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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发展态势及其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时间:2022-06-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农业产业化发展态势及其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一)农业产业化的组织类型和利益结合关系根据各地的报道和有关案例综合分析,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组织类型大体可以分为五种模式,即“市场+农户”模式、“基地+农户”模式、“公司+农户”模式、“协会(合作社)+农户”模式、“中介+农户”模式。

二、农业产业化发展态势及其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一)农业产业化的组织类型和利益结合关系

根据各地的报道和有关案例综合分析,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组织类型大体可以分为五种模式,即“市场+农户”模式、“基地+农户”模式、“公司(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协会(合作社)+农户”模式、“中介+农户”模式。

1.“市场+农户”模式及其利益结合关系

“市场+农户”模式中的“市场”,并非一般所指的广义市场,而是指具体从事商品交换的场地,是狭义上的市场。这种市场一般是由产地或集散地的农村社区集体利用其公用土地建立起来的场地设施,目的是利用市场集散商品的效应,为当地村民提供一个农产品销售场所,也为村组集体建立一个出租摊位和收取管理费的创收窗口。在这种模式中,农户与市场之间通常不存在固定的产品产销合约关系,农户只是作为各自独立的客户参与市场交易活动,市场带给当地农户的经济效益主要源自市场的客户集聚效应带来的较低交易成本。

2.“基地+农户”模式及其利益结合关系

“基地+农户”模式中的基地,又有三种类型。

一种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建立的商品生产基地。这种基地,往往伴有强制性的生产和定购任务,国家指定部门通过农村社区自治组织,与农户之间签有生产、定购协议,通常对农户生产的有关农产品实行保证价收购。

另一种是公司、龙头企业建立的基地。这种基地又有两种经营方式。第一种是雇工经营方式,即公司或龙头企业自己建立基地,雇用当地农民从事生产。按照这种经营方式,农民主要是通过在基地打工获取劳务收入。第二种是反租倒包经营方式,即公司或龙头企业通过租用农户的承包土地建立生产基地,再通过发包的方式让部分农户按照公司或龙头企业的技术要求进行生产。按照这种经营方式,原来的土地承包户一般可以获得不低于自己耕种收入的租金报酬。新承包户可以获得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础上的承包收入。

还有一种是公司或龙头企业通过村组社区或直接通过与农户签约建立的基地。这种基地,通常由公司或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种苗、种畜、种禽、饲料、肥料、农药、病虫害防治服务,对产成品实行合同或订单收购,事后结算。按照这种方式,农户通常能够提高专业化生产技能,获得较稳定的产中服务和产品销售收入。

3.“公司+农户”模式及其利益结合关系

“公司+农户”模式中的公司,按照龙头企业资产属性的不同,大体上有5种类型,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人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和国有、集体、私人、外资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公司与农户的利益结合方式,按其制度安排的不同,大体上有4种类型:一种是“互惠契约”关系;一种是“出资参股”关系;一种是“市场交易”关系;还有一种是如前所述的“租地—雇工经营”或“土地反租倒包”关系。

其中,所谓“互惠契约”关系,就是上面所说的,公司与农户之间直接签订互惠契约。规定公司向农户提供关键性生产资料和产中服务,承诺产后回收部分或全部产品,有的还规定公司给予某种价格保证,农户则要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生产,并保证按要求向公司提供全部或规定数量的合格产品。

所谓“出资参股”,往往是在建立前述互惠关系的基础上,公司再吸收农户参股,使农户成为公司的小股东,年终从公司获取小额分红。

所谓“市场交易关系”,通常是公司通过社区乡、村、组集体,组织农民建立生产基地,但公司与农户之间没有任何契约承诺,一切交易活动都按市场规则进行。最后两种关系,实际上就是前面所说的公司办基地的模式。

4.“协会+农户”模式及其利益结合关系

协会和合作社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组织。

前者是一种非企业团体,通常是由基层政府中的农业技术部门(所谓七站八所)、农村技术员、能人以及一些公司、企业组建起来,以从事技术推广和交流、为农民培训专业化生产技能为初衷,后来逐渐发展到提供专用生产资料、从事农产品销售的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由于协会的组织方式比较松散,因此一般情况下,协会主要靠收取培训费、教材费、从事专用生产资料经营和收取产品销售中介费等来创收。农户则主要通过学习专业生产技能和发展某些特色农产品生产来增加收入。

