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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产品属性及其政府责任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强大的正外部效应。而解决“三农问题”的制度前提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仅使农民个人受益,而且还使整个社会都受益。而目前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和待遇的差异,不利于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流向城市的“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剥夺了他们平等参与的机会。具体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种公共产品,首先应确定政府责任的主导原则。

2.4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产品属性及其政府责任

2.4.1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产品属性

从经典公共产品的两个基本特征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不直观地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一是关于非排他性的判断。由于社会养老保险一般具有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享受养老金必须先尽缴费义务,并且领取的养老金与工作时缴费多少直接相关。这在技术上也很容易实现排他,只需针对履行过缴费义务的退休老人发放养老金,这已是各国的一种普遍做法,显然其非排他性不成立。二是关于消费上的非竞争性。一个国家在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其所能提供的养老资源是有限的,当一份养老金被一个人领走了,另一个人就无法享受了,显然,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不是经典定义上的公共物品。

从微观上来讲,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不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但是从宏观、综合形态上来讲具有一定的“两性”。

一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强大的正外部效应。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强大外部效应,一旦生产出来就惠及全体国民。因为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中国社会的稳定,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农村的社会稳定问题和提高社会的公正公平,就必须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政府保障国民老有所养是一项基本的社会责任,有利于形成尊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气和精神文明。此外,要保持中国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就必须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有力启动农村消费市场。要启动农村消费市场,需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进一步加大农村改革,着力破解“三农问题”。而解决“三农问题”的制度前提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善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佳突破口,是社会经济改革发展的内在制度需求。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仅使农民个人受益,而且还使整个社会都受益。

二是从社会公平公正的价值观来讲,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公平性特征,其所体现的公平性具有非排他性。正如福利经济学家所言,社会保障是政府提供给全民的公共产品,全体国民都应当平等享受,而不论他们的社会状况和身份地位如何。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农民也是公民,自然不能排除在被保障的权利之外。

此外,从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平等机会上来看,它具有非竞争性。因为一个人获得了参加社会保险的机会,不会影响其他人同时拥有这种参与机会。这是因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想在全社会范围内化解养老风险,就需要强制满足条件的全体居民参加,以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充分发挥大数法则,实现化解国民养老风险的政策初衷。而目前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和待遇的差异,不利于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流向城市的“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剥夺了他们平等参与的机会。建立城乡统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仅增加了农民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解除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而且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促进统一劳动市场的形成和城镇化的发展。

三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绩优品。“绩优”主要体现在它的经济效能上,具体包括:它具有社会福利再分配功能。国家通过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安排为其国民提供养老保障,以实现社会安定的目标。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质是国家实现收入转移与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主要表现为:其一,代内收入转移。这包括两层含义:①公共养老保险将个人工作时期的部分收入转移到退休后,以保障退休后的生活来源,如基金制。②公共养老保险可以实现同一时期不同收入群体之间养老资源的转移与再分配,从而体现养老保险的公平目标及互济功能。其二,代际收入转移,即指老年一代所享受的养老资源均来自年青一代所创造的价值和产品,从而实现代际间的转移与再分配,如现收现付制度。当然,从实物经济和社会资源的分配上来说,基金制与现收现付制都是“现收现付制”,都是一种代际转移。因为不论是哪种体系,退休人员所消费的商品都是整个社会产品的一部分,只是获取消费品要求权的方式不同。现收现付制度依靠的是政府强制性的财政税收力量,将当前社会产品的一部分转移给老年人,而基金制则依靠退休者年轻时的储蓄,通过资本市场来换取当前社会产品的一部分(袁志刚,2005:56)。

四是还可以增强农民的社会预期,诱致有效需求,扩大农村消费市场;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的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促进统一劳动力市场形成的功能等绩优品,就是其应有效用被消费者低估的一种产品,若仅凭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购买,市场提供的绩优品数量就会低于最优资源配置的水平,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这就需要政府对绩优品进行公共管制,强制消费者增加消费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典型的绩优品,关系全体国民的切身利益,故需要政府以强制性和权威性将全体国民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使其由个人有限理性向社会理性转化(马雁军、孙亚忠,2007)。

