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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城镇化与农民增收的关系以及对农民工资性劳动报酬收入的分析

时间:2022-06-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有关城镇化与农民增收的关系以及对农民工资性劳动报酬收入的分析[5](一)加速城镇化进程能否使农民增收理论上说,中国的城镇化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是密切联系的,二者之间是一种动态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关系。低收入组农户的人均工资性收入约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6%,高收入组农户的人均工资性收入约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

三、有关城镇化与农民增收的关系以及对农民工资性劳动报酬收入的分析[5]

(一)加速城镇化进程能否使农民增收

理论上说,中国的城镇化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是密切联系的,二者之间是一种动态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关系。相关研究也表明这样一种关系。但对于这方面问题的现有研究,特别是对以中国区域(省域、东中西部三大区域)为考察对象的严谨的实证研究还显得严重不足,绝大多数论述尚停留在提出“城镇化有利于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理论假设水平上。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在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城镇化加速发展的同时,农民收入增长并没有出现与之相协调的景象,尤其是地区或区域之间的差距还在日益明显地加大。

定量的实证分析表明,城镇化发展对农民收入增长具有一定程度的拉动作用,但其作用程度具有区域性差异,对东部地区的作用程度明显高于中部、西部地区,对中部地区的作用程度高于西部地区。在城镇化水平低下的中西部尤其是西部地区,城镇化这个农民收入增长的“推进器”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城镇化发展对促进中部、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增长,缩小地区差距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加速城镇化进程,不仅能增加农民的工资性劳动报酬收入,同时留在农村的农民因为农业规模扩大,就业充分程度提高,从事农业的收入也会增加。因此,要增加农民人均纯收入,就必须加速推进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化水平,尤其是提高中部、西部地区的城镇化水平,充分发挥城镇化发展在农民收入增长中应有的作用。

(二)工资性收入是农民间收入差距的最主要根源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工资性收入对于农民收入的重要性日益提高。收入水平越高的农户,工资性收入水平越高,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比重也越高。2003年高收入户工资性收入是低收入户的平均绝对水平的10倍多,且高收入户工资性收入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所占比重明显高于低收入户。这一倾向在2003年和2004年是相同的。低收入组农户的人均工资性收入约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6%,高收入组农户的人均工资性收入约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收入越高的农村住户,工资性收入发挥的作用越大,而家庭经营纯收入的贡献则相对下降。

根据国外或其他一些发达地区的实践,估计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户收入水平进一步提高,工资性收入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大。从总体上来看,经济越发达,工资性收入在农民增收中发挥的作用将越重要。我国农村内部居民间收入水平的高低从长远来看越来越主要取决于工资性收入的差异。

(三)工资性收入的增长将是促进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影响初次分配的重要因素是劳动者原始收入所占的份额。根据国务院研究室在2006年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2004年中国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2亿人左右,跨区域流动的占76%,约为9000万人。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为780元,按年平均就业9个月计,年收入为7000元左右。据湖南、四川和河南三省的抽样调查,农民工月实际劳动时间超过城镇职工的50%,但月平均收入不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实际劳动小时工资只相当于城镇职工的1/4。[6]另据有的学者匡算,1978年到2004年,城镇职工平均货币工资由年均615元提高到16024元。但一亿多农民工的人均年收入只有5000~6000元,[7]二者每年的平均工资相差1万多元。如考虑到工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只算50%的差额,“低价”的农民工每年也为城市贡献了5000多亿元的资金,而他们本来可以用这笔钱来贴补农村家庭的生产和消费活动。如果在初次分配上,农民工的工资报酬能够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不断提高,将增加农民的整体收入,其社会福利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得到保障,这也就间接地增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基础。

(四)几个需要回答的问题及相应的分析

针对增加农民工资性劳动报酬收入的呼声,也有一些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很难说农民工的劳动力价格是扭曲的,因为劳动力价格是由市场调节,工资是由市场决定的。有的农民工讲,“我什么本事也没有,我就只能干这个活,只能拿这么低的工资”。所以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工资水平是公平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有关农民工资性劳动报酬收入方面的问题,是一些有关的法令没有得到贯彻执行,是法律供给不足,也不能说是市场扭曲。

还一种观点强调,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与低工资结构密切相关。“有些人看到中国人失业是个问题,却看不到这个劳动力大军同时又是中国增长的潜力,使中国可以有几十年低劳动力的供给”(2002年11月22日《中国财经报》)。如提高农民工的工资,势必削弱我国的竞争力。

针对上述的问题,我们对“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注重公平”的命题要进行更深入的解析。

