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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家族企业治理理论的总体进程与特点

时间:2022-06-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2.1 当前家族企业治理理论的总体进程与特点哈佛大学和芝加哥大学的两位教授Shleifer和Vishny在其重要文献《公司治理的评论》中为公司治理下的定义是:“一种使公司资金的提供者确保自己获得投资回报的途径。”家族企业的治理研究与公司治理的主流理论相比有较大的差异性,家族企业对于董事会的作用及其治理是不太重视的。

1.2.1 当前家族企业治理理论的总体进程与特点

哈佛大学和芝加哥大学的两位教授Shleifer和Vishny(1997)在其重要文献《公司治理的评论》中为公司治理下的定义是:“一种使公司资金的提供者确保自己获得投资回报的途径。”这主要是关于如何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机制,这个定义被广泛引用。其后的治理研究主要是对于保护对象范围的延伸方面,由此发展出所谓双边和多边的治理理念,到近期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这些分析实际上都围绕者一个焦点展开,即什么人应该进入董事会(杨瑞龙,2005)。

家族企业的治理研究与公司治理的主流理论相比有较大的差异性,家族企业对于董事会的作用及其治理是不太重视的。比较极端但也常见的现象是,有些企业的董事长由非家族成员担任,但企业的大小事务却由家族权威在幕后控制,这使得从契约的表面形式上难以反映家族企业的真实状况。

主流理论以交易费用经济学为理论基础,重点讨论契约与制度的成本问题(Williamson,1999)。这种分析框架运用到家族企业研究中遇到了很多困难,Lubatkin等(2005)认为,家族企业理论中关于治理的内容基本上是缺失的。另外,近期的许多文献在讨论治理问题时更多地与公司战略联系起来,讨论财富产生[6]

在基本的内部治理方面,当前研究在分析对象上体现出带有偏颇的特征:

(1)在涉及企业与家族的分析框架内,总在企业这个环节中寻找治理效率产生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办法。但却忽视了一种体现鲜明矛盾的情况:许多在股权结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已经很“现代”的家族控制型上市公司却经常出现重大违规事件[7],如果以现有的学术研究路线去看,其制度却是完善的。

(2)在涉及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双向主体关系中,总在代理人身上找毛病,把家族企业采用家族化治理行为的原因归结为职业经理市场不发达、经理人道德不好。忽视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应该是一种重复双方博弈过程的事实,一方的行为和意愿肯定要以对方的信息为依据。现有研究对于作为委托人的家族企业家(及其家族成员)的职业素质、职业道德等问题很少给予考虑。

(3)就家族企业的契约复合性方面,传统的家族企业治理研究延续了主流理论的分析框架而重视正式契约治理(contractual governance),忽视作为融合了社会关系因素的关系治理(relational governance),从而使得家族企业的特殊性质在契约分析中被过于简化了。

这些特征显示出当前家族企业治理研究有一种“分析工具便利性导向”:关于企业、代理人和正式契约都有一套相对成熟的理论工具,相对容易展开研究。而关于家族及关系契约的问题就非常复杂,并且家族企业理论又处在“前范式”阶段。因此,相当多的研究就将分析对象集中于传统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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