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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立法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典型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立法(一)联合国1999年联合国发表报告,建议全球各国政府对电子商务征税。1998年,WTO《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再次重申对电子商务活动免征所有关税的政策。(四)欧盟欧盟赞成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不同意征收新的税种。1996年美国财政部公布《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几个税收政策》,提倡税收中性原则,主张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

二、典型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立法

(一)联合国(UN)

1999年联合国发表报告,建议全球各国政府对电子商务征税。第二年,联合国《1999年人权发展报告》中提出征收“比特税”的构想。联合国主张,应针对通过电子传送的信息开征“比特税”。联合国的具体建议是,对每100位通过电子传送的信息征收1美分的税,如此全球每年“比特税”的收入将超过700亿美元。目前,全球各国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者,以“比特”为单位收取服务费的居多,但征收“比特税”的方案却并未出现。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界贸易组织一直对电子商务税收持保守态度,一贯策略是把对电子商务征收税务描述为最困难的事情。1998年,WTO《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再次重申对电子商务活动免征所有关税的政策。WTO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方面提出了三项指导原则:(1)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不得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税收与传统贸易税收不应差别对待;(2)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征不应增加纳税人负担;(3)电子商务税收规则尽量与现行税收规则一致,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利用现行的税收规则。

(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比较重视电子商务税收和电子商务发展之间的平衡。1997年11月,OECD芬兰会议达成以下共识:(1)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保证税负公平;(2)尽量使用现行税制,不开征新税(如“比特税”);(3)电子商务税收不应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但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不能以侵蚀税基和妨碍税收为代价。

(四)欧盟

欧盟赞成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不同意征收新的税种。1998年6月,欧盟发表《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建议应对电子商务消费者征收增值税。欧盟认为,为了保持税收中性原则,不应增加新的税种,但是也不应开展电子商务而破坏现有的税收制度,导致不公平竞争。从2002年开始,欧盟要求所有的互联网企业对“销售的信息财产”缴纳增值税。

(五)美国

美国是互联网的发祥地,美国政府将电子商务作为国家的发展策略来对待。由于美国在电子商务上的全球优势,免税无疑对美国有利。从美国的狭隘利益出发,美国坚决反对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并主张免征关税。1996年美国财政部公布《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几个税收政策》,提倡税收中性原则,主张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依据该法案从1998年10月起三年内避免对互联网课征新税。2004年,美国颁布《互联网税收不歧视法案》,将《互联网免税法案》的有效期限延长至2007年11月1日。[1]2007年,美国火速公布《2007年因特网税收自由法修正法》对互联网免征税的期限再延长了7年,这被认为会带动整个美国的互联网产业持续高速发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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