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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殖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⑵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出口货物的适用税率,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出口退(免)税货物的退税率,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法规库进行查询。即对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第四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规定

(一)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出口企业,是指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现行出口企业主要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准退(免)税企业。

(二)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⒈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殖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⑴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⑵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重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上作任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⑶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不作对外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货物;个人在国内购买、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是不予退免)税的。

⑷必须是出口收汇并核销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⒉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

⑴区外企业销售或运入海关特定监管区域(主要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出口监管仓库)内的货物;

⑵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⑶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⑷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⑸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⑹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⑺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⑻对外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⑼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⑽出境口岸免税商店经营的国产品;

⑾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食品;

⑿海洋工程结构物;

⒀出口加工区区内水电气;

⒁使馆、领事馆及外交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

⒂出口的旧设备(按折旧价)。

⒊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范围

对一些企业,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不予办理出口退税。这类特案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⑵避孕药片和用具、古旧图书;

⑶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⑷军用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⑸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

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⑺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饲料;农膜;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复混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农药生产企业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六硫磷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低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⒋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规定,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且要视同内销的货物,如稀土金属电解铝、钢铁初级品等。

(三)出口退(免)税的税种

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口退(免)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⒈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计税依据

⑴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分三种情况:

①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进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退税计税依据=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

③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出口的,以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

⑵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以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数量的依据。

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税依据

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

对企业以FOB价以外的价格,如成本加运费价(CFR)、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CIF)成交的,应扣除运费、保险费和佣金等国外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⑵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税货物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收入或出口数量予以免征消费税。

(五)出口退(免)税的退税率

我国现行对不同出口货物主要有17%、16%、15%、13%、11%、8%、5%、3%等退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的适用税率,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出口退(免)税货物的退税率,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法规库进行查询。

二、现行出口退税方式

(一)先征后退方式

即货物报关出口的,应按税法规定,先对出口货物征税,货物出口后再办理退税。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

(二)“免、抵、退”方式

是指生产企业对出口产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出口产品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若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若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小于应纳税额,不需要办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和自营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按“免、抵、退”办法退税。

(三)退税法

即对出口环节的增值税部分免税,对进项税额退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适用退税方法。

(四)免抵法

即对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适用免抵法。

(五)免税法

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该方法仅适用于法律法规指定的特殊货物,如国家出口计划内的出口的卷烟。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相关主要税收法规

1.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2.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

3.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

4.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

5.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08号

6.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号

7.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685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5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82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124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09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号

28.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116号

29.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国税函[1998]36号

30.关于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24号

31.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1997]14号

33.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1997]50号

34.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3号

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1996]8号

36.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1995]92号

37.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号

38.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

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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