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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地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延续和扩展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某些地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延续和扩展农民大起义失败后,官绅阶层的膨胀,绅权的扩张,土地兼并的加剧,这一切反映到土地分配上,就是某些地区地权的集中,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扩展。但延续的程度,亦即地主土地所有制范围大小的变化,因地区而异。这类地区,地主所有制显然占据统治地位。

三、某些地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延续和扩展

农民大起义失败后,官绅阶层的膨胀,绅权的扩张,土地兼并的加剧,这一切反映到土地分配上,就是某些地区地权的集中,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扩展。

农民大起义虽然给以封建土地关系以严重的冲击,但起义失败后,清政府采取维护“原主”产权、没收“逆产”、清理“绝产”的措施,使地主阶级卷土重来,全部或部分地夺回了一度落入农民手中的土地,程度不同地恢复了旧的土地占有关系。部分地区则由于军功官僚地主的兴起,商人地主的兼并,地权出现新的集中。

从全国范围来看,农民大起义失败后,无论是起义地区还是其他地区,地主所有制都延续下来了。但延续的程度,亦即地主土地所有制范围大小的变化,因地区而异。有的虽然基本延续下来,但地主占有的土地减少了;有的同战前相比,没有多大变化;还有一部分地区,原有的地主土地所有制,不但没有受到多大的冲击和破坏,而且进一步加强和扩展了。

地主土地所有制扩展的地区,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新兴军功地主集中的地区;二是某些农业新垦区;三是原来土地就相当集中的地区。

新兴军功地主集中的皖中和湖南部分地区,战后地权的集中、地主所有制的扩展最为显著。

合肥为中心的皖中各州县,太平军对地主的冲击不大,旧有地主基本上保存下来,而且,在农民战争以后发展起来一批军功地主,他们凭借搜刮来的大量民脂民膏和贪污来的军饷,并依仗封建权势,大事兼并土地。不但没有因农民战争而促成地权分散,反而有不少自耕农民丧失了世代相传的土地。以致“田归富室,富者益富”,“贫者益贫”,“十室九空”。(667)在这一地区,垦民亦多沦为佃农。如全椒县属,垦民“或佃田,或垦山”,似乎没有取得土地产权。相反,一些富户却“坐拥良田美宅”。(668)在军功地主的兼并下,皖中相当广大地区,地权分配呈现逆转。如合肥东乡一带,李鸿章一家就占去了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二。(669)如果加上其他地主占地,地主所有制所占比重可能高达70%~80%,甚至更高。

湘军地主集中的湖南,咸丰初年,太平军在这里虽然进行过激烈战斗,但因占领时间较短,地主阶级没有受到严重冲击。此后该省各州县虽然不断爆发农民暴动,对封建势力的威胁仍然不大,旧有地主多原封未动。如桂阳州属,几大姓如邓、李、陈、黄、钟、彭等大地主,“大抵从宋元至今,田宅相承”。(670)加以新发展起来的军功地主及豪绅地主,肆意兼并土地,地权呈现明显的集中趋势,地主所有制占据统治地位。如石门县属,地主“富连阡陌”,农民“无产者多”。(671)巴陵县的情况是,“十分其农,而佃种居其六;十分其力,而佣工居其五”。(672)长沙、善化等县则“各处田产,半归富户”,“乡民佃种多于自耕”。(673)军功地主集中的湘乡、湘阴、平江等县,更不例外。正如湘乡籍大官僚刘蓉所说,湖南在太平天国期间,“晏然无恙,吾乡(按:指湘乡)又因此跻致名位,广积金钱,旧日凿井耕田之子,椎牛屠狗之夫,皆高牙大纛,美衣华屋,以自豪于乡里”。(674)由于这些地区的军功人数极多,土地几被兼并殆尽,地主所有制占着绝对统治地位。

