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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协调性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如此,总的来看,目前我国的保险营销渠道结构仍 不太合理,一些渠道发展的质量不高,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专业中介机构的充分发展能够提高保险经营效率,降低保险交易成本,改善保险服务质量,弱化保险市场上的不确定性,因此,对充分发挥保险业的功能、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保险专业中介发展严重滞后,显然与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相协调。

二、“质”的协调性

保险业与经济发展“质”的协调性主要体现在结构、制度和国际化等方面,下面就分别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保险业结构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

1.保险产品结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无论是基本险种结构,还是人身险和财产险产品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基本险种结构方面,1980年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时,只有财产保险,没有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到1982年才恢复开办。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使商业保险发展的空间得以扩大,人身保险由此得到了迅速发展。1997年,人身险保费收入首次超过财产险,开始在我国保险业中占据主导地位。2004年,人身险保费收入达3 228亿元,占到全部保费收入的74.76%。在人身险内部,1993年以前,产品主要是面向企业的团体寿险和简易寿险,1993年以后,产品结构进入快速扩展阶段,终生寿险、定期寿险、两全保险等传统产品悉数出现,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1999年10月,平安保险率先推出“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正式将新型寿险产品引入我国市场。由于这些产品具有投资功能,在股市向好的形势下销量大增,从而推动了人身险保费的高速增长。2003年,新型寿险产品占人身险保费的比重达到66.1%,在寿险业占据主导地位的格局初步形成。在财产险内部,20多年前国内保险业务恢复起初开办的险种并不多,主要有企业财产险、机动车辆险、货运险、家财险等几个传统险种。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产业结构、消费结构的演变,产险产品种类逐渐增多,特别是近年来建安工程险、信用险、船舶保险、飞机机身及其责任险、“车贷险”、抵押贷款住房综合保险等新型产险业务发展较快,所占比重呈逐年上升趋势。

虽然我国保险业的产品结构已发生很大变化,但总的看仍显单一,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不小差距。长期以来,出于对短期利益的考虑,多数保险公司将目光集中在少数几个效益型险种上,导致产品结构高度雷同,保险服务的领域较为狭窄,存在许多保险服务的盲区。在人身险市场上,各大公司都曾把资源非理性地集中在高预定利率产品、投资型产品等少数市场热捧的险种上,纯粹的医疗保险产品少,老年护理类保险品种少,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养老保险发展不足,保障型寿险产品发展相对缓慢。在财产险市场上,各家公司均把业务重点集中在机动车辆险、企财险、货物运输险等几个收益快、业务熟悉、操作相对容易的传统险种上,而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安全但目前效益尚欠佳的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普遍不感兴趣。不仅如此,在已发展起来的险种中,产品的差异化也不强,真正适应社会需求多样化、消费者需求个性化的产品不多,产品结构在供给与需求上存在着错位,保险公司往往感觉“卖不出自己想卖的产品”,而消费者也往往觉得“买不到自己想买的产品”。近年来,中国保监会加强了对新的业务增长点的培育,并在2004年出台了一些改革保险产品管理制度的措施,将部分保险产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从而激发了保险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与能动性,新的业务领域不断拓展,个性化保险产品接连出现,但因改革创新措施不可能一步到位,产品结构演变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产品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之间的错位在近期尚难得到根本性的改观。

