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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现代社会养老制度的发展

时间:2022-07-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商业保险业的萌芽与发展新中国成立前,我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可言。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战区恶性通货膨胀使绝大多数保险公司资产贬值殆尽,因无法经营而相继破产。这些法规为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生活以更好地支援解放战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新中国成立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积累了经验。

一、商业保险业的萌芽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可言。1885年,洋务派领袖李鸿章命招商局在上海设立我国近代史上最早的保险公司——“仁济和保险公司”;1912年,黎元洪与海外华侨吕岳泉联合创办“华安合群保寿公司”。至20世纪20年代,我国保险公司有了20多家。[3]20世纪30年代则是我国近代商业保险的鼎盛时期。1931年,兴办“中国保险公司”,1933年,组建“太平人寿保险公司”。至1935年,全国民族保险公司和外商保险公司分别达到48家和166家。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战区恶性通货膨胀使绝大多数保险公司资产贬值殆尽,因无法经营而相继破产。

二、中共建立初期社会养老保障的思想准备与实践

中国共产党1921年成立后,将争取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利作为团结劳工开展对敌斗争的主要手段和目标之一,1922至1929年期间组织的工人大罢工,向当局明确提出工人的社会保障和福利要求,这为建立现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对因年老或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恤金做出了规定。在各革命根据地实行战时共产主义的供给制,老百姓的生老病死所需费用等都由民主政权财政承担。解放战争期间(1948年)颁布的《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在东北实施,其他地区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社会保险方法。这些法规为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生活以更好地支援解放战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新中国成立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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