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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西欧进入地主封建经济阶段的原因不同

时间:2022-06-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中国和西欧进入地主封建经济阶段的原因不同封建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领主经济阶段和地主经济阶段。相对于西欧来说,中国进入地主经济阶段,不是由于商品生产的发展,而主要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突破束缚其发展的大量存在的农村公社,即井田制。这里事实上涉及中国历史阶段应如何划分的问题。

5.中国和西欧进入地主封建经济阶段的原因不同

封建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领主经济阶段和地主经济阶段。这从中国来看是很清楚的。相对于西欧来说,中国进入地主经济阶段,不是由于商品生产的发展,而主要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突破束缚其发展的大量存在的农村公社,即井田制。问题是明显的:还束缚在井田制中的农奴,每家耕种的面积是受限制的,相传是百亩,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就必然要求耕种更多的土地。这就表现为农奴开垦荒地,尤其是在井田之外开垦。随着这种情况的发展,原来剥削的剩余劳动是采取八家合耕的公田这种形式,就必然要发生变化,即按实耕面积征收相结合的地租和赋税,这就是史书上所说的:履亩而税、鲁宣公15年初税亩,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随着这种据以征收相统一的地租和赋税的土地面积的变化,各级领主即诸侯和卿大夫,其分别占有的实际耕地,即实际得到的合而为一的租税,就慢慢地变得和其身份应占有的不相等,亦即分封的等级制的这一面,由于农村公社的突破而开始动摇。这是经济原因使其动摇的。经济的要求变为政治上的要求,这就是大小诸侯争地以战、争城以战,互相兼并土地,以致最后完全动摇了与占有相应土地面积相联系的封建等级制,这在中国历史上就是春秋和战国时期。

在这里,我强调农村公社即井田制的突破对封建等级制的消解作用,并且认为,春秋和战国时期的以兼并土地为目的的长达数百年的封建等级制的战争,也是在这个基础上发生作用的。否则,我们就很难说明西欧的封建领主阶段虽然也有争夺土地的战争,但远远没有中国那样长久,对封建等级制的动摇作用也没有那么大,因为西欧的农村公社已破坏,不存在从突破它这方面来动摇封建等级制的经济条件。

在这种经济和政治条件下,能够适应形势,以纲领的形式,运用政治力量,改变原有的经济条件,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其中做得最好的,我认为是秦国,这就是商鞅变法。秦原在西陲,地广人稀,经济文化落后,但它能看清形势,以正确的政策吸引大量劳动者和士,西向入秦。卫国人法家公孙鞅(后仕秦有功,封于商,号商鞅)就是这样的士。商鞅变法共两次,就我们研究的问题而言最重要的内容是:鼓励开垦,“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即解除农奴身份;家有二男而不分异者倍其赋,即废除兄弟同室的旧俗(范文澜认为,秦受邻近犬戎的影响,兄弟共妻);废井田,开阡陌,即在开垦的基础上以法令来突破农村公社;土地民得买卖;有战功者授予爵位和土地,无战功的贵族即各级领主失去特权,变为民户中的富户:以上是变领主经济为地主经济;在开阡陌的基础上将原来的采邑打乱,合并为县,选派县令,掌管全县政事,这一点以后就发展为废封建,置郡县:以上是变贵族政治为官僚政治。这条正确路线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秦国经过130年的努力,终于打败山东六国,统一天下,然后再在全国实行这条路线。商鞅本人,由于执行这条路线,遭到旧贵族们的反对,所谓作法自毙,受车裂之刑。他虽然死了,但秦统一天下后实行的仍是这条路线。正是这样,秦统一天下后,就在全国逐步确立地主经济的统治地位,实行土地私有制;分天下为三十六郡,探索选拔治理郡县官僚的方法(将人分为三等,每等分为三级,从优到次,按顺序任命为官,其后就发展为从隋唐开始到1905年结束的科举制),地主和官吏分开;与此相应,地租和赋税也分开;全国统一度量衡,书同文,车同轨:这一切都有利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标志着中国封建制度地主经济阶段的开始。

我们说,秦统一天下,废封建,置郡县,这是就历史发展趋势来说的,并不是说历史事实全部是这样。从历史事实看,秦统一天下前,各国都有郡县的产生,《通典》说:春秋时,列国相灭,多以其地为县,则县大而郡小。故传云: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至于战国,则郡大而县小。秦统一天下后,也仍然存在着少量封建之国,这就是未尽灭于秦始皇的:中原有卫君,江南有越君,西南夷有滇王。但是,不论怎样,秦始皇是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以纲领或路线促进了历史的发展。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从我们研究的问题而言,秦统一天下后确立的新体制包括两方面:一是废井田封建,开阡陌封疆,这是在突破井田制的基础上,变领主经济为地主经济在经济体制上的反映;二是废封建,置郡县,这是变领主经济为地主经济在政治体制上的反映。

这里事实上涉及中国历史阶段应如何划分的问题。与此有关的是:商鞅变法中的“复其身”和“倍其赋”的当事人,是奴隶还是农奴?前面我们谈论过王亚南认为不可能有其家,并制裘、酿酒以送公子的奴隶,其实在农村公社即井田制中的集体奴隶,是可以而且必然是有其家的,这是东方家庭奴隶制区别于西方劳动奴隶制的重要因素;现在我们又遇到类似的问题了。有的历史学家认为,既然是“复身”,就应该是解除奴隶身份,这样,变法就意味着从奴隶制进入农奴制;有的则认为,这是解除农奴的身份,这样,变法就意味着从领主制进入地主制。为了证明这一点,后者还认为,正由于是农奴,本来就有赋,才有倍其赋的说法;但认为是奴隶的,则提出家庭奴隶制的特点,就在于奴隶不仅有家,而且是要交赋的。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怎么办?