2.保险营销渠道结构

20世纪80年代,我国保险业的营销渠道结构一直以公司直销和兼业代理为主,进入90年代后,营销渠道呈现出多元化快速发展态势,初步适应了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其中,标志性的进展有三个:一是个人营销制的兴起。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入驻上海,带进了一种全新的营销机制——个人营销制。从1995年开始,中保人寿、太平洋及其他寿险公司积极采用这种营销机制,个人代理营销在我国迅速兴起,保险营销员数量呈裂变式增长。以中保人寿为例,1996年末仅有营销员59 550人,但到1998年末,仅两年时间,已增加到242 664人,净增长3.1倍。二是银行保险迅速崛起。2000年,国内保险业开始引入银行保险,银行保险落地生根,在随后的4年里通过银行网点代理销售取得的人身保费收入突飞猛进,从2001年的44.57亿元迅速增加到2003年的764.91亿元。三是专业中介机构快速增加。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专业营销中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经过短短3年的时间,到2005年3月31日,全国保险代理公司已迅速增加到1 033家、保险经纪公司增加到212家。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保险营销渠道体系,其中包括个人代理、兼业代理、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和公司直销等主要渠道(见图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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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陈文辉主编:《中国人身保险发展报告(2003)》,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页。

图3-5 1992~2003年中国人身保险营销渠道结构变化

尽管如此,总的来看,目前我国的保险营销渠道结构仍 不太合理,一些渠道发展的质量不高,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专业中介机构发展滞后。相对其他营销渠道,我国专业保险中介的发展才刚刚起步,在营销渠道体系中的地位微不足道。2004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实现的保费收入分别为54.63亿元和73.41亿元,仅占全部保费收入的1.27%和1.70%(见图3-6)。与此同时,专业中介机构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保险代理公司占据绝对优势,保险经纪公司明显偏弱。由于设立代理机构的资本金和专业技术要求均比经纪公司要低,其提供的专业营销服务也相对较少,因此,这种状况表明我国保险专业中介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二是专业化程度低。由于发展时间短,保险中介机构营销人才匮乏,在营销信息、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专业化优势远未形成,服务水准不能满足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的需求。专业中介机构的充分发展能够提高保险经营效率,降低保险交易成本,改善保险服务质量,弱化保险市场上的不确定性,因此,对充分发挥保险业的功能、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保险专业中介发展严重滞后,显然与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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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6 2004年各种营销渠道保费收入所占份额比较

第二,其他代理渠道问题严重。近10年来,虽然个人代理、银行代理和兼业代理都获得了迅速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不能满足广大消费者和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在个人代理方面,对保险营销员的定位不清晰,营销员佣金提取机制存在一定弊端,营销员整体素质也明显偏低,结果不仅导致营销员队伍的高脱落率和大量“孤儿保单”的产生,而且导致营销员短期行为严重,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的现象屡屡发生,损坏了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在银行代理方面,银行保险产品结构单一,大多为短期趸缴分红产品,保障功能不强,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缺乏长期共同利益机制,为了争夺银行业务网点资源,保险公司之间在代理手续费上存在恶性竞争。在兼业代理方面,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疏于管理,对代理人员培训不到位,致使兼业代理机构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如超范围代理、误导性宣传、拖欠保费等。此外,部分保险公司依法经营观念不强,同无资格的机构建立代理关系,甚至利用兼业代理机构进行一些违规活动。

第三,财产保险营销渠道单一。近10年来,保险营销渠道的多元化主要发生在人身保险领域,而财产保险领域的营销渠道却几乎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仍以公司直销和兼业代理为主。2003年,通过公司直销和中介机构(主要是兼业代理机构)完成的保费收入分别为480.40和412.25亿元,分别占非寿险保费收入的53.82%和46.18%。

3.保险市场结构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保险市场上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家,属完全垄断市场结构。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保险公司数量逐渐增多。1986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新疆兵团保险公司,1988年3月和1991年4月,平安、太平洋两家股份制保险公司相继成立,打破了中国人保独家经营的局面。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中国保险市场正式对外开放。之后,中外保险公司数量不断增多,我国加入WTO以后,保险公司数量呈现出迅速扩张态势。到2003年底,保险公司数量已发展到61家,其中,财产险保险公司有24家、人身险保险公司有32家、再保险公司有5家,保险市场结构逐步由完全垄断型转变为寡头垄断型。

