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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工业市场化的含义与理论基础

时间:2022-05-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能源工业市场化的含义与理论基础能源工业市场化改革是世界能源工业的发展趋势与潮流。目前,世界能源工业市场化改革的理论研究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从理论上探讨政府对能源工业和市场的直接干预所带来的经济影响;另一方面研究各国以及各个能源品种的实际情况。政府干预能源工业与市场的表现之一是能源价格的低廉及国家控制。

一、能源工业市场化的含义与理论基础

能源工业市场化改革是世界能源工业的发展趋势与潮流。笔者认为,世界能源工业市场化改革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方面涉及生产与中间环节(仓储、运输、批发等),即能源上游生产和中间储运的开放与非垄断化;第二方面指市场,即能源市场的透明化、自由化与国际化,这里主要涉及政府的政策,包括减少行政干预能源市场、减少或取消市场准入限制、贸易自由化等;第三方面是针对所有制,即能源工业民营化或非国有化;第四方面是针对正在和已经市场化的能源工业,即政府监管的规范化。

能源工业涉及经济、环境和国家安全的方方面面。但是,能源——无论是煤炭、天然气、电力还是石油成品油——首先是一种商品。能源本身又是一种自然资源,有些是可再生的(如水、电等),有些是可耗竭的(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矿物质能源)。所以,能源是一种资源性商品。

是商品就有一套商品遵守的供求和市场规则。过去各国政府由于过多地强调能源的重要性而对能源工业过度干预,现在改革的方向是朝市场化方向发展,尊重能源同时作为商品应有的市场规则。因此,目前关于能源工业市场化改革的理论研究也就是围绕着能源商品化这一主题展开。

目前,世界能源工业市场化改革的理论研究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从理论上探讨政府对能源工业和市场的直接干预所带来的经济影响;另一方面研究各国以及各个能源品种的实际情况。理论上的研究试图证明政府对能源工业和市场的直接干预和某些能源政策的过度与不当应用会给社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净福利损失(Net Welfare Loss)。这与研究一般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没有太大区别。

能源市场化的实际研究则是应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能源工业市场化的过程中及市场化以后市场效益的变化。这种研究更为普遍,资料已很翔实。一直以来研究领域最多的是电力市场的自由化,其次是天然气工业及其市场的自由化。[1]在石油市场方面,发达国家过去政府干预相对较少,亦有例外,比如日本。但即使在日本,私人公司始终在石油工业及市场方面占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的能源市场化改革则往往从石油市场开始,然后是电力和天然气市场改革。

能源市场化的实际研究所用的最有效工具仍然是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CGE)。该模型的最大特点是尽可能将影响能源政策的多重因素考虑进去并对结果进行综合评估。也有用传统的偏均衡分析法、计量经济学模型甚至线性规划模型对某一具体能源政策加以分析的。

虽然主张市场对经济的发展和运作很重要的经济学家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逐步占上风,但在如何摆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仍有分歧存在,而且分歧有时还很大并影响到能源工业市场化改革理论的研究。在世界能源工业市场化问题上的最大分歧就在于,在承认市场在能源工业中应发挥主要作用的前提下,政府应扮演什么角色。

这里特别谈谈“市场失败”的问题。经济学家目前公认的导致完全竞争市场不能正常运作的“市场失败”之处有以下几种:[2]①外部干扰(Externality):当个人(包括私人公司)的边际成本低于社会边际成本时,或当个人(包括私人公司)消费的边际利益不同于社会消费的边际利益时,这种对完全竞争市场的外部干扰即形成。②公共产品:这是一种社会消费的边际利益高于个人消费的边际利益的情况。在完全自由竞争下的结果可能是公共产品生产的不足。③独家垄断与寡头垄断:其出现导致生产量与产品价格不能达到社会有效的理想的水平。④生产成本的长期下降导致自然垄断的产生。从动态均衡的角度分析,“市场失败”亦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市场未来的贴现率不同于社会贴现率;二是个人贴现率高于社会贴现率。

当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早期政府对能源的干预主要是受凯恩斯宏观经济学中有效需求不足理论的影响。当时政府干预是全面性的,现在的争论是在承认有“市场失败”存在的情况下,政府应如何发挥作用。

有些经济学家从能源的特性出发,认为市场缺陷在能源领域出现的可能性比在别的领域更大、更普遍,因此政府仍然需要对能源施加比其他行业严格得多的管理。这仍然是一种政府干预主义的传统辩护思路,因而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挑战。

还有经济学家则认为,如果不加强政府管理(但认为过去那种直接政府干预仍不可取),能源市场化无法解决和应付能源安全、环境保护、节约能源(为了下一代)等问题。因此,政府管理(尤指发达国家)职能不应该再削弱,而应该加强。他们认为,虽然政府不应该大规模干预经济,但局部的干预或小规模的干预是可以接受的。

反对以上传统的政府干预主义或用能源安全等问题作为加强能源领域的政府职能,并主张能源工业加深市场化、自由化的经济学家,则把政府干预的弊病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3]①即使是局部的或小规模的干预,主张干预的如果断言其干预有利于提高经济或社会的福利水平,那是没有根据的。②即使政府干预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完全为“公众利益”服务,但信息的不完整和未来的不确定性仍然无法保证他们干预政策(其目的是为未来服务)的正确性。③而实际上政策的制定者不可能完全不受现有利益或压力集团的影响。由于政府政策制定的成本是全民承担,而受影响或受惠的分布却又不均衡(尤其是生产相对集中的能源工业),这容易造成个别利益集团企图影响公共政策

能源工业被政府过多干预的弊病表现在以下几点:

(1)低效率。这是能源工业国家经营(尤其是垄断经营)的结果。由于缺乏有效竞争而导致效率低下。

(2)高成本。这与低效率有直接关系,而国家能源公司雇用劳动力过多、需承担很多政府给予的社会责任、有强大的工会、没有破产倒闭的压力等,更使生产成本居高不下。

(3)能源供应不足。虽然政府以国家化经营的方式的目的是要保证足够的投入来维持能源生产与供应,但由于缺乏刺激机制,国家能源公司本身并无生产积极性。当国家因财政困难而无法增加能源投资时,能源供应的不足现象就会出现。

(4)价格扭曲与能源使用的浪费。政府干预能源工业与市场的表现之一是能源价格的低廉及国家控制。长期的低能源价格会造成社会的价格扭曲现象以及能源消费上的浪费,主要原因是能源产品的真正成本与价格无法反映到其他产品的生产和供应上。

(5)对整体经济市场化的阻碍。一个国家如果正在推动经济的市场化与自由化,但对本国能源工业和市场却过度保护,尤其是以非关税壁垒的方式加以保护,这将对其经济政策产生负面影响。一个封闭或半封闭的能源工业和市场在世界经济日益国际化情形下其价格扭曲现象和影响将表现得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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