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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质的规定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容包含以下两个方面:1.将价值归结为劳动。在现代,非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家也不难得出这一结论。也就是说,承认劳动创造财富,并不等于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将劳动视为商品的内在属性,是将劳动确认为价值的物质内涵。既然价值本身是劳动的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那么社会经济关系的一切规定和发展变化也必然表现在价值关系上。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容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1.将价值归结为劳动。商品的价值实体是社会必要劳动。在第4章中已指出了这一命题的唯物主义含义: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任何经济范畴都具有物质实体;将价值归结为人类的物质活动,不仅确定了价值范畴的物质属性,同时也为各种经济范畴的物质统一性奠定了基础[1]。商品是劳动创造的,商品的价值代表着一定量的劳动,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认识到并承认这一点并不难。无论在现代生产中生产资料如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只要将视野追溯到足够长的历史时间,生产资料本身也是劳动创造的产品,生产资料的生产资料也是劳动创造的。最初的古典经济学家就看到了这一点,“斯密教条”也反映了这一点。在现代,非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家也不难得出这一结论。凯恩斯、罗宾逊等人事实上都承认国民总产值是劳动创造出来的,并因此认为应用劳动作为价值尺度(Keynes,1937;Robinson,1962:22—23)。但是,要注意到的区别是,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认为物化劳动是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实体和内在属性,而凯恩斯、罗宾逊等则是将劳动作为一种特殊的价格标准,即瓦尔拉斯所称的“计价物”,事实上只是一种价格尺度,它是外在于商品的。因此,这种理论不过是对马克思指出的交换价值形式中价值与使用价值矛盾外化这一事实(见后)的一种反映,而并不构成劳动价值论。也就是说,承认劳动创造财富,并不等于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将劳动视为商品的内在属性,是将劳动确认为价值的物质内涵。

2.价值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生产关系。劳动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表现为价值;劳动表现为价值,是由“消耗在物上的劳动的一定社会方式”决定的(马克思,1975:《资本论》,第1卷,第99页)。因此,价值范畴本身是商品的社会规定性;劳动决定价值,同时也就意味着劳动的特殊社会关系决定着价值关系。而这就意味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内容都会体现在、浓缩在价值范畴之中;而对价值关系的分析,则构成对社会经济关系分析的基础。

将价值的本质归结为特殊的社会生产关系,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个最本质的特征,在整个经济分析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并因此而与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区别开来。既然价值本身是劳动的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那么社会经济关系的一切规定和发展变化也必然表现在价值关系上。当简单商品经济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时,不仅出现了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价值的决定问题,而且价值本身也转化为生产价格。所谓“转形问题”,本质上首先是生产关系的“转形”问题,因而必须首先由价值的社会规定性来说明(见第8章)。工人和资本家阶级之间在劳动力价值决定和剩余价值率决定问题上的斗争,资本家之间分配剩余价值的竞争,必然都会对价值关系(从而对价格决定)产生重要的影响。经济学中的许多争论,往往是由不能全面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这一重要特征而产生的。不过,此处还不拟对此作更多的涉及(下章将有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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