总的来看,由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寡头垄断结构系由完全垄断结构演化而来,因此,垄断程度仍非常高,竞争性不强,保险资源配置效率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从资产情况来看,2003年,中国人寿、平保集团、太保集团、中国人保四家公司的资产合计占到全国保险业总资产的87.27%,其中,仅中国人寿一家就占到49.80%(见图3-7),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合计占银行业总资产的比例不到60%,且没有一家所占比例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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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7 2003年末各保险公司总资产份额

从市场集中度看,我国寿险和产险市场的集中度都非常高。衡量市场集中度的指标有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也即绝对集中度和相对集中度。其中,绝对集中度是衡量市场集中度最常用的指标,通常用规模最大的前几家企业的有关数值X(如销售额、资产总额、职工人数等)占整个市场或行业的份额来表示。计算公式为式中:CRn表示规模最大的前n家企业的市场份额;Xi表示第i位企业的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数值;N表示产业内的企业总数。在实际应用时,n可以根据需要选取合适的数值,如4或8等。CRn的值介于0和1之间,值越大,表示市场集中度越高。

为了便于量化分析,美国学者贝恩提出了以卖方绝对集中度为主要依据的市场结构分类方法,依据产业内前4家和前8家企业的绝对集中度指标,对不同垄断竞争程度产业的市场结构进行了分类(见表3-10)。

表3-10 贝恩的市场结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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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贝恩的分类方法,2004年,在我国寿险市场上,前4家寿险公司的市场集中度达到了83.15%,前8家寿险公司的市场集中度达到了98.10%;在我国产险市场上,前4家财险公司的市场集中度达到了85.70%,前8家财险公司的市场集中度达到了94.92%。寿险市场和产险市场均呈现出垄断程度极高的寡占Ⅰ型市场结构(见表3-11、表3-12)。

表3-11 2004年中国寿险市场集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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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中国人寿集团保费收入为其存续业务的保费收入;(2)友邦保险包括友邦上海、友邦广州、友邦深圳、友邦北京、友邦苏州、友邦东莞和友邦江门保险公司。

表3-12 2004年中国产险市场集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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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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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民安产险公司包括民安深圳与民安海口产险公司;(2)美亚产险公司包括美亚上海、美亚广州和美亚深圳产险公司。

4.保险区域结构

研究中国保险业区域结构有两个角度:一是地区结构,即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大地区(1);二是城乡结构,即城市与乡村。随着我国区域经济结构的不断演进,保险区域结构也在不断变化,但总的来看,目前,我国保险业区域发展不平衡,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状况不尽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发展。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从保险业发展规模来看,东部地区所占份额较大,中西部所占份额较小。2004年,东部地区的人口和GDP分别仅占全国的37.39%和58.43%,但保费却占了全国的62.44%,比人口和GDP的份额分别高出25个百分点和4个百分点。中部地区保费收入占全国的21.96%,人口、GDP分别占全国的33.68%、24.69%,保费份额要比人口和GDP份额分别低11.72、2.73个百分点。西部地区保费收入占全国的15.60%,人口、GDP分别占全国的28.93%、16.88%,保费份额比人口和GDP的份额分别低13.33、1.28个百分点。这说明,相对于人口和经济的规模来说,东部地区保险业的规模要大得多,而中西部地区却要小得多。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情况也不完全一致。从保费收入份额与GDP份额的差额看,中部地区比西部地区更大,说明相对于经济规模来说,中部地区保险业发展的规模更滞后一些。特别是财产险,中部地区的保费份额比GDP份额低了9.11个百分点,而西部地区的保费份额比GDP份额高出2.01个百分点,这说明,相对于中部地区来说,西部地区财产保险的发展水平要高一些(见图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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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8 2004年三大地区保费、人口、GDP占全国的份额比较

