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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农村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2-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经纪人的权益就是在开展经纪活动时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得到的权益,只有了解农村经纪人应享有的权利,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应得的权益。农村经纪人在与委托方达成委托协议时,有权要求委托方预付一定的经纪活动费用。农村经纪人的义务不仅指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履行或不履行的行为责任,而且还包括社会道德方面的行为责任。经纪人应当履行法律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农村经纪人的权益就是在开展经纪活动时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得到的权益,只有了解农村经纪人应享有的权利,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应得的权益。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农村经纪人的权利包括:

(1)有依法开展经纪活动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有权通过合法途径了解核实委托方提供的资信资料的权利。

(3)有权因委托方欺诈行为终止为其提供服务的权利。

(4)有权因委托方欺诈行为受到损害时请求赔偿的权利。

(5)有权要求委托方或合同他方提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中介商品的质量等可靠资料的权利。

(6)经纪人完成了中介任务,有权得到一定的合理的佣金。

(7)农村经纪人在与委托方达成委托协议时,有权要求委托方预付一定的经纪活动费用。

(8)经纪人有权因委托方或合同他方违约,不退还佣金,也不承担委托方或合同他方所订合同的履约责任

(9)经纪人作为代理人,其权利范围还包括必要债务的清偿请求权,非自身原因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对占有的委托人财产行使留置权等。

农村经纪人的义务不仅指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履行或不履行的行为责任,而且还包括社会道德方面的行为责任。因此,农民经纪人的义务可概括为:在经纪业务活动中,经纪人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的社会道德规范应当履行和不应当履行的行为责任。

经纪人应当履行法律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对道德义务则只承担社会道义方面的责任,即其行为受到的是社会舆论的褒贬。农民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经营的义务

农民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有坑骗、欺诈行为,不得偷税漏税,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扰乱市场秩序。对于国家法律、政策禁止自由流通的产品或服务以及实行国家专卖(如烟草)、专营的商品和有违社会公德和少数民族宗教习惯的商品,经纪人不能参与其中介活动,不能接受佣金之外的额外给付,否则要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二)如实介绍的义务

在进行经纪活动时,农民经纪人必须忠实地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在中介活动中,凡属当事人应当了解的有关事项,经纪人均需尽可能全面地、实事求是地提供,不得隐瞒、夸大和歪曲事实真相,以利于当事人进行分析比较,及时正确地作出决策。对明显无支付能力,无履约能力或已处于破产状态的当事人,不得为其经纪。如果由于经纪人未尽到职责而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经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正中介的义务

经纪人在行纪过程中,必须严格保持中立地位,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其中任何一方。对于任何一方提出的问题和要求都要及时回应,如实地介绍和转达,绝不能为了一方利益而损害另一方利益。对经纪人的欺骗或中介不公平行为等,当事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造成损失的也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四)保管样品的义务

经纪人进行中介活动时,经磋商,如果商品提供方同意交易,经纪人一般需领取并保管样品,一方面通过展示、介绍该产品,便于寻找需求方。另一方面,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由经纪人妥善保管,不损坏、调换和丢失,一直到实际交易时,经需方验样,样品和交易现货完全一致,双方依照合同,达成交易。

(五)制作文书的义务

经纪人对于当事人之间商定的事项,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及时制作文书,以书面形式记载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商号、交易内容、交易日期及其他事项,双方签名后交付当事人各方存证。此文书主要是为当事人双方订立正式合同时提供依据,如果有一方不接交文书或不在上面签字,经纪人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六)保守秘密的义务

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另一方当事人,如果要求为其保守商号、姓名等商业秘密,农民经纪人都必须遵守,不得将其告诉对方。但在经纪人没有将当事人一方商号、姓名告诉对方时,经纪人必须负有自己向对方履行合同的义务。

(七)不接受佣金以外的给付的义务

农民经纪人一般只是从事中介,因此,只要没有特别约定或惯例,经纪人除了按规定收取经纪活动的佣金之外,没有接受当事人支付其他费用的义务。同时,经纪人除了有特别约定外,一般不能以自己名义买卖当事人的财产或劳务。

(八)不得越权进行有关经纪活动的义务

对于国家法律、政策禁止私人流通的产品以及实行国家专卖(如烟草)、专营的商品(如医药)和有违反社会公德和少数民族宗教习惯的商品,经纪人不能参与其中介活动,否则要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九)接受监督的义务

在从事经纪活动过程中,经纪人要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商检部门、财税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督,并承担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的义务。

