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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巴塞尔协议与深圳银行业资产风险监管暂行规定的比较分析

时间:2022-07-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深圳市银行业的监管,促进银行资产的优化组合,有效地支持特区经济的发展,特区人民银行制订了《深圳市银行业资产风险监管暂行规定》草案。并以此文抛砖引玉,在特区金融理论界引发一场研究巴塞尔协议和《暂行规定》的讨论。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深圳市银行业的监管,促进银行资产的优化组合,有效地支持特区经济的发展,特区人民银行制订了《深圳市银行业资产风险监管暂行规定》草案(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深圳金融体制改革向前迈出的重大一步,是对深圳金融业走向国际化做出的历史性贡献。鉴于《暂行规定》和巴塞尔协议从内容到形式上都有着密切的渊源,我们拟对巴塞尔协议和《暂行规定》做一比较分析。并以此文抛砖引玉,在特区金融理论界引发一场研究巴塞尔协议和《暂行规定》的讨论。

一、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及精神实质

如何在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原则下谋求最大利润,是国际银行家考虑经营策略的前提。按照传统智慧,银行的经营主要是利用自己的贷款来谋取最大利润。对于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考虑,各个银行都按自己的标准各行其是。

80年代以来,在技术革命、各国资本市场和金融政策自由化等因素推动下,金融市场日趋全球化,商业银行和商人银行的概念变得日益模糊,各种新金融工具在表外科目滋生。一些大银行为追求资产总体收益,竞相压低价格扩大资产规模。特别是日本的一些大银行,自恃具有雄厚的低成本资金,往往以压低利差的方式争夺贷款对象,谋取暴利,使国际贷款的质量和收益日趋下降。再加上拉美国家的债务危机,使国际银行业变得危机四伏。

在这种背景下,十国集团银行监管委员会(由比利时、加拿大、法国、西德、意大利、日本、荷兰、瑞典、瑞士、英国、美国和卢森堡的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的代表组成)经过数年的努力,于1988年7月通过《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关于统一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十国集团监管委员会认为,尽管在银行业经营中,存在信贷、利率汇率等各种风险,但其主要风险仍然是借贷风险。而产生信贷风险的主要原因又在于国际银行业之间竞争的不平等性。在竞争中,那些拥有雄厚资金、国内监管规定较松的银行自然占据有利地位。而那些资金来源相对较弱或即使资金雄厚但所在国对资金运用监管较严的银行则往往失利。

为了避免这种不平等竞争给国际银行业带来越来越大的风险,提高银行承受风险的能力及投资的安全系数,巴塞尔协议从统一资本和资产的定义入手,在传统经营概念(利润=资产的平均利润×资产-资金的平均成本×负债)中引入了资产风险权重这个因素。规定风险高的资产必须有相应多的资本作保证。协议规定资本/风险资产的目标比率最少要达到8%以上,借以建立公平竞争的基础。

如前所述,巴塞尔协议的重要目标之一在于统一国际标准,使国际银行业能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尽管协议没有也无权强制缔约国以外国家的银行参与。然而,协议发表以来,得到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的认同,成为一份真正的国际间的银行公约。如果哪个国家因种种原因没有按协议规定办事,那么该国的银行在从事海外业务时,就有可能受到歧视性待遇。例如,对其所接受的信贷、对外担保和筹措资金等,给予高风险权重。

二、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内容及其对国际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是针对经营国际业务的银行而制订的。它在统一不同银行体系资本衡量标准,提高银行承受风险能力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

协议把资本定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两个方面。一级资本包括实收普通股本、非累计永久优先股及公开储备,它是资本的基础,不得少于资本总额的50%。二级资本则包括非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务等。协议对上述诸项资本内容作了严格的定义和限制,目的是保证资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协议将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划为0%、10%、20%、50%和100%等五个档次。并对资产负债表外项目规定了不同的信用换算系数,用以界定资产负债表外不同类型业务项目的交易风险。

巴塞尔协议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它迫使经营国际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得不考虑尽快达到协议关于8%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的问题。为此,各国银行一般都从增加资本和减少风险资产入手。

增加资本最理想的方式是增发股票集资,或每年增加保留利润,减少派息,以增加股本。但是,能否实施主要取决于股市状况。

为了增加股本,许多银行都在二级资本上做文章。例如,将物业重估增值部分送红股,出售银行保留的大幅增值的股票,等等。但是,这些方法未必可靠。例如,最近日本股市日经指数最低曾跌至17000点以下,使得至少有8家打算出售股票扩充二级资本的大银行无法达到8%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据统计,截至4月底,仅三和、日本兴业、富士、住友、东海、Sakura(前太阳神户三井)、大和、第一劝业等8家银行损失即达12973亿日元之巨。长期的熊市,引起了日本银行业的恐慌,迫使其不得不高成本向保险公司借债增资。

