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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与村民自主参与呈正相关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1.2 经济发展与村民自主参与呈正相关由于影响选举的村庄文化环境和政府干预等其他因素存在,村民经济状况与其村民选举情况虽呈现正相关,但相关系数较低。我们通过选举环境与村民选举中的具体表现来测量村民选举中的自主水平,分别考察二者与村民经济状况间的关系,数据显示,均呈现正相关关系。经济自主性强的村民其选举独立意识表现的明显较强。

3.1.2 经济发展与村民自主参与呈正相关

由于影响选举的村庄文化环境和政府干预等其他因素存在,村民经济状况与其村民选举情况虽呈现正相关,但相关系数较低(表3-1)。我们通过选举环境与村民选举中的具体表现来测量村民选举中的自主水平,分别考察二者与村民经济状况间的关系,数据显示,均呈现正相关关系。通过具体变量关涉的实际场景,分析经济发展与选举指数间的相关状况。

表3-1 村民经济收入状况与选举指数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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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格采用的是单尾(1-tailed)检验得出的数据,是在双尾(2-tailed)检验后得出二者之间正负关系的基础上,为增强数据的显著效果而采取的处理方式。以下相关分析相同)

1)选举环境

选举环境这一变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投票程序设计上,是否为投票人提供有利于自主选择的环境,主要指选举的硬件设计,布置秘密划票间等;二是村庄政治社会环境是否能够使选举人独立自主行使选举权利,选举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的外部压力如何。

把村民投票环境的测量数据与收入状况做列联表相关分析,其卡方检验显示显著性为0.018(低于统计上要求的0.05)(表3-2),即二者是一对相关变量,并呈现正相关关系。调查样本的频数比例显示(表3-3),收入在6 000元以上选择“秘密”投票的比例远高于收入在1 000元以下选择该项的比例,高出近20%。经济自主性强的村民其选举独立意识表现的明显较强。该变量有效回答的53.6%选择了个人投票是秘密的。可见,选举中的投票秘密程度偏低。访谈中也的确碰到有夫妻二人在选举中投不同候选人的票[7],但这是很个别的现象。46.4%的调查对象选择了投票是“公开的”,也就是说,自己的投票有第二方、第三方知道自己的投票情况的。

表3-2 村民收入状况与其投票环境的列联表卡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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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cells(.0%)have expected count less than 5.The minimum expected count is 14.37.

表3-3 家庭人均收入与投票环境的列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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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票环境状况与受教育程度的相关分析中发现,二者的相关度(0.124,表3-2)高于投票环境与其经济收入状况的相关度(0.018),村民的文化水平是影响投票中秘密与否的一个主要因素。现在村庄选举普遍采取印制选票的方式,村民至少需要认识候选人的名字才可以独立投票,村民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是保证投票具有自主性的基本条件。

表3-4 村民受教育程度与选举环境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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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1level(2-tailed).

投票环境受多种因素的干扰。调研发现,实际选举中存在大量的“委托票”,委托票的成因有几种:有选举资格的村民外出不能亲临现场;选民亲临现场,但由于文化水平限制自己不会填写选票,只能请他人代替自己填写,往往是别人选了谁他的选票也就填了谁;期望当选的人操控合法的缺席票,美其名曰“委托票”。在某些偏远落后、自然村分散的地区,不正式组织选举的村庄强行“委托”[8]。据广西某村小学的校长介绍,上次选举,上面要求组织村小老师勾选票,并且指定勾哪个人,村小学老师加班加点把厚厚的几叠选票勾好。[9]在山东省菏泽市某村,正式选举前现任班子和村民代表(主要是村里有威望的村民)集中商议下一届由谁来干,确定人选后印制选票,把各小队小组的票由这些村民代表集中勾票,其中一个有威望的村民代表讲“(我们)想让你当你才能当得上;不让你当你想当也当不上!”[10]主观和客观的原因造成农村选举中大量“委托票”,尤其是组织选举的成员人为制造的“委托”或“代表”严重影响了村民在选举中自主性的发挥和独立民主品格的形成。一方面,村民在参与投票的过程中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选择偏好,不是有效地参与;另一方面,村民的参与机会被剥夺,在村庄范围内的村民没有平等的选举和被选举机会。