对照权益—伦理型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可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权益—伦理型公共产品,全体国民有权平等享受。过去将农民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而市民却享受包括就业、养老、医疗等在内的十几种福利保障。这种不公平的待遇是由于工业化初始阶段,需要农村支持城市,农业支持工业,这种借口在当时还算是理由。但如果到现在我国工业已相当发达,经济实力相当强的情况下,农民仍不能享受国民待遇,那就是社会歧视了。如果不正视农民的基本权益和保障,将会造成社会的极大不公,长此以往必将危及国之根基。因为权益—伦理型公共产品是基于“每个人都应平等地享有某种权利”的价值观念而产生的,政府应当向全体国民平等地提供,以实现其收入再分配的功能。

2.4.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责任

关于权益—伦理型公共产品的基本特点、分配原则和生产方式等,上文已作阐释。具体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种公共产品,首先应确定政府责任的主导原则。尽管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居于主导地位,但其责任并非一成不变。因为权益—伦理型公共产品是一个历史范畴,具有时空相对性,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技术条件、市场状况、体制机制等情况下,可能产生不同的界定结果。相应地,政府责任应具有动态性、区域性和层次性等重要特征。这些特征客观上要求政府责任因不同时间、地点和发展阶段有所区分并相机抉择,从而保证政府主导原则的贯彻落实。具体而言:

一是政府责任的动态性特征。动态性主要是指政府责任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其内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政府在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负有主要责任,这是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共产品特性决定的。在现阶段,我国政府扮演的主要角色:进行相关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财政支持、组织实施,管理监督等,即从立法、财政、组织、监管四个方面同时给力。其中提供财政支持尤其重要,这关系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就绝大多数养老社会保险计划而言,资金来源是社会保障的一个根本问题,筹集资金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和运行基础。根据世界各国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的情况,其中有数据可查的131个国家中至少有129个国家,其城乡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主要构成均是:全部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参保人出小头。这无疑构成了养老保险的一个基本特征,即养老保险金主要不应由参保人出(6)。就连颇有争议的智利强制性私营养老金模式,政府还承担了最低给付担保责任,以保障参保人退休金的最低约定水平。所以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政府不承担一定的财政责任是很难想象的(刘子兰,2003)。

为提高养老保险的供给效率,政府应视经济发展阶段和养老保险的发展情况适时引入市场机制,如通过税收优惠、转移支付、财政免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市场主体参与到养老保障的领域,以实现养老资源提供渠道的多元化。如日本的社区养老服务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不仅减轻了财政压力,还满足了不同层次老人的生活需求。农村社区养老还是一片空白,政府应重视发展农村社区养老。在养老领域引入市场机制不是淡化了政府责任,反而是强化了其立法、组织、监督等职能。即使在养老保障高度市场化的国家,政府也承担着最终财政支持者和市场监管者的责任,发挥着重要作用。

总之,不论养老保险进行何种市场化改革,政府在生产和消费之间必然承担重要职责,只是在不同的财政状况下,政府的功能有所侧重。

二是政府责任的区域性特征。政府责任的区域性特征是指不同区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各级政府在支持力度、方式上应有所区别。如中国2009年开始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针对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地方财力的差异,中央财政对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55元/(人·月)的基础养老金提供全额补助,而对东部仅给予50%的补助,其余由地方政府补贴。要求地方财政补贴部分,对于西部落后地区财政缺口较大的,中央财政将予以转移支付。此外,财政补贴的力度也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新农保的发展状况进行相应调整。这都体现了政府责任的区域性特征。

三是政府责任的层次性特征。此处的层次性主要是指针对不同的参保人群,政府的支持力度应有所不同。政府在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首先应遵循政治分配原则,重点考虑农村社会上还没有享受到此种权利的低收入人群,如农村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群等缴费困难的弱势群体。对于这类人群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如在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时,应充分考虑这些人群的实际缴费能力,增加政府支持力度,降低缴费门槛。以便这些人群能尽快加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尽快实现基本公共产品的均等化,以保障社会的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注释】

(1)樊纲.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167

(2)埃莉诺·奥斯特罗姆(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指出了公共品的第三种提供方式:集体自组织提供.但她自己也慎言说这仅适用于一部分的公共池塘物品,且现实中同时存在成功与失败的各种案例,参见其代表作《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3)参阅:冯俏彬、贾康.权益—伦理型公共产品:关于扩展的公共产品定义及其阐释[J].经济学动态,2010(7):34~42

(4)迈克尔·米特罗尔、雷因哈德·西德尔著,赵世玲等译.欧洲家庭史——中世纪至今的父权制到伙伴关系[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40

(5)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经济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59

(6)刘书鹤.农村社会保障的若干问题.国研网,200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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