第二,从保险业发展水平看,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东部最高,中西部普遍较低。2004年,我国保险密度呈现出从东部到中部、西部依次递减的现象,而保险深度略有出入,呈现的是从东部到西部、中部依次递减的情况。中部地区人均GDP为东部地区的46.91%,而保险密度却只为东部地区的39.04%,保险深度比东部地区低了0.47个百分点。西部地区的情况有所不同,人均GDP为东部地区的37.32%,但保险密度却为东部地区的39.04%,不过,保险深度还是比东部地区低了0.38个百分点。这说明,与经济发展的水平相比较,中部地区保险业的发展水平比东部地区要低,而西部地区则呈现出相对均衡的状况。如果将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西部的人均GDP为中部的79.55%,但其保险密度却为中部的82.69%,保险深度更是高出了0.09个百分点。这再度说明,相对于经济发展的水平,西部地区保险业的发展水平比中部地区要高,这一结果似乎与人们的一般印象不太一致。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与中部地区财产险的发展水平较低有关。中部地区人身险保险密度为162.73元,高于西部的128.08元,但其财产险保险密度只有38.83元,低于西部的54.83元,中部地区财产保险的发展水平明显落后于西部(见图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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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9 2004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保险密度与保险深度比较

第三,从城乡结构情况看,保费收入主要集中在大城市。以2004年为例,在东部地区,南京的GDP占全省的12.31%,但保费收入却占全省的17.09%;广州的GDP占全省的25.66%,而保费收入却占全省(含深圳)的30.44%;在中部地区,武汉的GDP占全省的30.95%,但保费收入却占全省的37.59%;哈尔滨的GDP占全省的31.69%,保费收入占全省的份额虽低于这一比例,但也达到了29.85%;在西部地区,成都的GDP占全省的33.34%,但保费收入却占全省的40.04%;西安的GDP占全省的38%,但保费收入却占全省的48.09%。这些数据说明,无论是在东部地区,还是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省会城市的保费收入都在全省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且大多高于GDP在全省所占的份额,尤其是在西部地区,省会城市保费收入占全省的份额更大,一些省份达到一半左右甚至更高。在省会城市以外的地区,保费收入实际上也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广大县域地区保费收入所占份额微乎其微,保险业的发展水平极其有限。

(二)保险业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

1.保险经营模式

在20世纪80年代,由于当时国内保险业务刚恢复不久,保险经营的专业化水平很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为产寿险混业经营。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仅同时经营人身险、财产险和再保险,还设立了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设立了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业务,甚至还进入了房地产、酒店、炼钢厂等实业领域,但因缺乏开展混业经营的经验,结果出现了不少失误,引发了很大风险,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认识到开展混业经营内隐的巨大风险,借鉴国际保险业产、寿险分业经营的通行做法,监管部门开始研究推动我国保险业的产、寿险分业经营体制改革。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充分吸取了混业经营的经验教训,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原则,明确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根据这一要求,各保险公司开始实施产、寿险分业经营体制改革。从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为集团公司,下设财产、人寿、再保险三家子公司,基本形成分业经营的构架,到2002年4月平安完成分业经营,我国保险业的分业经营体制改革前后共持续了近6年的时间。

实践证明,分业经营体制改革在促进保险专业化经营和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近年来,无论国内外的经济、金融形势还是我国保险业本身,都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给保险业推行混业经营和综合经营提出了迫切要求。首先,混业经营和综合经营已成为世界金融业发展的一个趋势,进入我国的外国保险公司大多是世界500强企业,且在国外大多开展混业经营或综合经营,尽管进入我国后也必须遵守分业经营的规定,但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有可能通过各种安排发挥其混业经营或综合经营的优势及娴熟的运作经验,规避我国相关法律的管制,开展实质性的混业经营,从而形成对中资保险机构巨大的竞争优势。其次,随着经济和金融活动的日益复杂,单一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已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只有提供“一揽子”金融产品和“一站式”金融服务,才能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争取到更多的客户资源。在这样的形势下,继续实行严格的专业分设模式,不仅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世界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也与进一步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目标相脱节。

