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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的对象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国有资产为例,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的适用对象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流动资产以单项资产为评估对象,对不同类型的流动资产应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目前在无形资产评估中使用最多的一种方法。

三、资产评估的对象

以国有资产为例,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的适用对象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固定资产评估

在企业固定资产中,除房屋建筑、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一般固定资产要进行评估外,还存在着一些特殊固定资产,这些资产经常发生产权变动,需要我们认真对待,正确估算出它们的实际价值。

1.闲置资产和报废设备的评估

闲置资产一般指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企业两年以上不能投产的设备。报废设备是指由于长期磨损,或因非常事故造成毁损无法修复利用的设备。设备闲置究其原因很多,有设备自身的原因,也有管理方面的原因。但不论怎样,闲置设备虽然未进入生产过程,其本身的使用价值却依然存在。因此,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都应该对其进行合理估价,估算出实际价值。在实际评估时,应将闲置设备分为新购入闲置和使用后闲置两种情况。对于企业新购入闲置的设备,市场交易价格容易取得,估算时应以现行市价法为主。报废设备与闲置设备不同,因为它已不存在使用价值。在评估时,应先计算出其预计残值,再扣除清理费用(包括清除、拆卸、搬移费等),计算出实际价值。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设备从整体看上已无使用价值,但个别零部件还可继续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评估人员应单独对这些仍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分别予以评估。

2.赠与固定资产的评估

对赠与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时应注意,当被赠的固定资产有账面原价、累计已提折旧数额、已使用年限等资料时,评估其价值可根据赠与资产的技术和购置情况,选择具体计算方法。

3.破产清理资产的评估

在实际评估中,可将破产企业固定资产分为两类:一类是已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另一类是尚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对于已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估价时可按市场废旧物资收购价计算;对于尚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可按实际价值来确定,测算出的重估价值必须大于其资产账面净值。

(二)流动资产评估

企业中的流动资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在一年内或一个经营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以单项资产为评估对象,对不同类型的流动资产应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

(三)无形资产评估

无形资产是指由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无形资产评估是无形资产在价值形态上的评估,评估工作者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依照法定或公允的评估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实用和可靠的评估方法,对委托评估的无形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格进行的评定和估算。

1.无形资产评估的情形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①贸易中无形资产的转让或许可使用;②作价出资入股;③企业整体转让时;④破产清偿时;⑤设定质押权利时;⑥侵权诉讼中损失赔偿确定。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2.无形资产评估方法

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通常有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

(1)成本法,就是根据无形资产的成本来确定无形资产价值的方法。这里的成本是指重置成本,就是当时所耗用的材料、人工等开支和费用,用现在的价格来计算而求得的成本,或者是用现在的方法取得相同功能的无形资产所需消耗的成本。由于无形资产的成本具有不完整性、弱对应性和虚拟性,因此成本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的使用不多,多用于工程图纸、计算机软件、营业执照等的价值评估以及侵权诉讼中的损失评估等。

(2)市场法,是指根据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经过适当的调整,来确定无形资产价值的方法。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尚不成熟,无形资产的交易更少,因此无形资产评估中市场法的使用也很少。

(3)收益法,是指将无形资产在未来收益期内产生的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来求得无形资产价值的方法。这是目前在无形资产评估中使用最多的一种方法。

企业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要评估,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同样也要评估,这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规定的。一般情况下,专利技术评估由科技部门来确定价格,而商誉的价值由出资人确定,如对五粮液商誉的评估,按照五粮液集团的说法至少得评估60亿元;那么茅台酒的商誉价值怎么算,还得出资人来决定。商誉等无形资产应不应该计算在总资产范围之内,我们认为,从引进技术、引进资金、开发项目、安置人员角度综合地去看是应该计算的。在实践中把它作为与外部投资者谈判的筹码,是可以考虑的,但是具体的计算标准和尺度还需要出资人做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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