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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授予国家机构特定职权

时间:2022-06-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依各国宪法,行政元首一般有权任命和免职行政官员、驻外使节,有任命司法法官的职权,在美国,总统还有权任免联邦独立机构和政府公司的负责人。军事权即行政机关享有统帅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的权力。除以上主要职权外,部分国家宪法还赋予行政机关,主要是国家元首以颁布荣誉勋章或奖励有功人员的荣赏权,以及对有罪人员宣布缓刑或赦免的权力。

(二)行政机关的职权

现代政府以宏观经济管理为中心,行使着三项职能,即服务于市场机制的经济职能、科教文化职能、社会公共职能,由于其职能广泛,因此职权内容也很丰富,依据各国宪法,具体有以下几种。

任免权

各国元首依据宪法,一般有权对下属及司法人员行使任命权、免职权。具体表现方式也可能是由元首提名,由代议机关表示同意。如美国总统有权任命各部部长、驻外使节、最高法院和联邦下级法院法官,以及联邦独立机构和政府公司的负责人。

依各国宪法,行政元首一般有权任命和免职行政官员、驻外使节,有任命司法法官的职权,在美国,总统还有权任免联邦独立机构和政府公司的负责人。

行政执行权

依照权力分工原则,行政机关有依照法律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权力。

法律权

1.委任立法权:即行政机关依立法机关授权,有对被授权范围内事务制定法律法规、发布命令的权力。

2.职权立法权:即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规定,对法律未有详尽规定的,制定补充规则或实施细则的权力。

3.公布法律权:各国宪法一般赋予国家元首或行政元首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有签署并刊行以使其获得正式效力的权力。很多国家又把这项权力视为行政机关制约立法机关的手段之一。

4.法律提案权:广义而言,是指行政机关有向立法机关提出普通法律案及财政案的权力。在采用三权分立国家,一切法律案和财政案依宪法仅能由立法机关自行提出;采内阁制国家,行政机关与议会议员均享有此项提案,而每年的年预算决算等案必须由行政机关提出;采合议制国家,行政委员会也享有此项权力。

外交权

1.使节权:即接受外国使节与向外国派遣使节的权力。

2.缔约权:即代表本国与外国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权力。该项权力在一些国家可能会受立法机关限制。

3.宣战权:此项权力在有的国家是归于行政机关,有的国家则由代议机关行使,但即使能独立行使,一般代议机关也有以拒绝通过战争经费或对政府投不信任票的手段对其进行间接限制的权力。

军事权

即行政机关享有统帅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的权力。但这项权力同样为代议机关所节制,一般代议机关有权决定军队编制以及军队数额等事项。

除以上主要职权外,部分国家宪法还赋予行政机关,主要是国家元首以颁布荣誉勋章或奖励有功人员的荣赏权,以及对有罪人员宣布缓刑或赦免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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