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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平台转换解扣“村民集体成员权”变现

时间:2022-07-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民惟邦本,本固邦宁。集体是以地域为单位的排他性经济组织,不涉及分割。商业银行因无法处置抵押房屋而顾虑重重。由此,集体产权渐被“虚置”。“解铃还须系铃人”,“解扣”农村发展的政经难题,需要以“平台转换、制度激活、市场再造”的思路,通过制度改革,以有效治权做实集体产权,以城乡资源“内合外联”活化成员权利。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尚书》

2016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专访,谈到土地制度改革时,陈锡文说,“最复杂的问题是集体经济走向”。土地从概念上是属于农民的,但农民又分属不同的集体。集体是以地域为单位的排他性经济组织,不涉及分割。所以由此衍生出一系列问题。比如政策允许试点区农民抵押房屋,农民获取贷款后如果还不上,房屋将如何处理?商业银行因无法处置抵押房屋而顾虑重重。陈锡文将之形容为一个很难解开的“扣”。因为如果不能转让给集体以外的人,转让就没意义。“如果松开这个扣,集体经济分崩离析;如果坚守集体性质,不许这样或那样,农民财产权利怎么变现?”陈锡文说,既想促进经济发展、让农民富裕,又不想破坏基本经济制度,所以就显得非常谨慎。“这样也好,谨慎过程中或许有新事物、新情况冒出来,把之前看似很难的问题给化解了。”(《北京青年报》2016年3月10日)

对于“集体成员权变现”这一农村发展的政经难题,在现有的制度安排框架下是找不到突破口的。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农村集体产权的“虚置”及由此带来的集体成员权的“僵化”。

所谓集体产权的“虚置”,是指由人民公社制度继承下来的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安排,伴随“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制度体系的瓦解而不再有实际的“治理权力”(简称治权)的有效保障。代之而起的村民自治制度安排更多回应的是村级行政事务的承接及由此获得收益后对于集体公共事业的勉强回应(协税时代,主要是村集体“提留”,去税后则主要由转移支付和一事一议制度作支撑)。因而,立基于家庭承包分散经营制度基础上的村民自治制度难以获得持续、有力的经济保障而渐陷于“支应”和无力。“产权”的实现和“健康”需要“治权”的灵活和有效。由此,集体产权渐被“虚置”。

所谓集体成员权的“僵化”,是指“四化同步”背景下按份共有的集体成员权在村集体内部难以进行“物权变现”,难以与村域之外现代经济体系有效对接,导入并激活村民的“物权变现”。

在“产权虚置”和“权利僵化”两者之间,集体产权的“虚置”是本,成员权的“僵化”是表。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改革的不彻底。金融制度不适应土地制度(李老师语),治理制度不适应经济制度。

“解铃还须系铃人”,“解扣”农村发展的政经难题,需要以“平台转换、制度激活、市场再造”的思路,通过制度改革,以有效治权做实集体产权,以城乡资源“内合外联”活化成员权利。在此方面,“根在农户、建在村部、统在城镇、联在城乡”的内置金融村社及联合社新体系可以提供很好的制度与实践借鉴。

在实现产权方面,内置金融以乡村发展的结构重组、主体再造和机制创新,使集体经济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有了以资金互助为核心,以三资融通为保障的新载体,从而充实了集体经济内容,创新了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并且在三资互助与内合外联中有效壮大了集体经济。

在活化权利方面,因为在内置金融村社联合社内部,社员的资产、资源等是可以金融化的(以股权、长期“存款”、信托等方式存在),被金融化的资产、资源就成为了村社内部可“自由交易”的金融产品。由于内置金融合作社能够将分散在农户手上的资源、资产集中金融化收储后并集约经营,因此,储备的资源、资产(用益物权)在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和外部市场资源的合作经营以及交易就变得顺畅了(李老师语)。其作用原理是:土地、房屋等资产、资源是“特殊物权”,需要经过内置金融评估、作价、收储、流转、经营等过程变为金融资产即“一般等价物”“硬通货”。

当然,上述过程实现的前提是有效的制度供给,催化剂则是“经济机会”的创造和捕捉。(内置金融“四在体系”结构示意图如下)

“穷”则思变,变则通,通则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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