战后土地集中、地主所有制扩展的另一类地区,是19世纪中叶以后开始大规模放荒招垦的东北、台湾等农业新垦区。这些地区的大部分土地都集中在地主手中。

在东北,虽然有关于地权分散的记载,如谓奉天“大地主不多,拥有200~400天(按:一天即一垧,相当于关内6~10亩)者,就算是富有的了”等。(675)但这些记载往往自相矛盾,如80年代一个叫约翰·罗斯(Rev.John Ross)的英国传教士报告说,在东北,一个六七口人的家庭维持生活的土地数量最少为3垧即3英亩。“田场大多数是耕者自有的。我从未听说过租佃的事情”。但又说,“这里占地100英亩以上的土地所有者很多,有地200英亩以上的也不少。……一个有100英亩土地的人便是富翁了”。“如果一个人口少的家庭而拥有大田场,通常是把它分成5英亩至30英亩的小块按前述的条件出租”。(676)按照约翰·罗斯的估算,一个占地100~200英亩的所有者,即占有30~60个普通农户的土地,而这种土地所有者又“很多”。应当说,这里的地权相当集中。又据光、宣之际外文报刊的报道,奉天“自耕农”占据统治地位。(677)但这里所说的“自耕农”田场面积都比较大,一般为五六十亩至百多亩。显然,这种“自耕农”中包括了相当部分雇工经营的地主。事实上,这一时期的东北耕地主要是内务府庄园和八旗贵族土地。新放垦的官荒旗地,也是地主揽垦的居多。如1870年有人奏报,奉天有的豪强,“一人捏造数名,报垦数十百顷”。(678)吉林有的地主开荒3000余垧。(679)光绪后期,官地旗地逐渐民地化,地权也大多落入地主手中。据1908年的统计,奉天承德辽阳、海城、辽中等23府厅州县或地区,占地超过1000亩的93家大地主,土地总面积达513150亩,平均每家达5500余亩。(680)这类地区,地主所有制显然占据统治地位。

台湾地区的地权也很集中。(681)这里豪绅恶霸依势包揽侵占。其情形与广东沿海沙田略同。或谓台湾新垦土地“全系绅民包揽”。(682)农民很难取得土地产权。

早在1850年,“台民无业者十之七,皆仰食于富民”。(683)1890年,台湾南部的土地多由佃户耕种。(684)据光绪后期的调查,“大租”(田底租)地主的土地占全台耕地面积的十分之六。(685)如加上其他一般地主占地,可能超过十分之七,自耕农占地不到十分之三。

还有一部分原来地权就比较集中的地区,或因没有受到农民起义的冲击,或虽受冲击,但战后封建阶级采取了严厉的反扑措施,或因豪绅势力强大、商人地主兴起、其他地主兼并等原因,农民大起义失败以后,地权集中的形势基本延续下来,甚至有所扩大。直隶、山东、福建、广东、四川等省,以及苏州、云、贵等部分起义区,多数都以地主所有制占据优势地位。

直隶省中北部是贵族庄田、旗地集中的地区,庄田凡229万多亩,旗地1631万多亩。这类土地和直隶耕地总面积相比,虽然为数不大,但分布地区比较集中。在这类地区,农民取得土地产权相当困难。如中部的唐县,所有膏腴,“半属旗地”。(686)雄县原额民地4405顷有奇,庄田旗地却达3675顷,占全部土地的83.4%。故当时论者谓该县“虚存版籍”。(687)北部的房山县,庄田旗地亦“十耗其七”。(688)像这类地区,贵族庄田所有制显然占据统治地位,这时旗地虽然已逐渐向民地转化,也主要是转移到汉人地主手里,(689)土地的所有制性质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

直隶各州县地权集中趋势还反映在地主户数及其占地面积的增长上。如故城县属,从前“间有巨室”,到光绪年间,占田3000亩者已有数家。(690)这时景州和枣强县的富户也到故城县买田立庄。(691)地主的发展是以自耕农的没落、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缩小为前提的。

