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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协调的原则

时间:2022-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领导协调的原则领导在协调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寻求共同点是领导协调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领导协调中的求同存异,就是要求大同存小异。同时,领导协调工作只有领导者的自觉性,而没有被协调者的自觉性,还是达不到好的效果,因为领导协调是一种双向互动行为。同时,一个领导协调过程的结束,即是下一个领导协调过程的开始,也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动态过程。

三、领导协调的原则

领导在协调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目标原则

目标原则是领导协调的首要原则,也是领导协调的实质所在。目标原则的主要内容是要求领导者在协调中必须明确目标,协调行为必须围绕组织目标进行,同组织目标保持一致。

确定协调目标时应注意几个问题,具体如下所述。

第一,要求领导者对协调对象有正确的认知。它包括对不协调各方情况、原因、意见的掌握和了解,解决不协调对领导目标的影响,等等。只有建立在对协调对象各种情况正确认识基础上的协调目标,才是可行的目标,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协调才能解决问题。

第二,要注意协调目标可能带来的后果,防止短期行为。

第三,确定协调目标应注意政治性。确定协调目标必须在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以内,不能违背党和国家的基本原则、法律、基本方针政策。

第四,协调目标切实可行。协调目标过高了达不到,过低了又不解决问题。因此既不能不解决问题,但也不能急于求成,不能企图一下子什么问题都解决,这就需要不断地进行目标协调,不要企图毕其功于一役。

2.统筹兼顾原则

所谓统筹兼顾,就是要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既要把协调的内容通盘考虑,也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或关系。具体来说,要统筹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统筹兼顾公平与效益的关系,上级与下级的关系,权力与责任的关系,领导与群众的关系,内部与外部的关系等。

3.求同存异原则

“求同”,就是要在协调工作中注意研究和分析协调对象之间的共同点并以此作为协调基础。寻求共同点是领导协调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当然,求同是以“存异”为条件的。没有不同的意见和行为,就无所谓组织冲突和矛盾,也就谈不上协调问题了。在组织活动中,各种组织及其成员意识和行为的完全一致是不存在的。领导协调中的求同存异,就是要求大同存小异。在具体贯彻实施求同存异原则时,应深入分析不协调现象,找出产生不协调状态的深层次原因,使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求同不等于同上。这里所说的求同不等于同上,并非指不按党的方针政策办事,而是指求同不等于领导说了算,不能用领导者个人的志趣、爱好、情感作为判断协调与否的标准,而要从协调对象的实际出发,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组织目标,实事求是地进行协调。另外,“同”应该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目标,用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来衡量,分析这种一致性是否符合整体利益,是否符合长远利益,是否把整体和局部、当前和长远有机地结合起来。只有这样贯彻实施求同原则,才能把协调对象引导到正确健康的轨道上来,才是实在的、经得起考验的协调。

4.公平公正原则

在协调的实践过程中,要求领导一是要出以公心,不能从个人私利、情感、偏好出发,做到对亲者、疏者、拥护者、有意见者、甚至反对者要一视同仁,不偏不袒。二是要在人格上相互尊重,平等待人。要求领导者在协调过程中正确对待自己的职位和职权,消除等级观念和特权思想,摆正自己与下级、群众的关系。

5.综合平衡原则

领导在把握平衡原则时,要通过领导协调的积极促进,来缓解和消除矛盾冲突,达到组织系统新的稳定和平衡。

6.自觉协调原则

领导协调中的自觉性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领导协调必须在领导者与被协调对象双方发自内心的需要和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二是指领导者必须认识和把握协调规律,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协调。这两点关系到协调的最终成果。因而,自觉性原则也是领导协调的一条重要原则。

领导者自觉的协调行为,来源于对协调的需求和热情,以及对协调规律的掌握。如果对协调的重要性认识不清,觉得没有必要或怕承担责任,就会失掉协调的自觉性。同时,领导协调工作只有领导者的自觉性,而没有被协调者的自觉性,还是达不到好的效果,因为领导协调是一种双向互动行为。领导者的协调行为没有响应者,就产生不了共鸣,因为领导协调归根结底是解决不协调者之间的分歧,必须由被协调者自己来解决。如果被协调者不自觉、没热情,协调就成了外在强加的,即使被协调者暂时同意领导者的意见,这种协调也是不巩固、不可靠的。因此,在领导协调中,调动被协调者自觉性也是至关重要的。被协调者自觉性,主要表现是要有解决冲突的强烈愿望、主动承担责任和不推卸职责、尊重事实和服从真理、顾全大局和忍辱负重等。

主动寻找不协调原因,敢于解决冲突和矛盾,不怕麻烦、不怕得罪人、不怕担风险,有解决矛盾和冲突的信心和能力等,是领导协调自觉性的基本要求。

7.动态原则

事物的发展、运动和变化是绝对的,组织中所存在的各种矛盾也是长期存在的,各种冲突和不协调现象不断酝酿、发生、发展和解决,旧的矛盾消失了,新的矛盾又会出现。因此,领导协调必然是一个动态过程。同时,一个领导协调过程的结束,即是下一个领导协调过程的开始,也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动态过程。

掌握好动态原则,就要求领导者建立一个灵敏的信息传输反馈系统、具有敏锐的观察和分析能力,能够料到可能发展的趋势。加强预测和信息工作,尽量将不协调解决于萌芽之时。从多方位考察不协调的形成原因,追根溯源,分清主次,预测后果。预测每项协调措施可能带来的连锁反应和相关影响,“两害相较取其小,两利相权取其大”,尽量避免和减少副作用;要及时跟踪协调反馈信息,排除各种干扰因素和随时修正协调方案,使协调沿着正确目标方向进行;还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协调能力。

8.民主法制原则

领导者在协调工作中,必须采取民主协调和法制协调相结合的方法。首先,领导者应该充分尊重协调对象的民主地位,要用说理的方法、民主的程序解决不协调的问题;其次,协调的过程不是无原则的一味迁就,而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以政策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协调的结果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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