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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理论与公共品理论的综述

时间:2022-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自然垄断理论及演进[32]经济学家最先从自然资源特性的角度来理解自然垄断,因此,早期的自然垄断概念通常和资源的稀缺性有关。自然垄断理论的演进对基础设施领域政府管制政策的制定有着重要的影响。自然垄断理论的新进展改变了人们对基础设施产业性质及管制需要的传统认识,为基础设施产业放松管制提供了理论基础。

1.自然垄断理论及演进[32]

经济学家最先从自然资源特性的角度来理解自然垄断,因此,早期的自然垄断概念通常和资源的稀缺性有关。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早在1848年阐述地租理论时就提及了自然垄断的概念。穆勒指出“生产所必需的条件是劳动、资本和自然的要素,而自然资源中土地是最主要的要素。土地的所有者因此可以凭借其土地所有权要求分得一部分生产物作为支持生产的回报,这就是地租。”他认为“地租是自然垄断的结果”。但是,仅从自然资源的特性考察自然垄断的观点无疑是片面的,穆勒进一步从技术经济特性来定义自然垄断。他考察了英国伦敦的煤气、自来水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状况,提出应该由一家企业经营特定的公共设施,而不是像当时那样由许多家企业竞争经营。因为,这些产业巨大的投入,需要通过足够的销售规模以补偿其固定投资,多家竞争限制了每一家企业的销售额,使其不得不通过提高价格来补偿成本。如果由一家企业经营,可以节约大量的成本,同时降低收费价格。

经济学家们逐步发现,单纯从自然因素的角度和制度垄断的角度已不能解释自然垄断,在其背后必然隐藏着某些经济因素,还需要从经济特性角度去理解自然垄断。在接下来的自然垄断理论演进过程中,规模经济性逐步成为判断自然垄断的主要依据。亨利·卡特·亚当斯(Henry Carter Adams,1887)把自然垄断的定义简化为产业的规模经济技术状况。他根据各产业的规模收益的变化情况,把所有产业分为三种类型,即:规模收益不变、规模收益下降和规模收益上升产业,而规模收益上升的产业就是自然垄断产业。

然而,随着自然垄断理论的拓展和演变,规模经济性的判断标准受到了一些经济学家的质疑。夏基(Sharkey)和鲍莫尔(Baumol)认为自然垄断最显著的特征是成本函数的弱增性(Subadditivity)以及与之有关的范围经济性(Economics of ScoPe)。成本弱增性是指如果一家企业能比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以较低的成本生产一定数量的某种产品或多种产品的一定组合,则存在成本的弱增性。若以Q表示产量,C表示成本函数,以C(Q)表示一家企业提供产量Q所发生的各种成本;为方便起见,假定其他企业的成本函数也为C,如果产量Q由k家企业共同生产,企业i的产量为qi,则k家企业生产Q产量的成本之和为:

则该产业在产量Q范围内存在自然垄断性的充要条件是:

多产品自然垄断的成本弱增性称为范围经济性(Economics of ScoPe)。假设TC(Qx,Qy)表示一个企业生产Qx产量单位的产品X和Qy单位的产品Y所发生的总成本,C(Qx)表示一个企业只生产Qx单位的产品X而发生的成本,C(Qy)表示另一个企业只生产Qy单位的产品Y而发生的成本。则存在范围经济的条件可用下式表示:

TC(Qx,Qy)<C(Qx)+C(Qy)

即由一个企业同时生产产品X和产品Y比一个企业只生产产品X,另一个企业只生产产品Y所花的成本较少。这时,同时生产两种产品的那家企业在生产某一种产品时,可能具有规模经济性也可能不具有规模经济性。规模经济通常是按照不断下降的平均成本函数来定义的,而范围经济通常是以一个企业生产多种产品和多个企业分别生产一种产品的相对总成本来定义的。因此,多产品自然垄断的成本弱增性主要表现为范围经济性,即在某一多产品的产业中,只要一家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家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该产业就是自然垄断产业。这种对于自然垄断性的判定范围显然大于以规模经济作为判定标准的范围。即即使存在着规模不经济,当一家企业能比两家企业更有效地提供产品或服务,自然垄断就是存在的。

自然垄断理论的演进对基础设施领域政府管制政策的制定有着重要的影响。自然垄断理论的新进展改变了人们对基础设施产业性质及管制需要的传统认识,为基础设施产业放松管制提供了理论基础。

2.公共品理论

萨缪尔森(Samuelson,1954)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对公共品的定义是:“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不会造成其他人消费的减少[33]”。而德姆塞茨(Demsetz,1970)在《公共物品的私人生产》一文中认为:萨缪尔森意义上的公共物品仅仅涉及了物品的非竞争特性而并没有排除排他的可能。由此,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才被认为是公共品[34]。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是指共同消费、效用不可分割,即一人不能独占该物品,不能排斥(或需很大代价才能排斥)其他人对该物品的享用,难以避免“搭便车”;“非竞争性”(Non-rivalness)是指边际生产成本和边际拥挤成本为零,即新增加消费者不会导致原有消费者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与公共品相对的是私人物品,即同时具备排他性和竞争性的产品。

然而,在现实世界中,多数物品所具有的排他或竞争特性并非是一组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一个程度的问题。正如布坎南所说,萨缪尔森所描述的是纯公共物品,与之相对应的则是纯私人物品,而现实生活中的大部分物品属于介于两者之间的准公共物品[4,188页]。准公共物品是指只具备非竞争性或只具备非排他性,而不具备另一种特性的产品。准公共产品中,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可以轻易排他的产品称为俱乐部产品。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无法有效排他的产品称为公共资源。物品的属性不是固定不变的,会随着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改变而发生变化。排他技术的发展或排他成本的降低可以使原来不可排他的纯公共物品转变为可收费物品;而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通常也会受其容量的限制,当达到某一“临界值”时,消费的非竞争性会转为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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