2.保险组织形式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组织形式一直较为单一。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保险市场长期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所垄断,因此,保险组织形式只有国有独资一种类型。1988年3月和1991年4月,平安、太平洋两家股份制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从此结束了国有独资公司一统天下的局面,保险市场上增加了股份保险公司这一组织形式。1995年,《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其中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2002年修正后的《保险法》仍沿用了这一规定。2003年,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险三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我国保险市场由原来国有独资公司占主导变成了以股份制保险公司为主,保险组织形式的新格局也由此形成。2005年1月,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组织形式已初步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

我国保险组织形式较为单一的状况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又不长,国内保险业务还曾停办20年之久。但在新形势下,保险组织形式单一化的弊端已日益显现,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多层次性,地区差别、城乡差别很大,从而决定了保险需求也必然呈现出多层次的特征。不同组织形式的保险企业有着不尽相同的业务重点和产品系列,承保方式和价格水平也有很大差别,因而对不同风险、不同经济状况和不同消费者群体有着不同的适应性。例如,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或政策性保险公司适合难以集合多数被保险人、技术基础缺乏确定性、经营方法难趋合理化或需要实行强制性保险的情况或场合;相互保险公司比较适合经济条件不太好的消费者;保险合作社比较适合经济不发达地区和低收入群体;自保公司适合那些已经具备雄厚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多层次的保险需求需要多样化的保险组织形式相对应,长期实行保险组织形式的单一化,必将抑制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及其功能的充分发挥。

3.保险资金运用制度

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始于1984年底、1985年初。在1995年《保险法》颁布之前,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从企业信贷、项目投资、房地产、有价证券到信托等,几乎无所不及。但由于没有形成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权限极为分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加之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快速转型期,致使保险资金运用混乱无序,给保险公司带来很大风险。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保险资金运用进入规范发展阶段,但资金运用范围被主要限制在了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上。随着我国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和保险业经营状况的变化,从1998年开始,国务院逐步放宽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保险公司先后获准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现券交易、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回购交易,投资于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商业银行协议存款及证券投资基金等。2003年,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先后成立,这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保险资金管理业务开始向专业化方向迈进。与此同时,各家保险公司加强了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建设,成立了由公司高级管理层和多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保险资金运用与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保险资金运用是现代保险业务的两大支柱之一,是联系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重要纽带,是发挥保险业资金融通功能的主要渠道,对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保险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意义重大。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资金运用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较窄。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主要限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一些资金运用形式,除此之外,没有更多的可被允许的投资渠道。由于资金运用渠道有限,致使保险资金运用高度集中。以2004年为例,在全部资金运用余额中,银行存款占了44.2%,国债占了近1/4,其他所有渠道加在一起不足1/3(见表3-13)。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意味着保险业从银行分流出来的一半的资金又重新回到了银行,需要通过银行进行“二次交易”后再融资出去,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影响了保险业金融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表3-13 2001~2004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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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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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二是保险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截至2004年底,我国只有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两家资产管理公司,另有华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再资产管理公司获准筹建,至于平安集团、太平洋集团和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等拟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仍处于申请待批状态。国内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管理方面大多仍采用的是内设投资部门模式,这种模式对于规模较小、历史较短的保险公司来说有一定的适用性,但对于规模较大、投资管理专业化要求较高的公司来说,不仅很难为资金运用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证,也必将削弱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率和对风险的有效管控。例如,目前保险资金占据了基金业所管理资产的1/4,然而在2005年以来保险资金的各种投资中,惟一亏损的就是基金,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就在于投资决策缺乏制度约束,一些保险机构买基金就像撒胡椒面,这其中不少是“人情”和“回扣”。此外,即使是已经成立的两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原公司的关系也尚未理顺,资产管理的专业优势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是交易对手风险突出,托管制度面临危机。保险资金交易对手指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受托管理保险公司资产的金融机构。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保险资金投资没有自己的行业基准,市场上的交易对手风险、信用风险以及部分保险投资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难以控制,结果导致近年来保险资金亏空事件不断发生,影响了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4.公司治理结构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逐步建立和完善。1983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首度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现代公司治理的组织构架开始形成。1988年后,太平洋、平安等新成立的股份制保险公司设立了“三会”等治理机构,但因股东数量少,产权结构较为单一,仍处于“搭架子、摆样子”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天安、大众等一批中资保险公司纷纷诞生,保险公司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也更加深入,出现了国家股、法人股、外资股、私人股的混合产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步入全新发展阶段。近年来,通过多种筹资方式,几大国有和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加快形成,直接推动了中资保险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建设,具体表现在:(1)各保险公司都按照《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组织架构,初步形成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2)董事会制度不断健全,有多家保险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置了专门委员会,其中包括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等;(3)平安、新华、泰康等保险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初步得到发挥;(4)各保险公司都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各机构的主要职能、议事和决策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初步形成了分权制衡机制。