1.首先应明确,初次分配的扭曲不等于市场的扭曲

在初次分配中劳动者原始收入包括3个部分:劳动者收入;福利基金;津贴和补贴等其他收入。在初次分配中中国的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处于何种状态?中国现正处在工业化和信息化并行的时代,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则使资本和技术替代劳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对一般劳动力(文化水平低的非熟练工人)的需求也在逐步下降。如何处理供给充足、需求有限的简单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理论上和实践中仍需进一步探索的问题。应该承认,相对于近乎无限供给的廉价的劳动要素而言,资本仍是稀缺的生产要素,边际生产率高,必然要求有较高的回报。当前,资本导向型的民营企业、家族或合伙企业、中外合资或外国独资企业仍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也应促进和鼓励其发展。而在各类企业的发展中,资本在大多数情况下仍对劳动处于支配地位,这亦是不争的事实。但问题是,长期以来,我们的劳动力成本低廉的竞争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是挤压了劳动者合理的劳动待遇、像样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基本的社会保障而形成的。根据《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参照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即SA(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8000标准,[8]我国的农民工在收入和劳动待遇的各个方面都处于被挤压的状态,这就是所说的初次分配的扭曲。

2003年年初,东莞市劳动局会同市妇联、市总工会开展了一次全市性的劳动执法大检查。在随后检查的133家各类企业中,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的企业竟还有101家,欠薪总额达到3039.12万元;有30家企业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为80%;未达到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450元的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别是部分玩具厂、染厂等小型企业,每月工资连加班费共200至400元的工人为数不少;受检查企业中大部分的“正常上班”时间每天超过8小时、每月超过21个工作日。其中某塑胶电子厂1个月内员工的平均加班时间高达208.5小时,远远超出《劳动法》要求每月加班最多36小时的规定。[9]

简单劳动的低工资率使农民工无法享有像样的生活条件,雇主也往往不会主动去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我们同意一些学者的观点,在初次分配中就应该提高按劳分配的份额,要让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能够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不断地提高,并且让劳动者的福利状况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改善。[10]在初次分配中同样要注重公平。

2.初次分配的扭曲来源于二元结构和由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干部考核机制决定的政府功能的错误定位

我国城市的财政开支和公共产品的提供是以现有的城市户籍人口为依据的,外来的农民工虽然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但他们无法和当地人一样,平等地享用公共服务,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如广东省东莞市是我国著名的“民工城市”,2003年全市户籍人口仅有154万人,在公安部门登记的外来人口达458万人,实际外来务工人员超过600万人,但政府财政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仅是按154万人口编制预算的。

在这种现实条件下,一亿多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的生活水平、生活条件和消费方式与城市居民仍有较大的差距,尽管他们已经被统计在城市人口之中,使得我国的城市化率到2005年已达到43%(2000年为36.22%,2001年为37.66%)。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仍是流动性的,实现不了全家人口的迁移和定居,支付不起定居成本,享受不到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一有风吹草动,遇到像“非典”这样的情况,他们就会“回流”。这不是真正的城市化,即使按照统计口径,他们已经算为城市人口。

资本对劳动的种种挤压,目标只有一个:压低成本、扩大利润。对于资本拥有者来说,这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而政府此时就应履行应有的职责,保障劳动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但地方政府往往从自身的政绩出发,与资本结盟,忽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大量农民工的涌入,对城市的基础设施、社会治安和下岗职工的安置产生了巨大压力。每一届城市政府,都有各式各样的政绩考核指标,包含着众多的“一票否决”制,如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城市下岗工人安置、城镇失业率等。大量外来农民工的涌入,对把握住这些考核指标带来很大的困难。政府为了完成这些考核指标,无形中就有了排斥外来农民工的指导思想。

同样是从政绩考虑,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忽略了外来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在处理事务时,首先考虑的是招商引资,吸引外国直接投资(FDI),把经济做大做强。尽管有文件和政策试图把进城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养老、工伤、医疗)体系之中,但是在低价劳动力无限供给的局面下,社会保障无疑将加大农民工的劳动成本,削弱企业的竞争力,资本将外流到没有实行城乡社会保障的地区,地方政府的财税和就业受到影响,因而地方政府从自身的利益和政绩考虑,政策同样趋向追求低成本的经济发展。有些政府官员怕提出的要求太多,吓跑外来投资者,制定政策的时候天平往往向资本方面倾斜。为外来农民工营造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实践起来困难重重。

地方政府为了保护资本的利益,有些地方性法规甚至与国家法规相抵触。从1990年开始,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工伤赔偿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章。《劳动法》出台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制定了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如何减少工伤发生,以及工伤发生后怎么赔,在法律、法规上都界定得很清楚。但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歧视性的差别待遇,规定了当地工人和外来劳工不同的工伤赔偿标准,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以农民工的生命和身体为代价来发展当地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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