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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的“四低一高”和农业产业化政策的提出

时间:2022-06-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农业的“四低一高”和农业产业化政策的提出1.我国农业的“四低一高”我国农业商品化程度低,许多地区的农民家庭仍然停留在自给半自给的小农经济状态,这种状况是制约我国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因素。2.农业产业化政策的提出农业产业化的概念,最早是由山东省潍坊市于1993年初提出来的。

一、我国农业的“四低一高”和农业产业化政策的提出

1.我国农业的“四低一高”

我国农业商品化程度低,许多地区的农民家庭仍然停留在自给半自给的小农经济状态,这种状况是制约我国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因素。

国家统计局农村住户调查,我国各地农村居民人均销售农产品现金收入的水平存在着巨大差异。以1995年为例,农民家庭销售农产品现金收入水平最高的省份是黑龙江,人均达到1514元;最低的是西藏、青海,人均分别只有139元和188元。前者几乎是后者的10倍。全国大部分省区(18个)的农民家庭人均销售农产品现金收入只有400元到700元左右,还有相当一部分省区(9个)的人均销售农产品现金收入在400元以下,而人均销售农产品现金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省区只有3个(见表9-1)。

表9-1 1995年各地农村居民家庭销售农产品现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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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02)。

如果把农村居民家庭销售农产品现金收入与其农业总收入之比,作为农业商品化程度的一个近似指标,那么可以看到,全国平均农业商品化水平还不到45%,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区达到16个,其中商品化水平低于30%的省区有4个(见表9-2)。由于农业的商品化水平低,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最终进入市场交换获取现金的数量少,因此农民收入难以提高。

表9-2 1995年各地农村居民销售农产品现金收入占农业总收入比例 单位:%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02)。

与此相仿,我国农产品市场一体化程度低,也是影响农民收入,特别是影响主产区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因素。

表9-3是国家物价局有关玉米、苹果和橘子三种产品1995年和1996年不同产地销售价格的统计数字。数字显示,当年玉米的产地价格,最高为北京的每50公斤77.08元,最低为黑龙江的每50公斤32.53元,两者相差45元。也就是说,每公斤玉米的价格相差接近1元。而苹果的地区价差更为惊人,最高是江苏的每50公斤596.36元,最低是山西的每50公斤49.47元。也就是说前者每公斤价格超过10元,而后者每公斤价格不足1元。再看橘子的地区差价,最高是广东的每50公斤237.93元,平均每公斤4.76元,最低是四川的每50公斤34.95元,平均每公斤只有0.70元。上述数字表明,由于市场一体化程度低,农产品流通渠道不畅,使得主产地的农产品价格大大低于非主产地的价格,严重影响了主产地农民的收入。

表9-3 1995年前后,玉米、苹果、橘子三种产品的地区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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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1996年、1997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其中苹果为1996年数字。

我国农产品加工程度低,也是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据美国农业部2002年出版的农业实况(Fact Book,2002)一书反映,目前美国人的食品消费支出中,有80%是用于农产品产后的集散、批零销售、运输、加工、广告、包装、餐饮服务等费用。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消费者增加的食品支出中,约有92%是增加在农产品产后各种营销服务费用上。因此,延长产业链是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重要环节。

另据我国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的一份报告反映,目前,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加工率一般达到90%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和农业产值的比重为3∶1到4∶1,而我国农产品加工率迄今为止只有40%到50%,其中二次以上的深加工只有20%,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的比重只有0.8∶1。[1]我国农产品加工程度低,不仅减少了农产品附加值,也相对减少了对农产品的消费需求。由于初级农产品大部分属于生活消费必需品,其消费的收入弹性比较低,随着我国人均收入水平逐步提高,而食品消费的恩格尔系数逐步下降,对初级农产品的需求并不随着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因而导致部分初级农产品在低消费水平下的供大于求,价格下滑,进而影响了农民收入的提高。

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处于一种不利的交易地位,这是导致农民收入难以提高的又一重要原因。

农民作为一个初级产品提供群体,其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特点,使之在市场谈判中总是处于一种不利的交易地位。通过农民合作组织来改善农民的交易地位,通过合作社的纵向一体化经营把农产品加工增值利润保留在农民自己手里,这是被许多发达国家经验所证明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农民收入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

但是,我国农村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以来,农户生产规模小、市场组织化程度低,已经成为农产品进入市场的主要“瓶颈”。据农业部合作指导司估计,我国目前共有各种农民合作组织约15万个,参加各种合作组织的农户仅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5%左右。这与一些发达国家80%以上的农户都是合作社社员,每个农户平均要参加4~5个合作社的情况相比,有着天壤之别。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不仅成为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瓶颈”,而且农民在市场上处于一种被动接受交易商定价的地位,使他们的收入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是影响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原因。

2.农业产业化政策的提出

农业产业化的概念,最早是由山东省潍坊市于1993年初提出来的。当时,针对全国农产品市场不断出现买难卖难、农业经济效益难以提高的局面,山东省潍坊市提出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思路,并对农业产业化作出了24个字的解释,即“确立主导产业,实行区域布局,依靠龙头带动,发展规模经营”。当年7月,《农民日报》对潍坊的农业产业化发展经验进行了首次报道。[2]

1995年12月,《人民日报》对潍坊的农业产业化经验进行了大篇幅报道,并配发长篇社论。按照《人民日报》社论的解释,所谓农业产业化就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从此以后,农业产业化的提法开始流行,并得到中央的肯定和重视。[3]

200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十五”计划的建议中,提出“要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鼓励、支持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企业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同年11月,农业部等八部委召开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2001年元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再次强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和引导。”[4]

按照中央的精神和部署,中央财政、金融等部门和各地各级政府都加强了对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支持力度。仅在2002年,中央财政就安排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8亿元,国债技改贴息项目中安排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项目22个,项目总投资31亿元;农业银行安排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贷款227亿元,并将资产超过亿元的1000多家龙头企业纳入农行总行的重点支持范围。[5]

与此同时,各地也纷纷通过力量整合,把各方面筹集的支农资金、扶贫资金、国债资金、专项贷款等集中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其中仅四川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就安排了3429万元,重点用于产业化项目招商和贴息。江苏省采取多元化投入的方式发展农业产业化。其中财政投入11亿元,金融机构贷款112亿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8亿元,城乡法人投资34亿元,个人投资75.6亿元,引入外资11亿美元,给农业产业化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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