(十)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对于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损失后果的,经纪人必须退还经纪报酬(佣金)。自行负担经纪开支和风险及支付赔偿的法律责任。对于在经纪活动中有严重欺骗行为、行贿受贿、逃税漏税、进行非法居间活动者,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由于经纪人未尽到职责而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经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AN LI FEN XI

村官经纪人”安立军

一辆满载新鲜葡萄的货车驶出柏乡县大江村的公路,奔向河南新乡。“俺村葡萄价格每斤比周边村高1角钱!”旁边的村民自豪地告诉笔者。与此同时,一位位农民正在将一箱箱葡萄装上湖南客户的汽车。他们脸上的笑容很灿烂,因为今年葡萄的销路已经由村党支部书记安立军提前搞定了。

大汪村地处柏乡、临城高邑三县交界,1800多口人,有3000余亩耕地,多年来一直是产粮大村。农民粮仓是满的,但钱袋是瘪的。早在2000年,年仅35岁的青年农民安立军就被选为村支书。当时,他积极引导村民发展葡萄种植。“村官经纪人”安立军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他所在的村原来是一个传统的农业村,在大面积推广种植葡萄初期,周围的村民都处于观望中,为打消村民的疑虑,他在自家的试验田带头种植了2亩葡萄,纯收入达8000多元,此举带动周边多家农户从事葡萄种植。葡萄收获前期,工商部门的同志主动上门找到他,鼓励其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纪人公司,收拢五指,化蛹成蝶,多方为其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指引他外出参观考察学习,率先创立了以“支部+协会+经纪人”的产业化经营新模式,促使经纪产业由单一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方向发展,他和40多名经纪人一起开辟新的营销“窗口”顺利同10多个外地客商签订了全村1000多亩葡萄长期的销售合同。

简析:

农村经纪人在经纪业务中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时刻牢记肩上的责任,守法经营,规范经纪,不能见利忘义。

知识拓展

ZHI SHI TUO ZHAN

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保险经纪人就是在保险市场中为保险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一种中介机构。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保险业与国际的接轨及对国外保险公司的开放,将会带动我国保险经纪人行业有一个较大发展。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因此,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中,保险经纪人是为投保人的利益,向投保人提供与订立保险合同相关的服务,并因此收取佣金的法人机构。在我国自然人、合伙企业不能成为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的经营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向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办检验索赔;安排国内国际分入、分出业务。

根据我国对保险经纪人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允许保险经纪人兼营保险代理业务,这与韩国的规定相同,而在英美则不禁止保险经纪人兼职代理业务。

保险经纪人在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在其业务活动中承担以下责任:首先负责提供保险信息,促成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经纪人首先应当将有关保险事项的信息如实告知投保人,并依其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按照投保人的需要为投保人确定适当的险别、数量、承保人及投保方案,促使保险合同订立。其次,审查保险合同内容,告知投保人应当注意的事项。第三,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协助投保人向保险人索赔。

保险经纪人在接受委托履行其义务的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主要有:要求支付佣金的权利。保险经纪人在完成投保手续、交付保费后,保险人应当从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支付给保险经纪人;保单留置的权利。保险经纪人一旦完成投保手续后,不管被保险人是否已向保险经纪人交付保费,保险经纪人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费,因此在被保险人向保险经纪人交付保费前,保险经纪人对保单享有留置权。

保险经纪人开展业务活动就会产生相应的后果,也就是法律责任。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保险经纪人的民事责任主要产生于保险经纪人与委托人即投保人之间,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经纪业务中,保险经纪人违反委托协议,给投保人造成损失,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两种。违约金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经纪人因过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如果保险经纪人违反合同给投保人造成了损害后果,保险经纪人还应当就其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保险经纪人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如有违反保险法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的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将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保险经纪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形式有罚款,吊销保险经纪人的《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核减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宣布保险经纪公司停业整顿,吊销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等。

保险经纪人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包括下列几种:①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或开办保险经纪业务的。②保险经纪公司聘用未获得《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者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的。③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④向保险监管部门申报材料不实或拒绝监督检查的。⑤与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保险公司建立保险经纪业务关系或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经营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等。

当保险经纪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时候,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保险经纪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涉及保险经纪人业务方面的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保险经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或者伪造、变更、转让《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在业务活动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保险费或保险金的均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保险经纪人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或者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或帮助骗取保险金的构成金融诈骗罪。未经监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保险经纪业务,或者买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等资格证书的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

保险经纪人在我国还是一种新兴的行业,它将在我国的保险业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保险经纪人是健康完善的保险市场中的重要角色,因此需要对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保险经纪业务的立法,促进我国的保险经纪业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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