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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办资产阶级的本质特征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买办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完全是外国资产阶级的帮凶,是反动的。不过,一旦买办解除他们和外国资产阶级主雇关系的合同,他们就不再负有为外国资产阶级积累资本的义务。这时,不能再称之为买办资产阶级。总之,这种资本积累方式是买办资本和买办资产阶级的本质特征。但把这种人也定为买办资产阶级分子,就未必恰当。

一、买办资产阶级的本质特征

列宁说:“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1065)这是列宁总结社会各阶级的本质特征对“阶级”下的一个定义。对于我们当前的问题来说,需要明确的是,买办资产阶级在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和取得财富的“方式”。

我们把买办资产阶级理解为这样一个阶级:这个阶级在近代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和外国资产阶级结成直接的人身雇佣关系或直接的资本合作关系;他们处在投靠、勾引和支持外国资产阶级入侵中国的帮凶者的“地位”。在外国资产阶级的操纵、指使和庇护之下,发挥为外国资产阶级压迫和剥削中国人民的“作用”;通过为外国资产阶级积累资本的“方式”以积累自己的资本。

我们说和外国资产阶级结成直接的人身雇佣关系是非常容易理解的。这就是指那些和外国洋行达成协议结成主雇关系的人物,如掮客、通事、买办、看银师等,不管协议的时间长短,也不管协议是否采取合同形式,只要他们事实上和外国资产阶级结成主雇关系,秉承外国雇主的意志以剥削中国人民,就是通过为外国资产阶级积累资本的方式以积累自己资本的人物,就是买办资产阶级分子。在这些人中,资本积累得最多的是掮客和买办,特别是买办。买办是以长期合同的形式受雇于外国资产阶级的人物,合同便是他们必须通过为外国资产阶级积累资本的方式以积累自己资本的有效保证。但是受雇于外国人的仆役,当然谈不上积累资本,说不上是什么买办资产阶级。买办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完全是外国资产阶级的帮凶,是反动的。不过,一旦买办解除他们和外国资产阶级主雇关系的合同,他们就不再负有为外国资产阶级积累资本的义务。在历史上,有一些买办,在任职买办期间积累了大量资本,到解除买办职务以后,自行投资兴办企业,这就是买办资本向民族资本转化的现象。尽管他们的企业可能和外国资产阶级的企业还保持某种联系,但作为民族资本的企业,必然和外国资产阶级会产生或大或小的矛盾,已经不是通过为外国资产阶级积累资本的方式以积累自己的资本了。这时,不能再称之为买办资产阶级。至于解除买办职务后投资兴办企业,而又再次受雇于外国资产阶级,再次充任买办的人物,便具有民族资产阶级和买办资产阶级的两重性。

和外国资产阶级直接结成盈亏与共的资本合作关系的那种人也可称之为买办资产阶级。这种人,不管他是否具有买办身份,都是通过为外国人积累资本的方式去积累自己资本的。在历史上,不少买办在充当洋行代理人的同时,又自立行号。这种企业所买的商品就是洋行所卖的商品,其所卖的,也就是洋行所买的,它们之间结成盈亏与共的资本合作关系,事实上无异于洋行的分支机构。这种企业就是通过为外商积累资本的方式去积累自己资本的。有些买办所设的行号,就是因为和洋行结成了如此密切的关系,所以一旦解除买办身份,他的行号也随之闭歇。

买办的投资活动,情况复杂。他们可以用自有资本为主,吸收一部分不具买办身份者的资本设立行号,也可以附股到那种主要并非买办资本所设立的行号里去。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是由买办资本开设的行号应称为买办资本的企业,附股这种企业的非买办资本也应称之为买办资本;但主要不是由买办资本开设的行号,则通称为民族资本的企业,而买办的投资仍称为买办资本。这就是买办资本和民族资本相互渗透的现象。在这里确定买办资本的标志,仍然是企业是否通过为洋行积累资本的方式以积累自己的资本。至于那些附股于洋行企业的华商资本,其性质就更加如此。总之,这种资本积累方式是买办资本和买办资产阶级的本质特征。

在中国半殖民地社会,外国入侵势力和中华民族的矛盾构成各种矛盾中的最主要矛盾,外国入侵势力处在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从总体上说,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都是在适应外国入侵势力需要的总方向上发展变化的。这就是说,中国经济各个领域都和外国入侵势力保持有某种直接或间接的、非常紧密或相对疏松的联系。总之,都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是为外国入侵势力服务的。但是,并非所有这样为外国入侵势力服务的资本,都是买办资本,其人都是买办资产阶级分子。那样,从富商大贾到乡村小贩,便无往而不买办资产阶级分子。这显然是不恰当的。

外国入侵势力是通过他所直接控制的人身关系和资本关系逐层伸张其侵略势力的。因此,接受外国侵略势力或其买办所直接庇护、指使或控制,但并不形成盈亏与共的资本合作关系的那些资本,应称为买办化的资本,或者资本职能的买办化。例如,外国银行通过资金的拆放,直接控制着钱庄的资本运动,他们之间的关系就不是盈亏与共的资本合作关系,而是一方剥削另一方的资本控制关系。因此,尽管钱庄的资本运动助长了外国势力的入侵,但不能把钱庄的资本看成是买办资本,只能称之为买办化的资本或钱庄职能的买办化。至于那些不在外国侵略势力或其买办的直接庇护指使或控制之下的资本,尽管在推销洋货或者收购土产上也是间接为外国侵略势力服务的,却并非买办化的资本。买办资本和买办化资本的区别在于是否结成盈亏与共的资本关系。

事物经常处在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总同时存在着两种形态的或多或少的某些特征的过渡形态,人们对于那许多过渡形态常常很难确指其属性。这里存在着量变到质变的问题。例如,以鸡毛小店甚至以出卖劳力为生的人,未尝不可以购买洋行的少量股票,他们也和洋行结成盈亏与共的资本合作关系。但把这种人也定为买办资产阶级分子,就未必恰当。究竟购买多少洋行股票才应称之为买办资产阶级分子,我们却很难得出一个量的界限来。不仅如此,历史文献记载又缺漏不全,或者含糊其辞,这给进行历史研究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例如,许多买办资产阶级积累了大量的资本,但除少数外,我们无法知道他们都投资于哪些企业;即使确知有现任买办投资于某个企业,也不知道那家企业是否以买办资本为主和是否和洋行资本结成了盈亏与共的资本合作关系,甚至公认为民族资本的企业,究竟有无买办资产阶级的投资也无据可查。因此,即使在观念上明确了买办资本的本质特征,在研究具体问题时,仍难免判断错误。同时,事物既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反映事物的概念也必须有所发展,增加新的内涵。上述买办资本的本质特征,是根据19世纪后期的历史情况概括而成的。不一定适用于20世纪,特别是四大家族建立统治政权以后的所谓买办资产阶级或官僚买办资产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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