关于直隶的地权分配,有两个比较具体的记载:一个是宣化府的西宁县,“计村二百,为佃庄几三之一”。(692)即有66个村庄的农民几乎全部佃种地主的土地。其余134个村庄也不可能全是自耕农,必然也有相当一部分土地为地主所有。这200个村庄的地主占地合计当在50%以上。一个是北京附近的武清县,据1888年的报道,各类农户比重,自耕农占70%,佃农占30%;各类地主比重,占地100亩者占60%,占地1万亩者占10%强,其余30%大概在100亩至1万亩之间,此外尚有占地10万亩的最大地主一两户。(693)从地主占地情形考察,尽管自耕农的户数比重较大,但他们每户所占土地很少,总计其所占耕地面积不会超过50%,地主所有制仍占据统治地位。又据1883年的报道,直隶一个县份不明的村庄,共有300户人家,其中占地400亩者8户,占地100多亩者30户,大多数农户占地不到20亩,不少人家没有土地。(694)据此估计,地主所有制也占统治地位。

山东的地权集中,同样十分明显。据1888年的调查估计,莱州自耕农和佃农户数的比重,前者占60%,后者占40%。但地主中50%以上是雇工经营。(695)也就是说,雇工的户数与佃农的户数基本相等。据此可知,自耕农同雇农户数的比重,前者占40%,后者占60%。再考虑到佃农和雇工单位户数和劳力数的耕地面积通常大于自耕农,可以肯定,地主所占土地、出租地和雇工经营地合计,当占全县耕地的60%~70%,甚至更多。该调查又谓地主之中,占地100亩者占总户数的30%,占地1万亩者占总户数的10%以上,又占地10万亩者一两户。这个调查对大地主所占比重的估计可能偏高,但该地区大部分或绝大部分的土地集中在少数地主手中,则是无疑的。又如西北部的清平县,光绪年间,据说左、王两姓大地主应完钱粮占全县粮额的一半。(696)与该县其他中小地主合计,地主所占耕地面积可能高达70%左右。曲阜县也是地权集中的地区。据1894年的数字,孔氏荒熟地亩合计凡109697亩,又所辖屯地、厂地、祭田125678亩。(697)该县地主所有制显然居统治地位。

据1957年山东大学对山东的济南一周村区、运河区、山东半岛区、鲁北区和鲁西—鲁南区42县中197个自然村光绪年间农村阶级结构所作的调查,为分析这些地区的地权分配状况提供某些参考材料。(698)如将该调查统计所列地主及其他非农户除去,各类农户户数及其百分比如下表。

山东省光绪朝五类地区各类农户户数及其百分比

资料来源:据景img263、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社会性质》,附表一改作(附注:①总户数原为26252户,其中地主810户,本表为便于考察地权分配,地主户数未计算在内。②原有富农1130户。该书把雇佣长工1~3人者定为富农,把雇佣长工4人以上者定为地主,又该书第69页关于淄川县栗家庄的调查,把占田30~50亩者定为富农。但是,在北方干旱地区,一个壮劳力(加上若干辅助劳力)可耕作20~30亩,甚至更多一些,雇佣两个以上的长工,其耕地面积通常超过50亩,而且雇主不必参加主要劳动,因此,雇佣长工1~3人的“富农”中,有一部分属于雇工经营的地主,故亦剔除不计。③该书第69页,关于栗家庄调查,把占地15亩以下者定为“贫雇农”。因此,雇农也占有少量土地)。

如表所示,各类农户共计24312户,其中自耕农15814户,占全部农户的65.0%,佃农和雇农合计8498户,占35.0%。我们可以根据各类农户比重对地权分配作如下估计,农民小土地所有制比重和地主所有制比重大致相等。