选举作为民主的标志性环节有着基本的民主要求。普遍来看,在村级选举中远远没有实现“平等的选举”、“有效的参与”、“充分的知情”、“公众对议事日程的最终控制权”[11]等。村民平等的选举权利得不到保障,其他环节同样难以做到。选举中的外来压力往往左右着投票人的行为结果,对投票动机的测量中,选择“村里要求去参加”和“事先有人给说选某人的”两项占43.2%,也就是说村民在选举中受几个方面交叉压力的影响,相当一部分选民的投票不是个人主观意愿的完全反映。

变相的强奸民意也屡见不鲜,流动投票箱的工作人员在某些地方成为对村民投票选择的监视人,投票人需按照他们的意思投票,对于这种村庄选出来的村干部大部分村民认为“没有好处反而有坏处”[12]。调查陕西省定边县Y村的调查员如此记录了该村的村庄选举:

该村由10个自然村组成,地处黄土高原,各自然村处于千沟万壑之间的土山上,人们吃喝靠天,人均年收入为200~300元,即便在这样的村庄因为村委会有收纳公粮提留、分发救济以及今年村庄局部地区有石油资源的发现,村委会选举竞争激烈,得到村主任的职位是支配村庄资源的第一步,贿选、拉选票在村庄选举中明目张胆地出现。候选人×××在竞选重地托自己的小舅子和其他亲戚,给村民每家每户送一大碗羊肉,并向村民声明这一“礼物”是村主任候选人×××送给他们的,让他们在投票选举时都选×××,并威胁说如果不选他,后果自负!选举开始后,四个人一组,拿着投票箱来到每家每户,村民在填写选票时有人在旁边监视,打着不记名投票的旗号,进行着事实上的强迫式选举,他们暗示,如果有人不选×××,将会遭到“报复”。这个毫无公正可言的选举将×××推上了村主任的宝座,村民议论纷纷有口难言。

在这种经济发展落后而村干部职位又貌似有利可图的村庄,选举成了村庄强势得到村庄合法权力的工具。选举中的不公正行为和形式化做法,严重扭曲了投票人对投票和选举的态度,总样本中46.8%的选民认为自己的投票“不重要”或“无所谓”。选举虽然是村民自治的一个基本实现程序,没有选举无疑更不会有村民自治,但是,法律文书规定的选举程序与实际上的选举情况在我们所调研的村庄中差异很大,选举规则在村庄场景的执行过程中发生严重偏离,尤其在上述Z村、Y村等经济落后的村庄,基本的选举程序被严重扭曲。被调查村庄总体比较而言,富裕的村庄在选举程序安排上更为正式、更为规范一些。

2)选举过程

从被调查村民某次选举填写选票的频数情况来看,除50.6%的被调查对象选择了“严肃认真填写”,随便填写的占16.2%,按他人意思填写的占8.2%(表3-5),等等。在考察民主的情况时,利普赛特将选民参选率作为衡量民主的重要指标,但在村民自治的考察中单纯看农民的参选率并不能充分表明农村民主的状况,村民投票的社会环境和个人心态存在较大差异,行为上的参与与真实意愿没有保持一致,从以上的各项数据可以看出。

表3-5 填写选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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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村民个人填写选票的情况与其收入状况进行相关性分析,二者的相关系数不高但呈现正相关关系,且显著性也符合统计要求(表3-6)。同样可以判断,经济条件好的村民在投票和填写选票时有更大的自主性,并能更为理性地对待选举,而经济状况差的村民往往对村庄公共事务更加冷漠,选举中的随意性也更为严重。国外有学者(如Lucian Pye)也认为中国村民自治中的选举是动员出来的参与,村民这种表面的服从其结果必定存在言行不一。村民自治的实际治理状况也证明选举绩效总体较低,因此,有效地参与依赖选举环境,尤其是选举软环境的构建和村民内在的权利要求,当前,多数村民没有从选举行为中体验到选举制度的意义。

表3-6 村民收入状况与填写选票情况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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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5level(1-tailed).