其他增加股本的方式还有英国发行的非累积优先股,法国银行发行的一种类似于无投票权股票的信贷资本票据,英国发行的类似于次级浮动利率票据的可变动利差票据,等等。

减少资产风险最普通的方法是销售其风险资产和削减海外机构及业务,如美洲银行、汉华银行、美华银行、大通银行等。对于拉美地区的高风险资产,某些银行则以债务换股权的方式变资产为资本。但是,出售风险资产或资产证券化的代价是很高的。

另一方面,它迫使国际银行业的经营思想发生了重大变革,使协议的原则逐渐融合于银行内部资产负债的管理过程中。在资产=负债+资本中,引入了风险权重并将资本按规定比率固定下来,其结果必然是使资产的平均收益及资金的成本与资本的收益和成本相联系。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发生变化,对优化资产结构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银行的经营效益和资产结构的优化,并不只是资产绝对收益的比较,而需要以巴塞尔协议规定的风险权重为基准,比较资产的相对收益。也就是说,应该考虑资本的成本和收益,增加资产和负债后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等方面的因素。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和衡量资产和资本回报率,寻求资产、负债和资本的最优结构。这样做的结果,使资金投向发生了变化,表现在:第一,贷款向证券转移。由于一级国家政府债券的风险权重只有10%,资本回报率较高,促成了银行资产向债券转移。由于这个转移,提高了银行资金的流动比率。第二,侧重于自住楼宇按揭贷款和出口融资业务,使这个领域内的竞争更加激烈,利润相应减少。第三,注重收费性业务。例如,财务顾问、包销股票、基金管理或上市公司收购安排等。第四,限制了表外科目任意发展。例如风险较大的担保业务等将受到相对限制,但对于信用转换系数相对低的业务如票据发行授信额度(NIF)和循环承购便利(RUF)等仍会得到发展。第五,引发银行的兼并浪潮。资本充足比率较高的银行,为使其资本充分发挥效益,就会对那些难以达到最低标准的银行,特别是一些较小的商人银行开展收购和兼并攻势。这些情况已经开始在欧、美、日等国家发生,而且随着巴塞尔协议的深入实施,还将继续发展。其结果是使国际银行业更趋垄断,业务更加多元化和全面化。第六,对发展中国家的贷款将更加慎重。

三、对巴塞尔协议和《暂行规定》的比较分析

(一)相对于巴塞尔协议,《暂行规定》有如下特点

1.在资本定义方面,对股份制银行的要求与巴塞尔协议精神完全吻合,这无疑将给深圳市股份制银行的经营增添动力和活力。鉴于深圳市金融业的结构是以国家专业银行为基础,《暂行规定》特别为国家银行的资本下了定义,这个定义为我国所独有。

2.《暂行规定》对资产风险权重的确定,在国际业务方面与巴塞尔协议吻合;在国内业务方面,风险权数设了8级(0%、10%、20%、40%、50%、60%、80%、100%),比巴塞尔协议多了3级,并对我国和我市的授信和担保列为优惠国家和地区,从而突出了我国、我市的形象,也符合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一般做法。

3.提出了企业信用级别问题。《暂行规定》规定了优秀级别企业可以额外享受不同的优惠待遇。例如,一级企业享有50%的信用换算系数,二级企业则为90%。

4.增加了附属管理指标,即资本回报率和流动比率的管理规定。

5.增加了对逾期贷款的管理规定。

(二)《暂行规定》对深圳市金融业的影响

诚如所知,国家专业银行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10余年来,随着深圳市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金融业也发生了适应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深刻变革。但是,从深圳市目前经济结构及发展前景来看,金融体制改革,特别是国家专业银行的体制改革仍然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现存金融体制已经变成影响经济发展的障碍。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对金融业提出的要求差异也很大。因此,等待全国性金融体制改革深入到与深圳市经济发展同步是不可能的。我们认为,作为我国最早特区的深圳金融业,应该也有义务走在全国金融体改的前列,为全国金融体改提供经验。其方法是主动营造深圳特区金融发展的小气候,树立特区中央银行的权威,建立和健全特区金融业法规,使各种在特区经营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都必须依照特区的法规办事,形成一个特殊的金融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促使特区内的国家专业银行加速改革,使其真正起到促进特区经济发展的作用。否则,特区内国家金融业务很可能被大量发展的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蚕食掉,前景堪忧。实行《暂行规定》,是建立特殊金融环境,树立特区中央银行权威的重要步骤,其意义既现实,又深远。

