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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障中的责任偏失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存在很多偏失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责任转嫁政府在化解历史责任时向企业转嫁责任。(三)责任偏失在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人员的养老制度双轨制问题,在社会上已经引起强烈不满,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存在很多偏失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责任转嫁

政府在化解历史责任时向企业转嫁责任。1998年以前,政府事实上回避着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财政责任。养老保障由过去单位包办的现收现付型向社会化的统账结合型制度转型过程中,“老人”的全部养老金和“中人”的过渡养老金都是由新制度中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这种历史债务,企业已将保障这一部分权益的资金以利润的形式上缴给政府,因此,政府应该补充这一部分资金。然而,政府通过向企业征收超高的养老保障费将这一债又转嫁给了企业。1998年以后虽然开始承担责任,但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明确转制成本的化解方案。

(二)责任缺失

2006年以前,农民和农民工基本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一直将重点放在城镇,而占全国总人口80%的我国农民却依然被拒之于社会保障的大门之外。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外来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的只有4%和2.7%。社会保障刚刚开始逐步向农村覆盖,但无论从保障项目,保障水平还是保障范围都远远不够。

(三)责任偏失

在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人员的养老制度双轨制问题,在社会上已经引起强烈不满,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近些年来,媒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双轨制的不公平问题,不断呼吁改革。直到2015年我国政府才出台一个解决双轨制的政府性文件,即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显然,政府在养老制度设计与改革过程中,过分保护了公务员的利益,对待国民利益没有一视同仁,存在严重的责任偏失。

(四)立法滞后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在实践中摸索、在探索中前进。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很少有关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当前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所以,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使得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企业和被保障人之间权利不清,社会保障的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不明。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解决历史负担,还使我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效果难以做出准确评判。

(五)监管混乱

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运行,社会保障关系的正确处理,均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监控机制。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社会保障体制的管理处于分散状态,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民政部等机构,分别承担着社会保障的部分工作。由于不同部门对问题认识的差异及受部门利益驱动的影响,造成政策不统一、业务交叉、成本上升、基金分散、管理混乱、效率低下,扯皮、推诿、不负责任,甚至挪用、滥用社会保障基金的问题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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