于是对“村里最近一次村委会选举”的运作考量,出现这样的结果,选择“村里少数人操纵”、“按政策走形式”、“镇党委政府干预的结果”的占总村民样本的54.1%(表3-7)。可见,即便在村民自治运作中最强调的选举环节中仍有半数以上的被调查对象认为选举没有按照《村委会组织法》执行选举程序。选择“走形式”一项的有效比例高达32%。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中,民主选举因其执行程序具体,被公认为是实施最好的环节。

表3-7 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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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村民对村委会选举的消极情绪上升,经历了几次选举后,村庄的治理格局已经形成,村民反映“选来选去还是那几个人”。但《村委会组织法》对选民的参选率、候选人的得票比例、代填委托票的数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每次选举动员村民参加投票是选举组织者必须做的工作。当前农村普选普遍靠物质激励来实现,或者是为了达到满意的参与率或者是为了应付上级对村民选举热情程度的检查,在经济发达和经济发展的地方都大量存在“不给好处是不去投票”的村民。在走访的村干部和乡镇干部中,他们对这一点都深有认识,一个村委会主任这样谈村民选举,“大部分是为了钱而来的,投一张票领5元钱就走了了事”。[13]上海一镇党委书记介绍说:“参加选举的选民会占到有选举资格村民的95%,在农村选举,一般都会给误工费,否则没人来选,参加选举的人每人10元。这基本上是我们选举工作中约定俗成的”[14],突显了村民自治作为外来制度的安排性特点。

相当多的村民参加选举与否与误工费等选举行为带来的物质受益直接相关,也显示出,对生活不富裕的多数农民来讲,少量的经济物质刺激乃至几元钱就能交换村民手中的选票。调研中在家赋闲的村民直接表示是因为“两袋咸盐钱”才去投票的,这和32%的被调研村民选择选举是“走形式”相符合。也充分显示出,对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内在的物质需求优于对政治权利的需要,在动员式参与下,落后地区选民的选票只是廉价的交易物,并不是权利的承载。在调查到的陕西省一个山村,那里人们的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有的人家春节还不能敞开肚皮吃顿饺子,在这样的地方一碗羊肉就能换一家人的选票。[15]在如此的生存环境下,很难想象让农民饿着肚皮去关心选举,尤其是经历几次选举后,村民并没有看到选举给他们的现实生活带来改观,农民对这种外来制度安排的积极性可想而知。

在村民自治推行之初,农村出现了农村政治发展的高潮,但是几年下来之后,这种普选与直选并没有像最初宣称的那样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切实的改善,反而出现了花样翻新的村庄治理弊端。村民中对村干部的否定舆论与日俱增,以至于村民认为“选谁都一样”、村庄选举演变成类似于村庄其他传统活动形式的仪式活动,选举甚至与村民的实际生活脱离关系。在一些存在村庄强势的村庄,村庄选举成为某些人“发财致富”的通路,村庄选举以合法的形式成为瓜分现有村庄经济的策略性途径。在调查到的宁夏、河南、山东都有这种村官蜕变成村庄一霸,把持村庄公共权力肆意作为的情况。调研数据显示这些村庄人均收入均在较低水平,基本是温饱或最低生活水平线状态,他们或者是乱收税费、或者是截留上级拨发的扶贫救济款项,在村民眼里没有好处只有坏处,村庄中某些“拳头”大的人通过选举这一合法政策路径对金钱的疯狂追逐。在民主的形式下运行着对选民的压榨,选举形式和选举目的严重脱节,显然,这种投票结果不能体现村民基本的正义。面对村干部的失职行为,村民更多的是“没有办法”、“无可奈何”,仅有11.1%的村民选择了“联络其他村民,要求罢免村干部”,村庄选举中选举行为与选举后的村庄治理存在严重脱节,民主选举与村庄民主控制没有关系,选举的实质效用被剥夺,村民自然失去对选举的兴趣。在这些村民对村干部权力失去约束力的村庄,亟待政府发挥影响力,指导与规范村干部权力的上限和下限,给村民选举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这是调整干群关系、避免恶性事件的根本所在。

以上对选举中两个变量的测量显示,选举的弊端尤其存在于经济不发展的村民和村庄,正是这些弊端的存在,使两个变量虽然与村民经济状况呈正相关,但相关性表现得不强烈。事实显示,落后村庄的村庄选举不但徒有虚名,而且发生选举基本性质的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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