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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总经理与财务总监

时间:2022-06-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市北区、四方区、台东区人民政府建政后,区财政部门即实行区属企业财务管理。为搞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1998年以来,区财政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提高了企业守法意识,理顺了财务管理隶属关系,对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市北区、四方区、台东区人民政府建政后,区财政部门即实行区属企业财务管理。区财政部门撤销后,改由财经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管理。20世纪80年代中期,市北区、四方区、台东区财政局成立后,针对区属企业“集体多、国营少、数量多、规模小”的现状,按照财政对企业财务管理职能,对企业财务实施管理。在资产管理上,指导企业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在资产折旧政策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据实折旧;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上,力求扩大技术进步的财力;在费用开支标准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费报销制度;在税后利润分配上,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扩大利润的支配权和分配权;在资金使用上,合理支配使用资金;在借款利息处理上,将利息计入资产价值或财务费用,增强企业还贷能力;在工资分配上,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实施奖励工资。

1993年企业财务管理进行了重大改革,开始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新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区财政局举办了财务制度改革培训班,通过培训,对企业认真贯彻实施新财务制度,加强新时期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是年,台东区财政局针对去年在全区企业中,排查核实的潜亏情况,会同区税务、审计等部门,提出了企业消化潜亏的意见,制定了防止新潜亏的措施。本着“效益、合理”的原则,对新下放的商业企业,台东商业市场百货商店,华美大酒店、饮食服务公司等全民所有制企业,采取“工效挂钩”的考核形式,核定了1993年工资总额,实现利税基数和工效挂钩的浮动比例,增强了企业的活力,调动了企业经营的积极性。1993年以来,台东区外向型经济发展迅速,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到60多家,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召开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了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布置财务报表,强调财政物价补贴的征收工作,使外商投资企业明确了企业财务隶属关系,积极交纳财政物价补贴,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走在市内五区的前列。

1996年,四方区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青财外经(96)3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认真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布置报表,指导企业财会人员正确填写《财政登记表》,是年底共有63家三资企业进行了财政登记,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2.28亿人民币,中外合资企业21家,外方独资企业40家,中外合作企业2家。1997年,四方区加强三资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年初与外经贸委、工商局等7部门联合对全区72户三资企业进行了年检,有效地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财务行为,促进了企业依法经营。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物价补贴的征收力度,全年共征收83920元,是去年同期的两倍;同年还对10户外商投资企业、3户国有企业96年度会计决算进行抽查,检查中对7个中介机构1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进行了审查,共查出应补交财政收入10.66万元,同时对9户外商投资企业中涉及中方职工福利费、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医疗、生育等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对少提或不提中方职工各项养老保险和福利费的现象,做到及时纠正,维护了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

2006年,市北区财政局组织进行了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通过外商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分析及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运行情况的调研,发现由于外资企业在用人制度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致使会计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缺乏系统的业务培训,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不均衡,部分规模小的企业甚至没有专职会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会计核算成果,造成企业盈亏不实等问题。为了保证区外经贸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市北区财政局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外资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水平指导,强化其责任心,充分保证会计和审计质量,同时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监督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行为,搞好企业会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使会计核算及其财务活动在国家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健康运行。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市北区外商投资企业迅速增加,至2007年底,外商投资企业已发展到180余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机构、资本资产的管理、利润及分配的管理等全部纳入财政管理范畴。为搞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1998年以来,区财政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提高了企业守法意识,理顺了财务管理隶属关系,对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方区财政局召开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会议(2004年)

2009年,四方区人民政府下发《四方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规则》(青四政发〔2009〕6号)《四方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青四政发〔2009〕7号)《四方区国有独资(控股)公司资产运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青四政发〔2009〕8号)《四方区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青四政发〔2009〕9号)《关于城发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集中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青四政发〔2009〕26号),区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国有独资(控股)公司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四财字〔2009〕21号)《青岛市四方区国有独资(控股)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四财字〔2009〕50号),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国有资产运营监督管理,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10年,四方区人民政府制定《关于规范区国有独资公司开发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青四政发〔2010〕6号)《四方区国有独资(控股)公司用工管理试行办法》(青四政办发〔2010〕34号),区财政局制定《关于在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方案》(四财字〔2010〕41号),规范国有独资公司开发建设项目管理、用工管理,开展对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小金库”治理工作。

2012年,四方区财政局为加强四方区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实行区属国有公司财务总监委派制。区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通过组织选拔或社会公开招考确定财务总监人员,由区财政局统一委派到国有公司任职。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财务总监依法履行的职责范围:一是检查国有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是检查国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查阅国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材料,验证国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是监督国有公司执行《四方区国有公司重大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情况。四是对国有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进行督查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五是参与国有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业绩的审计。财务总监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式:一是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参与制订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三是参与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是参与审查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方案论证,五是通过对规定事项与公司负责人进行联签,监管公司资金的安全使用。财务总监实行向区财政局定期报告制度。以月度、季度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司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情况;公司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等。凡国有公司资金支出、资金调度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须实行财务总监与公司负责人联签制度。对违反联签制度的,财务总监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未经财务总监签字同意而付诸实施的,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拒绝、妨碍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关部门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务总监违反《办法》的规定:国有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规定提请有关部门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10月,市北区进一步加强、完善区属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就加强区属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区属国有公司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政策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各区属国有公司日常经营性管理费用(除人员工资、保险等)单项支出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公司法人代表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总监联签;公司对外投资、对外借款、项目建设款支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公司法人代表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总监联签。年内,严格各国有公司工程项目建设款的支出程序。一是严控项目审批。各公司开展工程项目建设,应按照《市北区区属国有公司重大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等资料报区财政局审核,并按相关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二是严控用款计划审批。各公司在经区政府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季度填报《国有公司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并附相关文件依据,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区长签字同意后实行。三是严控资金支付。各公司在批复的用款计划内实际支付资金时,财务总监需审核项目批文、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协议、有关事项说明及工程量确认单等资料,审核无误后与公司法人代表联签予以支付。严格执行各国有公司对外投资、借款资金的支出程序。一是严格执行资金审批程序。各公司需进行对外投资、借款,应按照《市北区区属国有公司重大事项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审核,并按相关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二是严格执行用款计划审批程序。各公司对外投资、借款经区政府同意后,填报《国有公司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区长签字同意后实行。三是严格执行资金支付程序。各公司在批复的用款计划内实际支付资金时,财务总监需审核区政府审批同意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批文、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协议、《国有公司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及有关事项说明等资料,审核无误后与公司法人代表联签予以支付。各国有公司开展项目需进行融资、贷款、借款等,应按照《市北区区属国有公司重大事项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审核,并按相关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各公司要加强对融入资金的管理,确保在规定用途内使用资金,按时付息,按期归还,严格控制风险。各国有公司车辆、房屋及其他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捐赠等事项,按照《市北区国有公司重大事项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相关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同年,实行国有公司财务人员公开聘任制。规定除由区财政局委派的财务人员外,各国有公司财务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须经区财政局、人社局审核同意后进行,区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监督招聘全过程,所招财务人员应报区财政局备案,接受区财政局的业务指导。各公司不得擅自更换会计人员,如确需更换,须经区财政局、人社局审核同意。区财政局明确要求,各国有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各项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各国有公司应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各国有公司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会计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有责任立即向单位负责人和区监察局、财政局报告。同年,区政府向各国有公司派出监事和财务总监,按照《公司法》《市北区区属国有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对各国有公司财务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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