中资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构建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公司性质、规模、业务发展阶段的不同,各公司的治理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不少带有共性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股权结构不够合理。国有企业治理中普遍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一股独大”、所有者缺位,这个问题在国有保险公司中同样存在,而且非常突出。例如,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在2003年改制上市后国有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仍都高达72%左右。其他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虽然从成立之日起就已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分散化,但并未真正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在多则达数十家的股东中大多仍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二是董事会存在严重的职能和结构问题。设立董事会的本意是建立集体决策机制,但现实情况是,由于被大股东所操控,董事会内部权力很难得到有效制衡,董事长大权独揽,一人说了算,进行决策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没有真正做到集体决策。三是对经营管理人员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四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公司治理失灵,保险公司的治理架构虽已基本具备,但在实践中却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三)保险业国际化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

1.保险市场的国际化

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2年9月,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这是第一家获准成立的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之后,外资保险公司数量不断增加,经营的区域范围也不断扩大。2001年底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大大加快。据统计,从1992年市场开放到2004年12月,共有40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了75个营业机构(含筹建),其中,寿险公司23家、产险公司14家、再保险公司3家。在这些保险公司中,有12家是入世后批准的。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有如此多的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一个国家的保险市场,在世界上是极为罕见的。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到2004年底,我国已对外资保险公司取消了所有地域限制,业务范围也基本全面放开。

鉴于保险业的金融性和公共性,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起步较晚。1992年,也即在改革开放13年后,保险市场才迈出了对外开放的第一步。但在加入WTO后,相对整个经济体系来说,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显得有点过快,国内市场上的外资保险公司数量急剧增加,并很快超过了中资保险公司。与此同时,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政策上也存在一些漏洞,与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的初衷不太适应。

第一,中外保险公司税制不统一。在保险市场开放的初期,为吸引更多外资保险公司来我国投资,我国政府在税收上给予外资保险公司以“超国民待遇”。随着入世承诺的逐步兑现以及外资保险公司数量的急剧增加,外资保险机构在法律规章、行政管理和税收等方面理应与中资保险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但我国现行的保险税收政策依然让外资保险企业拥有超国民待遇,对外资保险企业的营业税赋给予优惠,如可享受较高的税基扣除标准和5年之内退还营业税的特殊政策。另外,对外资保险企业在所得税上的各种优惠(2)以及城市建设维护税(3)方面的减让,也相对削弱了中资保险企业的获利能力和资金积累能力。

第二,中外资设立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根据这一规定,在合资成立的保险公司中,中外资股东可各拥有50%的股份,也就是说,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只需两名股东即可,这给外资保险公司来华开设合资企业提供了极大方便,同时也意味着外资保险公司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成立中资保险公司只能采取国有独资和股份制两种公司形式,这意味着对于本国资本合资开设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上遭受着与外资不平等的待遇。

