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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的条件

时间:2022-06-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超越了这些限度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将会遏制东道国经济发展潜力的发挥,并会损害自立发展的根基。根据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的条件、中国的实际情况以及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中国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的条件,亦即自立模式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场保护。不论市场机制是否存在,以及市场机制的作用和机制如何,市场保护是落后国家和地区在世界经济中确立自己地位的第一步。市场和市场机制的运作是一个自发过程。

第六节 中国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的条件——自立发展模式的实施

自立发展模式是传统大国模式的一种改进模式,是基于传统的大国模式和依附发展模式之间的一种发展模式。自立发展不同于闭关锁国式的“自力更生,独立自主”下的极端传统大国模式,也有别于主要依靠跨国公司及其外国直接投资活动的依附模式。它始终是以培育、促进民族企业成长、壮大为核心。就对外开放来讲,放宽或加强对跨国公司及其外国直接投资活动的控制仅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因此,跨国公司及其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应以不损害当地企业的成长为限;同时,跨国公司只是促使当地企业发展的一个配角,而不是相反。超越了这些限度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将会遏制东道国经济发展潜力的发挥,并会损害自立发展的根基。反之,如果外国直接投资介入适度,则跨国公司还会促使当地企业的成长及经济自立目标的实现。

就对内改革来讲,促进当地市场机制的完善以及健康运行是这种模式成败的关键。激烈的、残酷而健康的国内竞争会促使国内企业和产业的竞争能力更强,反之则相反。

根据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的条件、中国的实际情况以及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中国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的条件,亦即自立模式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保护。不论市场机制是否存在,以及市场机制的作用和机制如何,市场保护是落后国家和地区在世界经济中确立自己地位的第一步。没有这种自我身份的界定和识别,落后国家只能沦为发达国家制造业或产业的一个延伸、一个补充或者一种扩展,而没有任何自身的意义。

改革开放尤其是加入WTO以后,我国市场保护的力度在减弱,范围在缩小。譬如,随着加入WTO承诺的履行,2005年我国总体关税水平已经降到10.1%,非关税措施也已经完全废除,整个关税水平也被约束,不能随意提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发展出WTO规则允许的市场保护的新方式和政策手段。譬如,我们可以通过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体系来定向地提供不同产业的国内市场,变市场保护为定向的市场需求。又如,我们可以通过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和国家标准等来构筑无形的市场保护网络。

那种认为在全球化条件下,不需要对当地市场进行保护的观点是错误的,也是有害的。没有对当地市场的保护就没有了当地企业独特发展的空间和机会,就减少了当地企业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来源和平台。

第二,政府作用。一般情况下,政府只是在市场机制下不发挥作用,在失效的情况下才发挥作用。但是,在落后国家和地区中,政府还有更重要的作用。这些作用包括:①培育或建立市场或市场机制的作用。落后国家在工业化的初期,市场和市场机制要么不存在,要么发展很不完善,这时,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②自觉地有意识地引导市场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和市场机制的运作是一个自发过程。作为一个落后国家,在其他国家已经经历过产业或制造业成长的完整过程之后,没有必要再让市场和市场机制自发地进行运作,而可以进行必要的引导和促进。譬如,在整个制造业还处在主要依靠廉价劳动力以及原材料阶段时,根据其他国家的发展经历以及国际经济环境,一个国家的政府完全可以前瞻性地、长远地促进和强迫企业进行技术和产品的创新,并积极营建这种发展的环境,从而引导和促进整个制造业的升级换代和循序渐进发展,避免自发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所可能造成的发展断裂或中断现象,也避免整个制造业发展零散,研究和开发与整个生产环节以及与产品营销环节相互脱节的现象。这是一种市场运行中的“后发优势”。③鞭策企业和产业的作用。落后国家对市场的保护通常会造成当地市场竞争的弱化,以及当地企业的不求进取、安于现状的投机性行为。譬如,在保护的市场中,许多当地的生产企业根本不进行积极的产品生产和技术学习,而是利用进口的特权,或者进行生产的特权,长期生产和销售质量低劣、价格昂贵的产品。有些企业甚或大量进口国外产品,牟取暴利。这时,规范、约束当地企业的经营行为,以及对当地企业的强有力鞭策便非常重要。

改革开放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国产业成长所面临的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传统的贸易保护和扶持政策正在逐渐退出或大大弱化,以企业竞争力培育和积累为基础的科技创新和竞争政策逐渐成为主导。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的开放,进口竞争会不断加剧,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投资还会持续增加。在进口竞争压力下,如何在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和竞争中,通过吸收和消化进口技术,尤其是通过自主科技创新促进我国比较优势到竞争优势的转化,并逐渐培育出新的优势产业,从而发展和壮大我国企业和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未来发展的重大议题。

