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萌发于先秦的传统义利观

萌发于先秦的传统义利观

时间:2022-06-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把握功利主义经济伦理,必须对中国传统义利观特别是先秦时期的义利观有一个正确的理解。人类社会最具普遍意义的基本利益是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的获取与分配涉及伦理道德。经济利益与伦理道德的关系是经济伦理的核心,古代社会如此,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同样。传统的功利主义经济伦理是在德性伦理基础上产生的,其产生又对传统德性伦理形成了严峻的挑战。

把握功利主义经济伦理,必须对中国传统义利观特别是先秦时期的义利观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中国传统“义利观”强调重义轻利,但这并不妨碍其中所蕴含的功利主义思想。人类社会最具普遍意义的基本利益是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的获取与分配涉及伦理道德。经济利益与伦理道德的关系是经济伦理的核心,古代社会如此,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同样。中国的“义利观”和西方的“私利”与“公益”关系等都是这一关系的集中体现。传统的功利主义经济伦理是在德性伦理基础上产生的,其产生又对传统德性伦理形成了严峻的挑战。

研究传统“义利观”,有必要从其发端的多元性入手,这是基础和前提。应当清楚的是,人们往往把“传统”简单地理解为古代的、以往的事物,这实际上是一个理论误区。正确的认识是:所谓“传统”并非仅指“以往的”事物,而是以往延续至今、且在今天还有生命力的东西,并蕴含不断补充又不断淘汰的含义,即传统是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不仅如此,中华文化的多元、多维、多层次性,也决定了“传统”的非单一性。例如中国既有重人文、重入世的儒家传统;也有重感应、重修炼的道家传统;有注重人伦关系的整体性伦理道德,也有重个人修养心性的道德传统;有强调社会秩序否定个人利益的价值体系,也有注重以个体存在为基点的“修、齐、治、平”的传统理念;还有“以佛修心、以道养身、以儒范行”的兼容并蓄。总之,中华文化传统是多层面、多元化交汇重合的复杂系统,各种要素对立统一、渗透汲取,这也正是中华文化博大精深、绵延数千年的强劲生命力之所在,对此绝不能简单化、绝对化。

搞清“利”的真切含义与应用是准确认识中国传统经济伦理的关键所在。中国传统经济伦理观念的核心是“义利观”。一般认为“利”即物质利益,“义”就是伦理规范。其实“义”还有其他解释或连用,“利”也十分复杂。特别是从文献考据学和语义解释学的视角,结合历史事实和思想文化特性对“利”进行深入的范畴研究,成为原创性科研工作的基础。

“利”字最早出现于甲骨文、金文之中,是会意字,以刀割禾,意为收获。中国古代经济以农业为主,禾为重要收获物。收获为利,引申出获利、利益、有利、顺利等,还含有顺和物性、宜利功用等意,主要泛指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刃禾”又有锋利、锐利的意思,《说文解字》主要持此说,至今还有利器、利刃等用例,此外还有其他延伸和发展的用法。泛指利益的字义随着时代的发展并无大的变化,而具体用例则呈现出对“利”的内容、含义、范围、相对性、着重点等的差异,体现出对利益的获取方式、分配原则、道德准则、伦理规范等价值评判的区别。一般说来,“利”与“弊”、“害”等相对时往往受到肯定,如“兴利除弊”、“利害关系”;而“利”与“义”、“德”等相对时则往往多被否定。当然,这种“相对”并非绝对的对立,而是说明二者的并立关系或者联系,这也是中国思想文化范畴的特征。在特定的连用如“大利”“小利”、“公利”“私利”、“专利”“共利”等等之时,虽都是谈“利”,却寓有程度或性质不同的道德判断,甚至可以说对“利”的认识本身就是经济伦理观念最本质的显示标识。“义利观”的差异,反映出经济思想中不同的经济伦理和道德倾向,其历史演化则标示出经济伦理观念的时代变迁轨迹。

中国传统的“义利观”发端于先秦时代,但当时的诸子百家对“义”“利”的认识却呈现出多元性。如《易·乾·文言》云:“利者,义之和也。……利物足以和义。”唐孔颖达注疏为:“言天能利益庶物,使物各得其宜而和同也。”又说:“‘利物足以和义’者,言君子利益万物,使物各得其宜,足以和合于义,法天之利也。”这里的“利”,是指顺和物性,各得其宜,但更多的还是指利益、有利。又如《易·系辞下》云:“以利天下。”“天下之利”自然是“公利”。再细分,又有“利国”与“利民”之不同,如《左传·文公十三年》记“邾文公卜迁于绎”,国君以利民为利,备受儒家推崇。因而也出现了反对专利的思想,如:“夫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载也,而或专之,其害多矣。”(《国语·周语上》)与此相反,也有主张专利的论点,如《公羊传·庄公十九年》云:“可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专之可也。”《礼记·儒行》云:“苟利国家,不求富贵。”意即只要顾了国家“公利”,可以不惜牺牲国民的利益。因为“公利”往往被认为就是“义”。而先秦的“义利观”大抵是以“义”为本的,据《左传·昭公十年》所云:“义,利之本也。”《国语·晋语一》亦云:“义以生利。”总之,先秦时期的“义”与“利”并不是绝对对立的,不过“义”与“利”有主次之分。

先秦时期代表性的“义利观”分别有儒家宗师孔子“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和“以义取利”的主张;儒家代表人物孟子“何必曰利”以及“故者以利为本”(《孟子·离娄下》)的主张;荀子“先义而后利”的主张(《荀子·王霸》)。有墨家墨子“兼相爱,交相利”(《墨子·兼爱中》)的主张。有道家老子“绝圣弃智,民利百倍”(《老子》第19章)的主张。有法家肯定生民欲“利”的观点。鉴于在第二章中对先秦诸子百家“义利之辨”要做专门分析,故这里对此不再赘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