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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本质特征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确认识学生的本质特征,树立正确的学生观,不仅是教育理论的重要问题,也是教育实践的重要问题。它要求教师应努力学习,掌握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而有效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珍视学生的独特性和培养具有独特个性的人,应成为我们对待学生的基本态度。独特性也意味着差异性,不仅要认识到学生的差异,而且要尊重学生的差异。视学生为责权主体的观念,是建立民主、道德、合法的教育关系的基本前提。

一、学生的本质特征

正确认识学生的本质特征,树立正确的学生观,不仅是教育理论的重要问题,也是教育实践的重要问题。教师只有准确把握理想的学生观内涵,并有效地应用到教育实践之中,才能明确教育的价值取向。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这个时代所需的理想的学生观也必然带来这个时代的特点,因此我们要追随时代的要求,从社会和人的发展需要出发关注学生的本质特征。

1.学生是发展的人

把学生看成是发展的人,包含以下几个基本含义。

第一,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作为发展的人,也就意味着学生还是一个不成熟的人,是一个正在成长的人。从教育的角度讲,它意味着学生是在教育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是在教师指导下成长起来的。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学生的生活和命运是掌握在学校和教师的手里。学生是不是能生活得很有趣味,是不是能学得很好,是不是能健康成长,是不是幸福欢乐,都和他们所在学校和遇到的教师有极大的关系。

第二,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认识规律,遵循规律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它要求教师应努力学习,掌握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而有效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应该相信学生的确是潜藏着巨大发展能量的,坚信每个学生都是可以积极成长的,是有培养前途的,是追求进步和完善的,是可以获得成功的,因而对教育好每一位学生应充满信心。

2.学生是独特的人

把学生看成是独特的人,包含以下几个基本含义。

第一,学生是完整的人。学生并不是单纯的抽象的学习者,而是有着丰富个性的完整的人。在教育活动中,作为完整的人而存在的学生,不仅具备全部的指挥力量和人格力量,而且体验着全部的教育生活。要把学生作为完整的人来对待,就必须反对那种割裂人的完整性的做法,还学生完整的生活世界,丰富学生的精神生活,给予学生全面展现个性力量的时间和空间。

第二,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每个人由于遗传素质、社会环境、家庭条件和生活经历的不同,而形成了个人独特的“心理世界”,他们在兴趣、爱好、动机、需要、气质、性格、智能和特长等方面是各不相同、各有侧重的,“人心不同,各如其面”,独特性是个性的本质特征。珍视学生的独特性和培养具有独特个性的人,应成为我们对待学生的基本态度。独特性也意味着差异性,不仅要认识到学生的差异,而且要尊重学生的差异。差异不仅是教育的基础,也是学生发展的前提,应视为一种财富而珍惜开发,使每个学生在原有基础上都得到完全、自由的发展。

第三,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学生和成人之间是存在很大差别的,学生的观察、思考、选择和体验,都和成人有明显不同。正如教育家卢梭所言:“大自然希望儿童在成人之前就要像儿童的样子。如果我们打乱了这个次序,我们就会造成一批早熟的果实,它们长得既不丰满也不甜美,而且很快就会腐烂;我们将造成一些年纪轻轻的博士和老态龙钟的儿童。儿童是有他特有的看法、想法和感情的,如果想用我们的看法、想法和感情去代替他们的看法、想法和感情,那简直是最愚蠢的事情。”

3.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把学生看成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包含以下几个基本含义。

第一,每个学生都是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不依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因此,决不是教师想让学生怎么样,学生就会怎么样。学生既不是教师的四肢,可以由教师随意支配;也不是泥土或石膏,可以由教师任意捏塑。教师要想使学生接受自己的教导,首先就要把学生当做不依自己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当做具有独立性的人来看待,使自己的教育和教学适应他们的情况、条件、要求和思想认识的发展规律。教师不但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学生,而且,连自己的知识也是不能强加给学生的。强加,不但加不进去,而且会挫伤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扼杀他们的学习兴趣,窒息他们的思想,引起他们自觉或不自觉的抵制或抗拒。

第二,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躯体、自己的感官、自己的头脑、自己的性格、自己的知识和思想基础、自己的思想和行动规律。正如每个人都只能用自己的器官吸收物质营养一样,每个学生也只能用自己的感官吸收精神营养。这是别人不能代替,也不能改变的。教师不可能代替学生读书,代替学生感知,代替学生观察、分析、思考,代替学生明白任何一个道理和掌握任何一条规律。教师只能让学生自己读书,自己感受事物,自己观察、分析、思考,从而使他们自己明白事理,自己掌握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

第三,学生是责权主体。从法律、伦理角度看,在现代社会,学生在教育系统中既享受一定的法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是一个法律上的责权主体。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伦理责任和享受特定的伦理权利,也是伦理上的责权主体。学生是权利主体,学校和教师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学生是责任主体,学校和教师要引导学生学会对学习、对生活、对自己、对他人负责,学会承担责任。视学生为责权主体的观念,是建立民主、道德、合法的教育关系的基本前提。强化这一观念,是时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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