这是总的情况,至于各个地区,则互有差异。其中鲁西—鲁南区及鲁北区,佃农及雇农所占比重更大一些,分别占到总农户的49.3%和46.2%。而且,如前所述,佃农和自耕农相比,前者田场面积一般较大。这是由于佃农要以一半左右的产品交纳地租,只有田场面积大于自耕农,才能维持一家人的最低生活。至于一个雇工经营的大田场,单位劳动力所能耕种的土地面积也比普通农户要大得多。这是由于大农场使用的劳动力多,可以实行简单协作,从而劳动生产率较高。据此,在佃雇农户数超过40%的这两类地区,地主所有制当占据统治地位。

广东、福建两省地权分配有许多共同的特点。这两省一向地狭人稠,人均耕地和农户田场面积都比较小,一些地区族田比重较大,永佃制或包佃制较流行。由于地主兼并激烈,地权一向比较集中,甚至形成同一土地上产权的双重或多重分割。在广东,特别是广州府沿海诸县,如前面已经提到过的,既有豪绅地主的依势侵夺,又有富商凭借财力的大面积购买,地权的集中趋势十分显著。又据1888年的调查,东部沿海汕头地区,佃农占75%,(699)地主所有制显然占据绝对优势

在福建,虽有这样的记载:富户很少有人愿意购买土地,他们把地产认为是最不合适的投资,因此地价下跌,(700)但这可能是某一短时期的局部现象。事实上,长期以来,福建的地权兼并一直十分激烈,许多地主不仅在自己家乡购买土地,还在台湾竞相兼并土地。在永佃制流行的地区,地主则不仅兼并田底,而且并及田面。关于地权分配的情况,据1888年的调查说,福州的农业经营面积一般为10~100亩左右,其中50%的土地为耕者所有,50%为租佃地,如果再加上一部分雇工经营的地主土地,地主土地所有制当大于农民小土地所有制。调查还说,这里的大地主很少,占田1000亩的只有1家,占田100~300亩的也只有少数几家。(701)这种情况,如上面所指出的,是由于人均土地和农户田场面积狭小的结果。这并不等于说福建没有大地主,如厦门一个洪姓商人地主,“家有百万之富,田亩甚多”,其佃户多达1000人。(702)

四川除少数州县外,地权的集中趋势也是十分明显的。如云阳县属,除南境少数地方田少山多,“谷石逾百,即称大有”,地权比较分散外,其余如凤鸣院以上村庄,“土田较沃,富民亦多”;县之北境则“地多膏腴,益之盐卤之利,茶蔗之饶”,富者“田庐卤井,资皆巨万”,地权比较集中。(703)如彭县,据光绪初年统计,全县共计56700户,其中上户521户,中户14748户,下户41491户。下户占总户数的73.2%。这类农户大概指佃雇农民,也可能包括占地很少的半自耕农。论者并谓,农民疾苦,“盖非独兼并使然,而私租之为害也”。可见地权高度集中在该县是一个公认的事实。(704)光绪中期井研县情况也是“无田之家居大半”。(705)大部分土地显然为地主所垄断。

此外,湖北某些地区,地权也很集中。如广济县,据80年代的调查,虽然那里的大地主不多,只有少数人拥有300亩土地,有200亩地就认为很富有了。但属于农民所有的土地,通常只占耕地的10%~30%,(713)亦即70%~90%的土地被掌握在地主手中。

上述地权集中的各省州县,都是属于没有发生农民起义或受起义冲击较小的地区。但也还有一部分农民起义地区,战后仍然保持着地权集中的形势,甚至有所加剧,其中以江苏苏州和云南、贵州某些地区较为明显。

