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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是市场自律性下降与监管不当的共同作用。在我国的金融行业中,银行业风险集中,资产质量总体堪忧。但是银行自出现以来,就受到了比其他经济组织多得多的监管。因此,虽然银行业监管的理由与公共监管的一般理论所指出的市场失败的基本因素相关联,然而它们仍然很复杂,需要专门对其进行研究。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所有经济部门中,银行作为货币的创造者、公共资金储蓄的主要受托人、信贷的首要分配者、国家分配系统的管理者,占据了独一无二的显要地位,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金融机构,但也是最容易引发系统危机的部门。20世纪70年代,金融危机及银行破产表现为拉美债务危机,对拉美的银行造成了冲击;80年代早期,金融危机及银行破产主要发生在智利和摩洛哥;90年代初,金融危机及银行破产事件主要发生在瑞典、芬兰、挪威以及大多数转型中的社会主义经济体中;1994~1995年,金融危机主要席卷委内瑞拉、巴西和墨西哥;1997年的东亚、泰国、印度尼西亚以及其他多个亚洲国家的金融危机,致使许多金融机构和银行遭到全国性流动危机的打击而关门歇业或破产,并且影响之广甚至波及遥远的巴西;2002年,金融危机不仅使阿根廷的金融系统崩溃,而且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也全面瓦解;2007年的美国次级抵押贷款金融危机是近年最大的一次危机。美国次级抵押贷款是最近3年才开办起来的,但是发展过快,目前次级贷款金额至少在1万亿美元以上。所谓的次级抵押贷款,是指信用状况较差的个人无须抵押,并不需要支付首付款,便可在银行获得住房贷款,银行将这些房产通过信用评级公司评级,然后证券化,这便是所谓的“次级债”。在美国,个人房贷中个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如果个人不能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最多只能收回住房。美国房市在持续火暴了6年后,2008年出现了暴跌,加之次级抵押贷款还款率不高,导致了美国次级债危机,由此引发了一场殃及全球金融市场的信贷危机,进而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其惨烈程度堪比1929年的经济大危机:各国央行不断注资并屡次联手降息,仍止不住全球股市的持续暴跌;高盛、美林、摩根斯坦利等大型投资银行无一幸免,要么倒闭,要么被国有化,要么被传统的商业银行收购;多个欧洲国家出现货币危机,甚至是国家破产……目前这场史无前例的全球金融危机还在不断地深化、扩散,伴随的是全球实体经济正在走向衰退。次贷风波的直接动因是美国房地产市场降温,但更深层次原因则是全球流动性过剩背景下市场约束力的下降。一是长期的低利率政策导致全球风险偏好上升。二是对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依赖和风险控制不当。三是市场自律性下降与监管不当的共同作用。

中国是一个经济处于转型期的国家。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实践,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已发生了根本转变,计划让位于市场,数量管理让位于价格信号,财政为主让位于金融为主。金融成为国民收入的主要分配手段,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同时也出现了一个伴生现象,那就是国民经济的各种矛盾,总要集中地反映在金融领域。虽然在产业划分上,金融属于第三产业,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部门,但实物资源的流动总是以货币资金的流动为牵引因素的,因此,金融服务部门并不是一个被动的、仅仅满足实体经济中微观主体需求的部门,而是一个既提供服务又具有巨大调节作用的部门。在我国的金融行业中,银行业风险集中,资产质量总体堪忧。我国银行业竞争不足,公司治理薄弱,业务创新能力差,监管不力普遍存在。另外,证券业隐含巨大金融风险。证券公司收入结构不合理,资产质量不高,流动性明显不足,累积风险严重,普遍存在违法收益“私人化”,违法成本“社会化”的制度性错位激励,总体道德风险严重。另外,保险公司风险不容忽视。保险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对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不计成本地抢占市场份额,恶性竞争严重。而且中国目前面临严峻的国内经济形势:投资增长过快;信贷投放过多;人民币升值预期压力巨大;外汇储备居高不下;由结构性通货膨胀向全面通胀扩散的压力巨大;股票、房地产等资产价格持续快速上升;实际存款利率为负数,居民银行存款增幅减少等。此外,国际经济金融运行的不确定性增大也增加了国内经济的潜在风险,主要包括美元持续贬值、美国次级抵押贷款风波冲击全球金融市场、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加强、国际原油价格持续走高、全球通货膨胀压力加大等。

应对这些金融风险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全球性公共政策问题。实证研究表明,金融监管不力往往引起金融风险,因此在各国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中,金融监管始终处于核心位置。

