5】中的B企业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500000

贷:资本公积           500000

借:所得税费用          1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5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5000

贷:资本公积           125000

评估增值部分固定资产在以后折旧时,相关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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