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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缔约治理的总体思路与目标

时间:2022-06-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家族缔约活动开展的范围和家族缔约分析的边界就是与家族相关的关系契约内容。即家族缔约只涉及契约主体是家族成员的部分。从而在治理模式上体现出家族企业的特殊性,使家族企业治理研究摆脱以往的治理模式与企业性质实际上处于“两层皮”状态的尴尬。图3.5 家族缔约治理的总体模型

3.3.1 家族缔约治理的总体思路与目标

1.家族缔约问题的分析边界及其在企业契约体系中的地位

根据Gomez-Mejia(2001)的早期说明,家族缔约(family contracting)是一种关系性契约,并且缔约主体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这种契约的目的不是完全的经济性期望,情感导向是这种缔约活动的重要影响因素。家族缔约概念不但帮助说明契约的关系强度,还成为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的最重要区别。Mustakallio等(2002)的模型也是家族与企业的结合,从契约治理和关系治理两方面分析了家族企业战略决策和企业绩效,他们的关系治理因素包括:家族制度、家族规模。

另外,从正式治理与关系治理的研究来看,两者融合是很困难的,因为这会形成非常复杂的契约形式和治理难度(Poppo&Zenger,2002)。而且,家族缔约中的很多因素属于关系契约的内容,这些关系性因素反过来也会阻碍正式契约的复杂性(Poppo&Zenger,2002)和实施效果。因此,家族缔约的分析也将主要在关系契约领域展开。当然,这其中并没有排斥企业主体及其相关要素。但这些要素的分析都将与家族建立起联系,从而在契约属性上具有较强的关系性。

家族缔约活动开展的范围和家族缔约分析的边界就是与家族相关的关系契约内容。即家族缔约只涉及契约主体是家族成员的部分。很显然,这在整个企业的契约体系中只是局部因素。但是,这个局部性因素在家族企业的整体性治理中具有重要地位。Ming-Jer Chen(2001)认为,中国的家族企业就是“企业家族”(business family)。这可以说明,家族缔约的治理在中国更显重要。

2.家族缔约治理的总体模型

Lansberg(1999)指出,家族企业治理的成功同时来自对企业和家族两者的治理。本书进一步认为,家族企业治理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家族缔约治理的成功,家族缔约治理的效果也对家族企业绩效有影响。因为掌握控制权的家族成员在家族企业治理中有不同的目标,并扮演了不同的角色,这就形成了类似企业研究(杨瑞龙,刘刚,2002)和企业家研究(丁栋虹,2000)中的“异质性”假设。

也就是说,家族并不是一个同质化的群体。而当家族被放到企业这个经济性系统中来则更使得家族内部的“异质性”被放大,由此形成明确的家族内部代理关系。同时,家族成员的行为难以统一到共同的愿景和规则中。这造成家族内部代理关系中也存在代理成本,并且可能成本并不低。

另外,利他主义在家族缔约中的影响很广泛。家族成员之间紧密的社会化关系是家族企业的战略性资源(Mustakallio,2002),但这种社会化关系同时还会带来比家庭经济关系中“腐化儿效应”更多的其他影响和作用机制。这些影响包括正面和负面的作用,比如奉献精神和搭便车行为(Schulze etal.,2002)。

因此,家族缔约治理的内容和整体框架就显示出来。主要就是针对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家族群体扩大和异质性导致的代理问题、利他主义行为产生的正负两面效应问题。这两类问题的根源和治理都可以回溯到家族影响的要素和机制方面。

这就形成了本书的整体模型框架:通过对家族缔约中特殊代理问题(不同于企业一般的代理问题)的分析来寻找降低家族企业代理成本的治理方法;同时,通过对利他主义行为在家族群体和家族企业中的综合效应分析来寻找真正发挥利他主义积极作用的方法;然后,分析这两方面因素对家族企业复合性绩效的影响,以此来说明家族缔约治理对于家族企业整体上的代理成本和企业绩效有着实际的影响。从而在治理模式上体现出家族企业的特殊性,使家族企业治理研究摆脱以往的治理模式与企业性质实际上处于“两层皮”状态的尴尬。

另外,作者在家族缔约治理总体分析框架中又增加了控制变量的影响,包括所属行业、地域、成长阶段、股东规模、董事会规模、非家族股东比重、非家族董事比重(见图3. 5)。虽然主体模型已经将家族放到企业这个经济性系统中使得家族内部的“异质性”被放大,但控制变量可以对研究对象进一步深化,能够使家族缔约治理结构因受行业、地域、企业成长阶段、股东会、董事会影响而形成的差异更加具体和生动地表现出来,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把握家族缔约问题的细微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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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5 家族缔约治理的总体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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