在具体业务方面,《暂行规定》的实施,将会导致会计和统计制度方面的变革。就专业银行而言,会计和统计科目都是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设置的,因此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改革或改造才能满足《暂行规定》的要求。而这种改革或改造又是走向国际化所必需的。

(三)《暂行规定》对专业银行的影响

1.从国家银行资本基础角度分析。

如前所述,由于巴塞尔协议在资本/资产比率中引入了风险资产权重这一概念,使国际银行业的经营思想转而注重了资本回报率的研究,从而使银行经营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革,达到了平等竞争和提高银行经营安全系数的目的。由此可见,资本在现代银行经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那么,《暂行规定》对国家银行资本基础的要求能不能起到同样的作用呢?

据我们了解,国家专业银行的资本基本上是各家总行下拨的或采取固定的留利政策逐年补充和扩大的。正因为如此,即使某一家专业银行的资本不够,暂时达不到《暂行规定》要求的资本充足比率,其总行也可以运用账面拨转的办法给予临时调剂补充。以中国银行为例,其资本充足比率按1991年账面粗略统计大致已可超出8%。此外,现行政策,中国银行除在深圳缴足各项应缴税款外,盈利中55%上缴财政,7%扣除所得税,其余38%全部返回中国银行作信贷基金,以增强资本实力。仅1991年留利部分充实的信贷基金就达1.48亿元,约可支持18.5亿100%的风险资产。照这样年复一年地补充下去,在资产受规模限制的条件下,资本充足比率将越来越大,根本用不着为《暂行规定》的要求忧虑。在这个意义上说,《暂行规定》中对资本充足比率的要求不会对专业银行产生动力,也引不起专业银行经营思想的变革。

2.从风险权重角度分析。

在资本/资产比率中增加风险权重,是推动金融业转为注重资本回报率的手段,而国家转移风险是风险权重的核心。虽然深圳市金融业经营的国际信贷业务较少,但《暂行规定》按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给予国际信贷或担保的风险权重,为深圳市金融业走向国际化奠定了制度基础。

在国内业务方面,《暂行规定》设计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风险权重和企业等级换算乘数。诚然,这种设计在理论上有利于资金流向优秀企业,从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但是,有两个因素值得认真考虑;一是企业评级的质量问题,采用什么标准才能杜绝因政策倾斜而造成质量偏差等弊端;二是专业银行体制造成的行业风险。例如,在特区建设以外贸为导向时期,中国银行利润曾为其他三家专业银行利润的总和。当特区建设以工贸为导向和国家采取限制进口政策时,中国银行曾经经历了一段相当长的困难时期,外贸信贷风险一直延续至今。又如,当国家严格基建管理,并集权于建行时,建行存款大幅上涨,由国家专业银行之尾而跃居群龙之首。这说明,在现行体制下,银行的兴衰基本上取决于国家的政策,而银行本身则基本上无权左右投资方向。因此,《暂行规定》也只能起到稳定秩序的作用,而不能引发经营思想的变革。

此外,由于专业银行的经营受国家政策制约,资产业务普遍单一化,不能像外国商业银行那样,寻求资产和负债的最优结构,只能按行业政策从事信贷业务,结果势必造成资产流动比率过小,贷款逾期率较大,隐形呆账较多。由于财政原因,国家暂时不允许银行撤账,银行呆账准备金形同虚设。逐年增长的逾期贷款和隐形呆账成为国家银行的沉重包袱,限制了银行的自我发展。因此,专业银行体制不改革,即使实行《暂行规定》,资产风险也不会得到有效的控制。

《暂行规定》的国内业务部分是结合深圳市的实际而制定的,然而按照巴塞尔协议的精神,虽然允许各个国家或地区在某些极为有限的方面有一定程度的自决权,但是差异的存在不意味着放弃基本目标。因此,我们只能将《暂行规定》作为一个短期过渡性步骤。否则,就会影响深圳市银行业的形象,同时也不会为国际社会所接纳。我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在这方面已有经验和教训,我们希望人民银行在修订《暂行规定》时特别注意尽量从简,向巴塞尔协议的基本精神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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