苏州府属地区,一向豪绅麇集、地权集中。太平天国占领期间,豪绅地主纷纷避入上海或其他地区,还有的投入湘、淮军,或组织团练武装,因而得以保存下来。(714)太平天国起义失败后,苏州地主很快就恢复了封建权势,他们原先占有的土地很多都原封未动。即所谓“各家其家,各业其业,衣冠不废”,“有田者岿然而独无恙”。(715)这样,苏州豪绅地主在战后时期的土地占有方面,仍然居于绝对优势。或谓苏州地主“类皆世绅巨室”,(716)或谓“苏属业主半是缙绅巨室”。(717)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日益集中于豪绅手中,即所谓“田日积而归于城市之户”。(718)同、光年间,常熟县拥有良田万亩的即有绍兴籍孙姓、南浔籍张姓、周家码头周姓、田庄林姓、鹿苑钱姓、施家桥张姓、湖荡滩邹姓、仓巷归姓等8家,有4000亩以上的地主,更是指不胜屈。(719)在苏州近郊各县,地主囊括百分之八九十的土地。正如当时论者所说,“吴中之田,十九与绅富共有”;(720)“自耕者十不及一,佃耕者十不止九”。(721)其他各县,地主所有制的比重可能略低一些,也同样居于绝对统治地位。如昆山县,据20世纪20年代的调查,光绪后期各种农户的比重是,自耕农占26%,半自耕农占16.6%,佃农占57%。(722)据此推算,地主占地当在70%左右。

苏北的扬州以北各州县,地权分配同苏州地区相似,只是那里受到农民起义的冲击更小,地主基本延续下来,地权分配几乎没有发生多大变化。据1888年的报道,苏北地区的大地主相当普遍,自耕农很少。在兴化和泰州一带有不少占地1000~10000亩的大地主。那里耕地的十分之七或十分之八是出租的。此外尚有雇工经营。据此估计,地主所占土地不会低于80%。再往北,地主就更大、更普遍了。一家陈姓地主,据说拥有40万亩土地,另一家姓杨的,有地30万亩。至于有地4万~7万亩的人为数也很多。“而自耕农便少有了”。(723)这里地主所占土地的比重,也是相当可观了。

云南、贵州两省,封建土地占有关系曾受到农民战争的冲击。回、彝、苗民起义失败后,清政府通过维护“原主”产权、没收“逆产”、清理“绝产”等措施,云、贵两省的地权分配出现了逆转,不少地方维持着原有的地权集中状况。

农民大起义以前,云、贵地区有两类地主:一类是回、苗地主。在贵州省属,如大定县苗族“土司”地主便是。这类土司,任意侵占苗农土地。一直到辛亥革命后,全县土地仍然至少有20%为土司私产。(724)二类是汉人地主。他们向苗农放高利贷,苗农须以土地作抵押,最后以土地抵偿债务。结果,苗农土地逐渐为汉人地主所占有。(725)咸、同年间,苗民所掀起的起义,主要就是为了争夺土地。当时虽然有些地主被打垮,但是,如上所述,战争结束以后,农民很少取得土地,相反,有些苗农的土地被剥夺改为屯田。后来这类屯田又多被私人侵占。贵州土地分配状况,从苗汉地主的兼并考察,有不少州县地主所有制占着相当大的比重。

云南省的地权分配也没有因回、彝起义而趋向分散,有些地区的农民反因起义失败而丧失原有土地。如西部的大理县,回民的田产房屋被鹤庆、丽江、剑川、浪穷等籍军官所占有。(726)中部富民县的几个区,有一个区三千数百户,其中有田耕种、足衣足食的只占十分之一,十分之九的农户耕地不足或没有土地;又一个区4000多户,“稍蓄盖藏者不过十之三”,其余十之七的农户,“全恃耕佣度活”。这类靠佣耕生活的主要是佃雇农;还有一个区,“贫寒者十之七八”。这些贫寒者都是无地少地的农民。(727)像富民县这3个区,地主土地所有制很可能占据统治地位。

总之,农民大起义虽然给予封建土地制度以严重的冲击,但起义失败后,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各个地区毫无例外地延续下来了。至于未受农民战争冲击或冲击较小,以及军功官僚地主、商人地主膨胀的地区,地权愈形集中,地主土地所有制更加扩大。这是农民起义失败后地权分配上的逆转。当然,各地的地权分配情况十分复杂,即使在一个省或州县范围内,地区间的差异也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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