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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时间:2022-06-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中国专制王朝的财政收入———税收封建主义领主经济制度,是将对农奴的经济剥削和政治统治统一起来,并且集中在各级领主手中。因此,在这条件下,财政收入除了来自土地外,来自资本主义工商税也占相当的比重,并且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这一比重就增大。中国封建专制王朝的税收制度经过发展,到唐代尤其是德宗时,就有了较完备的杨炎(宰相)的两税法。

4.中国专制王朝的财政收入———税收

封建主义领主经济制度,是将对农奴的经济剥削和政治统治统一起来,并且集中在各级领主手中。在这条件下,就不存在独立的、特殊的、用以支持领主政治统治的财政收入问题,这也就是前面谈过的地租和赋税合而为一。领主经济转化为地主经济,尤其是产生了中央集权的专制政府后,地主是经济上的剥削者,国王和各级官僚是政治上的统治者[3],这样就产生了用以支持专制王朝统治的财政收入问题。

这个问题在西欧和中国有所不同:在前者,中央集权专制政府产生,是和领主经济转化为地主经济,以及从地主经济产生资本主义经济同时的。因此,在这条件下,财政收入除了来自土地外,来自资本主义工商税也占相当的比重,并且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这一比重就增大。此外,在重商主义时期,国家也兴办某些国营工商业和用于外贸的商船队,所获利润也有一部分成为财政收入。总之,西欧这一时期,财政收入来自土地的较少,采取实物形式的很少。

中国与此不同。从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就开始的中央集权专制政府,其财政收入,长时期以来几乎全来自土地:其中有实物,也有货币;货币是由于要交赋税,因而农民只好变卖实物得来的。这种因政治原因而产生的流通经济是落后的,和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与规模不等的市场经济,不可同日而语。

这个问题,王亚南的研究很值得重视。他指出:封建社会的经济权力,归根结底是建立在田制税法上。田制税法不仅体现着支配阶级对被支配阶级的剥削榨取程度,同时也体现着支配阶级内部对于那种榨取物的分配实况。由于这样,中国自秦代以后,每个王朝就在田制税法上进行着各种各样的斗争。撇开被支配阶级总是蒙受不利这一点不谈,从支配阶级的内部斗争看,如果贵族官僚的力量较大,则全部赋税集中到中央的比例加大,相反,如果门阀豪强的力量较大,则中央所占的比例减小,这就不仅意味着中央经济权力的削弱,而且意味着政治离心局面倾向的产生。

中国封建专制王朝的税收制度经过发展,到唐代尤其是德宗(780—804)时,就有了较完备的杨炎(宰相)的两税法。它是统治阶级内部在田制税法上的矛盾,由于魏晋南北朝的战乱、北方农民流亡、土地荒芜、南方豪强收容流亡和开垦荒地而加深,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并加强中央的财政力量,提出了两税法。唐高祖时实行租、庸、调之法。“租是田税,调是户税,庸是徭役或人口税。原来农民负担着田租与户调两者,这时又加上‘有身即有庸’的封建徭役。将田税户调与身庸相结合,一方面是加重贫苦农民的负担,另一方面也是企图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面,由此保障贵族地主统治者的收入。这说明社会经济衰落时,地主统治者们没有收入或收入甚少,只有加紧榨取农民之一途。至于在这种制度下,必然产生逃户诡寄户衣食客佃户田童与奴婢等,实际上他们只是从中央的封建压制之下,逃向各别世俗的或宗教的领主压榨之下,并不能解脱其封建的束缚。”[4]正是为了解决后一即中央与各地封建主之间的矛盾,就在租、调、庸的基础上产生杨炎的两税制。杨炎两税法的精神,“不在字面上所示的每年两次征收……而在所谓‘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制入’,尤在所谓‘户无主客,以居者为簿;人无丁中(年龄的区分:18岁为中,20岁为丁,60岁为老———引者),以贫富为差’。这种税法的施行,显然把前此由国家统制土地分配的规制(如晋代的占田制、北魏乃至隋唐的均田制———引者),从根处取消了”[5]

王亚南对两税制的评论,与我们的研究有重大关系的,可以简述如下:

它“不问主客,以居者为簿;不问丁中,以贫富为差”的规定,至少在形式上是符合赋税平等负担的原则的;它一方面虽然确定以资产为课税对象,予兼并侵夺者以打击,同时又无异默认兼并侵夺的结果,而由此为大土地所有者开一方便之门,因而中国庄园组织由唐迄宋大为增加。其后元、明、清都有发展。“此种大土地所有形态或庄园形态的产生,显(原文如此———引者)然与两税法的施行,无直接关系,但两税法都分明是建立在一种事实上,即中央政府统制土地所有权的分配成为不可能,乃不得不从赋税方面予以限制。”

王亚南总结说:“这样一方面听任土地为王公、官僚、豪强占有,或干脆由专制君主赐予他们大土地庄园,同时又多方面加以限制,在形式上不让那些大土地所有者享有欧洲庄园领主所享有的‘不输不纳’特权,仿佛是非常矛盾的。但这正是中国官僚社会长期存在并发展的强点或韧性。”这是因为,中国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政府,不像欧洲那样是建立在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期,而是建立在地主的封建经济的基础上,这样,其统治在一个流通经济相当发达的社会里,是很困难的。因为“封建经济的重心仍是土地,土地如其不能由国家统制分配,又不可能使它不流通,不买卖,而土地的买卖流通,又必然相应引起人民的转移变动,结局,这个社会的政权,便随时感到根基不稳或太不安定的危险。”那么,两税法为什么能对此起维护的作用呢?这是因为:“不论是王公,是猾吏,是巨商,乃至是大僧道,他们归根结底,毕竟是与这种社会统治最休戚相关的人,让他们这批人分途占有大量土地,形成各种各色的庄园,把‘浮游的地客’用各种各色的方式和条件束缚在他们的大地产上、庄园上,那就无异为这种社会的整个统治平添了一些安固定着的力量。”可是,“土地的过分集中,庄园的无限发展,又将引起政治上的否定集权官僚统治的作用和经济上倒退到自然状态的不利倾向,所以把有弹性的租税体制作为一个调节的杠杆:在原则上不让步,有土斯有税,有人斯有役;而在实施上不坚持,择其可税者而税之,就其可役者而役之。那就成了恰到好处和面面俱到的灵活妙用”[6]。中国地主封建经济的上层建筑就这样对其经济基础起了维护的作用,其结果则是资本主义经济的难产。

在这里我想补充的是:中国地主封建经济条件下的这种根据财产,而不是唯一地根据土地的税收制度,虽然符合现代税收的公平原则,但是却不利于资本主义的产生。因为从某一角度看,自原始社会以后,任何一种新的经济的产生,都是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的。这一点,我们在下面论述法国专制王朝时期重农主义的理论和政策,是将一切赋税都落实到由土地即封建地主,将矛头指向封建主义,就可以看出是反对封建主义的有力武器,并同中国构成明显的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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