第三,放开中方合资对象引发的问题。通常,组建保险公司的资本有限,因此,开放保险市场引进外资的效益不大,主要是学习先进的保险技术和管理技巧。然而,在与欧盟进行艰苦的入世谈判时,我国最终同意外资保险公司可以没有行业限制地任意选择中方合资伙伴。出于对公司控制力和业务渠道的考量,同时避免内讧现象的发生,在寿险市场上,外商近年来在选择合资伙伴时大多选择了非保险企业进行合资,结果中外合资寿险公司通过中方合作伙伴庞大的客户资源和营销网络,在团险业务等方面一开始就占据了上风,而内资保险公司的任何一家股东却都很难将其潜在的客户资源转化为现实的客户资源。在产险市场上,外资产险公司则大多宁愿选择独资,且迄今尚无一家外资持股比例超过25%的中外合资产险公司。这就不仅使中资保险公司失去了近距离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机会,而且还使其失去了大量的客户资源,中资保险公司由此也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压力。

2.保险机构的国际化

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和保险市场的加速开放,保险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保险机构的国际化已经扬帆启程。首先,中资保险公司已走出国门,开始在国外开设分支机构,为拓展国际保险市场做准备。据中国保监会的统计,截至2003年年底,中资保险公司已在港澳、东南亚、欧洲和北美地区共设立了39个保险营业机构和9个代表处。其次,保险公司的资产结构开始国际化。目前,中国人寿股份公司、中国人保股份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都已经在境外上市,成为国际化的公司,其他公司如太平洋保险公司、新华保险公司、华泰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等都已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资本构成也已国际化。然而,总的来看,由于中资保险公司普遍发展历史短、资产规模小、国际竞争力弱,加之国内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各家公司都将拓展市场的重点放在了国内,而对国外市场无暇顾及,因此,中资保险公司在企业战略的国际化、经营业务的国际化、资本结构的国际化等方面步履迟缓,与保险市场及经济的国际化进程不相适应,这使得外国保险公司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带来的机遇与好处,但外国保险市场对我国保险机构开放的机遇与好处却几乎还未被中资保险公司所利用。

3.保险监管的国际化

自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以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保险监管的组织建设及其国际化进程大致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85年以前。这一时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保险业务,政企合一,保险监管职能包含在上级部门的领导职能之中。第二阶段:1985年初至1995年中期。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明确指出:“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监管工作开始步入正轨。第三阶段:1995年中期至1998年底。199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专门行使保险监管职能的保险司,加强保险监管的机构建设。1995年10月,《保险法》正式实施,从此,中国保险监管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这一时期,保险监管主要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同时开始探索偿付能力监管。第四阶段:1998年底至2000年10月。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先后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市设立了派出机构,这一时期实行“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保险监管进入专业化、规范化的新阶段。第五阶段:2000年10月至今。2000年10月,中国保监会正式成为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成员,并享有对重大事务的表决权。2003年10月,中国保监会成功取得了IAIS2006年年会的主办权,这标志着中国保险监管机构已经成为国际保险监管领域的一支中坚力量,并将在国际保险监管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大力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不断提高保险监管水平,使保险监管基本适应了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要求。但目前保险监管的国际化水平还很有限,与保险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存在一些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一是保险监管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系统、符合我国实际的保险监管理论,特别是对保险监管国际化的理论研究不够,与保险监管国际化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偿付能力监管存在较大差距。虽然目前强调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但实践中市场行为监管却占用了大部分监管资源,而投入到偿付能力监管领域的力量明显不足,与国际保险监管模式向偿付能力监管模式过渡的趋势不相适应。三是国际合作缺乏足够的力度。近年来,我国保监部门以IAIS为平台,不断扩大国际监管交流,提高了我国保险监管的国际地位和影响,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层次和深度还不够,与加快保险监管理念、标准和模式的国际化进程存在不小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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