合作社是一种企业组织,目前国内的多数合作社是由地方政府、社区集体、原供销合作社组建起来的,也有一部分是从专业协会发展而来,还有少数是由一些合作社倡导者、国际组织以及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合作社与专业协会的最大区别在于,合作社本身是一个商业经营机构,它的主要宗旨就是为其社员加工、销售农产品,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在农产品交易中,从事中介活动的协会,处于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地位,而从事生产、商品经营活动的合作社,在农产品交易中属于交易双方的当事人之一。它与其他公司、企业的区别在于,合作社出资人的主体是通过合作社进行交易的农产品生产者,合作社是他们的自我服务企业。农户参加合作社除了可以共同加工、销售农产品,共同购买生产资料以外,通常还能从合作社得到股金分红和交易利润返还(惠顾额返还),这样就把一部分农产品产后增值利润留在了农民手里。

5.“中介+农户”模式及其利益结合关系

所谓“中介”,主要是指那些为交易双方提供居间服务的个人和经营组织。目前,在国内农产品市场上,为农产品交易双方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主要是一些熟悉销售渠道、掌握较多客户资源的专业大户和运销大户。他们往往在从事自有产品销售的基础上,组织周围村民的货源,联系外地客户,帮助双方达成交易,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有的还为双方提供库存、运输服务。这种模式,对那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专业化生产地区来说,起到了疏通产品销售渠道,促进当地农业商品化生产发展的作用,降低了从事专业化生产的农户所面临的市场进入门槛,减少了自销风险带来的损失,相对稳定了他们的收入。

(二)农业产业化的总体发展状况及其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根据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统计,截至2002年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9万多个,比2000年增长41%,带动农户总数达7000万户,占到全国农户总数的30%。其中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有372家,平均每家的固定资产为2.5亿元,平均销售收入为7.1亿元,平均带动农户7.6万户。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达到1839家,其他龙头企业2万多家,形成了以国家级龙头企业为核心,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为骨干,数万个小型龙头企业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企业群(见表9-4)。与此同时,2002年全国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农产品订单所覆盖种植业面积达到3.27亿亩,约占当年全国农业播种总面积的14%,其中近一半是由龙头企业下达的。[7]

表9-4 全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数量和带动农户情况

资料来源:2000年以前数字,引自牛若峰:《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特点与方向》,《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5期;2002年数字引自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报告。

关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究竟给农民收入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迄今为止,并没有进行过大规模的详细的农户调查,所有的仅仅是一些典型案例调查、一些龙头企业的汇报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经验总结材料,所列举的农户增收情况不足为据。因此,这里我们只能从农业商品化程度提高和农产品市场一体化程度提高的情况,来间接反映农民收入情况的改善。

表9-5显示,与1995年相比,2000年全国的农业商品化程度有了显著提高,1995年全国农业商品化平均水平只有44%,到2000年已经提高到48.76%。其中青海、甘肃、湖南、西藏的农业商品化程度提高较快,但也有部分省区不升反降,其中安徽、广东、江西、贵州、四川的下降幅度较大。根据计算,各地农村居民销售农产品现金收入的离差系数,1995年为0.58,2000年扩大到0.69。说明各地农村居民在销售农产品的现金收入水平提高的同时,差距进一步扩大(见表9-6)。

表9-5 2000年各地农村居民销售农产品现金收入占农业总收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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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02)。

表9-6 2000年各地农村居民家庭销售农产品现金收入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02)。

表9-7显示,玉米、苹果和橘子三种农产品的市场地区差价也有了明显缩小。其中玉米的地区价格离差系数,1995年是0.24,2002年下降到0.11;苹果的地区价格离差系数,1995年是3.04,2002年下降到0.17。说明上述农产品的市场一体化程度有了较大提高。当然,由于国家物价局的统计数据各年度取样不同,致使有关数字的可比性不足。尤其是苹果的价格取样,1995年江苏的价格水平达到每50公斤596元,而2002年的数字空缺,使得前后两组离差系数的可比性大大降低。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江苏的苹果价格在1997年已经降到每50公斤49.48元,即使把2002年江苏苹果的价格浮动范围估计为1997年水平上浮100%,全国各主产地的价格离差系数也只有0.35,大大低于1995年水平。这种情况还可以用橘子的情况加以佐证。1995年,全国5个样本省橘子价格的离差系数是1.66,而2002年全国5个样本省橘子价格的离差系数是1.33,两者相比,说明国内橘子市场的一体化程度也有了较明显地提高。

表9-7 2002年,玉米、苹果和橘子三种产品的地区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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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2003)。

全国农产品的商品率提高,农产品市场的一体化程度提高,无疑对于提高农民收入有着明显作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迅速发展,农产品加工、营销链条延长,对于稳定农产品销售渠道,提高农业商品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也有着无可辩驳的正面作用。但是,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业产业化带来的农产品增值效益大部分被龙头企业截留,较少惠及农产品生产者,仍然是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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