在传统的贸易或生产保护逐渐淡出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在产品的贸易或交换,以及生产领域之外的阶段和功能上进行政府政策空间的创新和开拓。譬如,在竞争前领域中,或者在企业成长的外部环境上。如人力资源、基础设施上尽量将企业的投资社会化,从而实现对企业的间接补助和支持。更重要的是,要促进企业创新和技术升级,形成一种国家创新的工程和战略。只有这样才能进行当地产业或制造业的有机整合,以及从低成本生产阶段上的突破和升级。

即便是在市场体制已经完全建立并运行良好的情况下,我们还需要对这种机制的运行提供一些长远的、战略性的引导和拉动。譬如,通过军事采购或政府采购的形式提出新的高技术和高技术产品,从而资助、引导和拉动整个产业和市场的发展方向。或者将市场上潜在的产品和技术纳入到政府或者军事的采购清单中,提供大量的资金,以相当规模的市场来促进或引导整个产业的发展方向,拉动当地产业的发展。美国许多高科技产业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尤其是从政府作用的角度。

第三,市场机制。这是决定我国制造业中心建设乃至整个经济发展和前景的最关键因素和环节,也是我国20多年来改革和开放的努力方向。但是,作为一个转型经济,我们在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方面,私营企业的发展长期受到压制,而国有企业的改革尚没有最后完成;另一方面,市场开放以及越来越深地融入到全球经济之中,也对我国市场机制的建设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出了越来越多的挑战。譬如,我国市场除了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利益差别以及相互博弈所造成的区域性分割之外,还有不同跨国公司以及制造、研究开发和市场营销等不同功能上相互错位、相互独立和隔绝所造成的产业上和产品上的分散化。这些都大大限制了我国整体市场的形成和规模经济的发挥。整个产业和整个经济被四分五裂地肢解开来,缺乏整体性和统一性。

私有企业发展上的限制,这方面我们已经有了意识形态的突破。“三个代表”思想将私营企业提高到和其他类型,尤其是与国有企业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是前所未有的进步和发展。但是,这种思想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全体现在我们对待私营企业的政策和法规,甚至普通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对私营企业的观念和看法上。私营企业也需要在各个方面做出不懈努力,以行动和成效改变这种现状。同时,加大力度改变自身形象,提高自身的素质。

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抓大放小”的政策上,我们在“抓大”方面成效突出,但是在“放小”方面则显得比较消极。似乎要把这些小企业处理掉,而不能将国有企业的退出和当地私营企业的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将国有劣势转化成私营优势。

更重要的是,我们在体制上还有许多限制市场正常发展和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地方。譬如,传统的限制国内企业出口用汇的政策以及登记和审批制度,大大限制了企业技术等方面进口的经营行为。从而造成进口用汇与出口创汇之间的不平衡,以及相互阻隔,造成市场运行不畅。另外,许多行政性限制人为地造成市场的分割,譬如,行政区划下的区域发展。必要的行政区划,如对省市的划分和职责权利配置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对一个省或直辖市下的行政区划的职责则应该大大削弱。北京市内各区县教育市场的割据以及教育资源配置的扭曲与浪费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并造成人为的市场供求失衡和紧张。

第四,后发优势。“后发优势”是指落后国家培育一个产业时,由于落后,同一产业及相应的技术、经验管理方法等已在发达国家中现成存在。因此,不必再花费同样多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行重复开发和探索,而可以通过引进、学习方式获得,由此而来的经济效益(Gerschenkron,1962)。对发展中国家来讲,很显然,这种“后发优势”利用得越充分、越彻底,国内产业培育的效果便会越好。

从后发优势发挥的国际条件来看,我国所面临的国际环境已经大大改善。但是,这种优势的利用,尤其是在创造性利用方面,我们确实还做得很不够,特别是与韩国以及日本相比较。造成这种状况的最主要原因在于我们国内的市场机制的建设还没有完成,市场竞争的压力还不大。当然,欧美发达国家以种种借口对我们进行的技术出口管制,从而造成的技术来源上的限制也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这绝不是主要原因。

第五,大国条件。作为一个大国,或者特大型国家,我国的许多政策可以有更大的回旋余地。譬如,巨大的市场规模允许我们在一个产业的发展初期,先通过优惠政策吸引跨国公司培育市场并带进技术和产品,然后,再在一定条件下鼓励国内企业的大规模进入并逐渐发挥主导作用。同样,规模和各地之间巨大的市场差异也允许我们同时采取几种相互竞争的技术选择,并有可能综合出新的优势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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