通常公共监管是为了防止市场失败,市场失败的原因包括市场力量的存在;外部性的重要性;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不对称信息。为了防止金融业的市场失败,金融业监管的“官方”理由是:需要给金融业提供一个“安全网”,以保护存款者免遭其存款银行倒闭的风险,这点与公共监管的外部性理由密切相连;之所以要实行银行监管,是因为银行倒闭会对它们的客户即存款人产生严重消极的外部性。银行倒闭的原因可以用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来解释。从法律角度看,银行和一般经济实体并无不同,既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也可以合作形式组建。但是银行自出现以来,就受到了比其他经济组织多得多的监管。即使在19世纪末以亚当·斯密古典经济学家所倡导的经济自由主义的盛行时期,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也没有完全被解除。这是因为比起其他厂商,银行业务具有很大的特殊性,银行业务中的资产与负债的期限不匹配、自有资本金和风险性、信息不对称、债权人多而分散等的特点决定了银行易遭储户挤兑,而挤兑的危险性并不仅仅在于受挤兑银行本身会面临倒闭之虞,更重要的是银行挤兑有传递效应(Contagion Effects),对一家银行的挤兑能引起挤兑其他银行的系统性风险(System Risk)。因此,虽然银行业监管的理由与公共监管的一般理论所指出的市场失败的基本因素相关联,然而它们仍然很复杂,需要专门对其进行研究。

加入WTO对中国金融业而言,既是机遇,更是挑战。中国金融机构要在国际范围内面对激烈竞争,保持战略竞争优势,就不得不开展金融创新,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经营中的抗风险能力。金融创新必然带来各种传统金融业务的相互交叉、渗透、融合,金融机构的跨市场经营活动也必然带动混业经营的趋势,单一银行已经正在向金融混业集团主导下的银行形态发展。目前,尽管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大政未变,但国内金融混业集团发展势头迅猛。如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其业务范围已横跨了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行业。中国金融业的主力——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加紧了构建金融混业集团的步伐。金融混业集团的主要特点在于“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即通过控股不同业务类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来实现业务经营范围的自由化。伴随着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创新浪潮和我国金融混业集团主导下的混业经营趋势,如何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特别是构建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引起了理论界和实践界的高度重视。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是以金融部门划分的分业监管模式,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监管模式有利于明确监管者职责,提高监管者的专业化技术水平,集中控制金融市场风险。但是分业监管存在严重弊病:不同的监管者可能对本部门的市场情况考虑得较多,而对相关市场则不太关心,从而缺乏各个监管部门相互配合的联动行为。当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涉及多个金融市场时,分业监管的模式使得同一金融机构虽在不同的金融市场上经营,但却面对不同的监管者,缺少统一金融监管的约束,故在决策时缺乏全局利益考虑,容易滋生局部市场投机行为。因此,金融混业集团主导下的混业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的不匹配可能产生一些跨市场的金融风险。此外,在分业监管模式下,不同监管者对本部门的市场业务主要采取合规性审查,监管政策一般落后于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活动,存在“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循环,这样一来既导致了沉重的金融监管审批成本,又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为了保持银行系统的稳定与效率,传统的银行监管措施包括:

(1)两大典型的金融安全网的建立——最后贷款人与存款保险制度,虽然这两项措施能防止银行挤兑的传染效应,防止因银行一时的流动性困难以及错误信息引起的挤兑,但给银行经理人和股东带来了巨大的道德风险,使其在资产组合时趋向于冒更大的风险。

(2)其他限制银行风险行为的监管措施包括存款利率限制、市场准入限制、资产组合限制等,这些措施在降低银行风险的同时,损失了效率。基于以上原因,对银行的资本监管因此而走上前台,并逐渐被大部分国家接受。资本监管要求的本质是,规定一个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试图以银行相对于风险资产的自有资本作为一个缓冲器,来防止银行冒太大的风险。

资本作为一种风险缓冲器,具有承担风险、吸收损失、保护银行抵御意外冲击的作用,是保障银行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用以衡量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这种充足性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其一,自有资本能够抵御其涉险资产的风险,即当这些涉险资产的风险变为现实时,自有资本足以弥补由此产生的损失;其二,对于自有资本的要求应当适度,如果过高会影响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及其资产的扩张。银行资本功能和资本充足率功能并不完全相同,但是适当的资本比率(无论是与总资产还是与风险资产相比较)对避免银行可能遭受损失、预防银行经营风险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同时,资本充足率已成为业内衡量银行综合经营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于2006年正式实施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进一步强调资本监管要求对防止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并明确将市场约束列为资本监管、监督检查之后的银行监管第三大支柱。

当前,我国银行业特别是金融混业集团主导下的银行,在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三大方面的监管还很不协调,需要更进一步在强调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的同时,加快金融混业集团主导下银行的信息披露的改革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风险控制;而银监会更需要在有效监管银行风险的同时,从原来的管业务、管过程、抓内控转变为规范法人行为、调控宏观趋势方向上来,同时指导金融混业集团主导下的银行建立体现激励相容及自律自治的银行监管机制,将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与监督检查、市场约束相结合,最终提高我国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综上所述,研究金融混业集团主导下的银行资本监管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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