我个人认为,研究一下历史唯物论,会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这个问题就是:中国从夏进入阶级社会,这应是奴隶制,在肯定存在奴隶制的条件下,奴隶能不能越过农奴阶段,直接成为人身自由的农民?回答应是否定的。因为总要有个过渡阶段,这就是农奴。既然这样,商鞅变法以后的农业劳动者,是有人身自由,并能买卖土地的,他们应是农民,那么,变法之前,他们就应是农奴,而不是奴隶。

现在要谈论封建(feudal)一词的采邑或封地的含义,对中外学者理解地主经济仍是封建制度的一个阶段的妨碍作用了。按此含义,中国自秦汉起,土地可以买卖,就当然不是封建制度;何况还有废井田封建,开阡陌封疆,废封建,置郡县之说呢。上面的说明,能否有助于纠正这种认识呢?

从西欧资本主义的产生,可以看出,西欧的封建制度也是分为两个阶段的。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从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产生的。后者的解体使前者的要素得到解放。”[9]我们知道,资本主义生产的决定性特征,就是资本家用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办法,然后将这两者结合起来进行其目的是取得剩余价值的生产。因此,资本主义的生产要素就是成为买卖的对象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即两者成为商品。很显然,在领主经济条件下,农奴由于要附着于土地,就不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获得土地要凭特权,农奴对其份地仅具有使用权:这就使资本主义不可能产生。因此,以农奴不能离开土地、土地不能买卖为特征的领主经济必须解体,资本主义才能产生。而生产力的发展,引起领主经济的矛盾发展,必然动摇领主经济的基础,亦即农奴获得人身自由,土地也能买卖。这是资本主义产生的条件,但当资本主义尚未完全取代封建主义时,则是封建制度的地主经济阶段。这个问题,下面再谈。

城市经济的发展,也要求领主经济解体。封建制度下的城市,是商品交换的中心,并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发展。这里主要是手工业和商业。从业者本来也是农奴,是从领主庄园那里逃出来的。因为西欧领主各有其庄园即领地,农奴只要逃跑到另一领地,原来的领主就管不着他;此外,当时的惯例是:农奴逃到城市一年零一天后,便获自由,这就是所谓的“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这虽不能使农奴作为一个阶级获得解放,但对农奴个人则是一条出路。城市手工业和商业经营的是商品,存在着竞争。当时市场较为狭小,他们因而害怕竞争,因为这必然有失败者。于是就分别组成行会即基尔特,其目的在于对外保护作为一个团体的行会的利益,对内限制同业者之间的竞争,以此来保护每个成员的利益。例如,手工业者按不同行业组成的行会,限制入会人数,规定每一店东雇用的帮工和学徒的人数、学徒成为帮工的年限、劳动日长度、买卖价格、生产数量、产品质量、工艺流程,等等。在这里,我们看到数量对质量的限制:这种量的规定使加入行会的手工业商品生产不能质变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使店东不能质变为资本家。但是,这种束缚商品生产的规定,必然被商品生产的发展所冲破。首先是有些从业者跑到行会管不到的城郊或城外从事经营。最后行会制度也废除了。这就是说,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必然提出劳动力的来源和市场扩大的问题,这说到底就是要废除行会制度和领主经济制度,以解放劳动力,而在这过程中,国内市场也就形成和扩大,后者留在下面谈。

从上述可以看到,西欧领主经济制度动摇之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就开始产生。但是,资本主义从自发地产生到大体上取代封建经济是一个非常长的过程。即使新兴的资产者最终运用政治力量来加速这一过程,资本主义从产生到最终确立,至少也经历了300~400年。马克思说,英国的农奴制度在14世纪时就开始动摇,而英国资本主义制度的完全确立,即大机器工业以其高度的劳动生产率将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手工业击败,则是在18世纪末。这样,从领主经济动摇到资本主义制度的完全确立,在英国大约是400年,这段时间从社会制度来说,是封建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呢?

我要指出的是:由于在西欧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封建地主经济阶段的开始,是重叠的,再加上封建(feudal)这个词就是采邑,总之,它意味着土地不能买卖,由于这样,西方的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就认为这一阶段的社会性质不是封建主义,而是资本主义,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的产生将地主经济的存在掩盖了,也将某些学者的眼睛遮住了。后面我们就看到,由于这缘故,西方学者总认为,地理大发现时的东方,如印度,其土地是可以买卖的,就不是封建制度(当然也不是资本主义制度)。因此,明确这里论述的问题,对我们的研究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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