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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值评价的规定和分类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知道,西方自兴起价值论之后,对于价值的本质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之争。客观主义者都反对价值以人的好恶为转移,认为价值是客观的,但具体论证又有不同。[3]他选择评价作为推进价值论研究的突破口。对于价值判断和评价的这两类形式,他认为绝对的形式更为基本。因而,在《价值判断》一书中,他用大半的篇幅来讨论相对的形式,亦即狭义的评价。

(一)对价值评价的规定和分类

我们知道,西方自兴起价值论之后,对于价值的本质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之争。客观主义者都反对价值以人的好恶为转移,认为价值是客观的,但具体论证又有不同。一些人认为,价值是价值客体或价值物自身的一种非自然的性质和属性,价值评价因此也就是对这种非自然的质的认知;另一些人则主张:“价值是独立于其携带者之外的一种性质,它是一种先验的性质。价值的独立性不仅针对存在于世界的对象——如图画、雕像、人和行动等,而且也指我们对这些事物的反应。”[1]与客观主义者相反,主观主义者则认为价值是由人即评价者赋予的,培里说:“当一个(或任何)事物是某一兴趣(或任何兴趣)所在的对象时……它就是具有价值的。或者,凡是兴趣所在的对象,事实上便是有价值。”[2]而逻辑经验主义者如卡尔纳普、罗素、艾耶尔等人则认为,“价值”一词并无所指的实际对象,价值判断只是主体愿望和情绪的一种表露。主客观主义的争论旷日持久,但总的说来没什么积极的大进展。拉蒙特对此说道:“大多数讨论价值问题的哲学家一开始都关心‘好或价值是什么’这个问题,可是在过去半个多世纪中伦理学的命运表明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没有什么成果。因此,我不把‘我们认为某物是好或价值这种精神活动的本质是什么’作为首要的问题。我首先关心的是‘评价’和‘认为某物是好’的活动。”[3]他选择评价作为推进价值论研究的突破口。

那么什么是评价呢?拉蒙特反对笼统地、一般地谈论评价。在他看来,价值判断与道德判断、功效判断或效率判断,以及与审美判断有着质的区别,其原则、表达都很不相同。以往人们发生争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充分看到这种质的不同。持主观主义看法的人大多援引审美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实例,证明有无价值与评价者的心情、态度密切相关,而持客观主义态度的人则大多援引道德判断、功效判断或法律判断的实例,证明某物的好坏不能以主观态度、个人好恶为转移。鉴于此,他要求把这几种判断严格区分开来,不要笼统地谈论评价。他认为,评价就是关于“好”的认定的精神活动,这里的“好”(good)不是广义的而是狭义的,即与善、美、正义等相区别的。他写道:“价值判断不是关于事物及其性质的判断,而是关于事物的存在、保持和消亡的判断。换句话说,在价值判断的内容中,参照的是‘目的’或某种‘目标’。它表示的是这样一种事态,即判断者意欲促使事物存在,维持其存在或让其死亡、毁灭的意向。”[4]即使在这个范围内,他自己也是在两种意义即广义和狭义上使用评价和价值判断。狭义的评价和价值判断,是指在特定情势下——这情势就是面临选择时,由于主体的资源或购买力有限(缺乏)、只能在二者或几者中择一,即二者不可兼得——排列好的程度的秩序以便进行选择的精神活动;广义的评价和价值判断,则是指既包括对好的认定也包括对好的程度的认定的精神活动。

他把价值判断和评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价值判断的绝对形式,另一类是价值判断的相对形式。所谓绝对形式,即是指“好的认定”,亦即认为某物是好;所谓相对形式,则是指对在几个好的事物中它们各自好的程度的认定,即是排列好的程度的秩序的精神活动。他更多地是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评价概念。

对于价值判断和评价的这两类形式,他认为绝对的形式更为基本。从逻辑上说,只有先判定了好,才可能进一步判定几个好的事物中哪一个更好。但就实践上来说,相对的形式更重要,因为这才是人们进行选择的实际确定者,也是最困难的任务。因而,在《价值判断》一书中,他用大半的篇幅来讨论相对的形式,亦即狭义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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