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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竞争政策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竞争政策本节内容我们尤其关心英国的合并和收购政策。英国的竞争政策一方面要保证公司合并能带来潜在利益,另一方面要保护公众免遭市场垄断力的侵害。在这次审判中,竞争申诉法庭督促公平贸易署把更多的合并事件委托给竞争委员会调查。Christopher Bellamy挑头的三人小组组成的竞争申诉法庭首次对遭到质疑的合并事件进行审判。

英国竞争政策

本节内容我们尤其关心英国的合并和收购政策。我们已经在第5章中提到随着规模的增长,规模经济效益所带来的潜在利益。然而,我们在第6章中还提到公司的市场影响力会随着规模增长而不断加强,从而导致市场价格升高、产量降低而消费者的选择面变窄。英国的竞争政策一方面要保证公司合并能带来潜在利益,另一方面要保护公众免遭市场垄断力的侵害。

在研究英国的竞争政策是如何实施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来研究英国的一些关键机构所扮演的角色。

■英国合并政策:关键角色

■公平贸易署(OFT)。公平贸易署是一家独立的法定机构,专门负责监控市场并促进竞争。2002年颁布的《企业法》赋予公平贸易署一个重要角色,即决定哪些合并事件是合法的,以及合并事件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对于这些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的合并事件,公平贸易署会为贸工部部长提供合并建议。

——公平贸易署有时要参考竞争委员会(CC)关于合并事件的意见和建议。竞争委员会给出的关于合并事件的意见和建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要么合并企业在英国国内的营业额要超过7000万英镑(营业额标准),要么企业合并后英国的市场份额要在25%以上(市场份额标准)。显然,这两条标准表明企业合并中至少有一家企业是在英国国内开展运营贸易的。

2.如果上述条件得以满足,那么公平贸易署还要根据竞争委员会关于合并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来详细研究合并事件是否阻碍了英国市场的自由竞争。阻碍竞争意味着合并导致产品品种减少,质量下降,价格上升,以及创新受阻。

——如果公平贸易署认为合并所带来的“公众利益”(如产品品种丰富,价格降低,品质提高而创新步伐加速)高于阻碍竞争所造成的代价成本,那么公平贸易署有时不会参考竞争委员会关于合并事件的意见和建议。

■竞争委员会(CC)。竞争委员会于1998年取代了先前的垄断和合并委员会。竞争委员会是一家独立的法定机构,受公平贸易署或贸工部部长的委托专门负责深入调查各种合并案件。竞争委员会在深入研究合并案件时会权衡合并因阻碍竞争而付出的代价以及合并所带来的公共利益,然后做出决策。

■贸工部部长。贸工部部长是英国的内阁大臣。2004年Patricia Hewitt被任命为贸工部部长。2002年颁布的《企业法》改变了贸工部部长在合并决策中的主导地位。现在,大多数合并决策是由公平贸易署参考竞争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以上提到的条件和方针而作出的。

■竞争申诉法庭(CAT)。英国最近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申诉机制,即参与合并的企业各方可以请求竞争申诉法庭来审判公平贸易署、竞争委员会和贸工部部长做出的合并决策。

■上诉法院。参与合并的企业各方也有权利到上诉法院申诉。

■合并政策付诸实施

以下内容简要介绍了英国对合并事件的主要调查流程。

第一阶段。公平贸易署在得到竞争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合并意见和建议后就会展开第一阶段的调查。例如公平贸易署会评估合并事件对市场结构的潜在影响。公平贸易署对市场结构的评估主要是考察新进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以及合并事件对竞争是否产生了阻碍作用。

第二阶段。公平贸易署不需要参考贸工部部长的意见而直接做出决策。公平贸易署会从以下三项决策中选择一项。

——首先,合并事件得到无条件地批准实施。

——其次,只有参与合并的企业各方同意更改自己的“非竞争性”行为或通过出售业务单元来降低市场份额及市场影响力,合并事件才能得到批准实施。

——最后,如果合并事件影响重大且需慎重考虑,那么合并事件就要交由竞争委员会作深入调查。在此过程中,贸工部部长可能会参与调查。但是2002年新颁布的《企业法》规定只有在合并事件涉及媒体、国家安全或其他特殊领域时,贸工部部长才参与调查。

第三阶段。如果公平贸易署委托竞争委员会对合并做出调查,那么竞争委员会不仅会考虑公平贸易署提供的参考证据,而且会亲自深入调查合并事件。在研究了公平贸易署提供的参考证据和亲自深入调查合并事件对竞争和公众利益的影响之后,竞争委员会会做出以下决策:

(1)无条件地批准实施;

(2)批准实施但要遵从竞争委员会的实施约束条件;

(3)禁止实施。

——如果竞争委员会建议批准实施,那么参与合并的企业各方可能被要求剥离一些资产并确保竞争对手能参与公平竞争。

——如果竞争委员会禁止实施合并,那么参与合并的企业各方可以向竞争申诉法庭申诉。竞争申诉法庭是一个由三个人组成的特殊法庭,并逐步在合并事件中扮演了一个新的角色。

案例研究8.4表明了竞争申诉法庭(CAT)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案例研究8.4 公平贸易署在合并决策中的地位下降

2003年12月,竞争申诉法庭首次做出关于合并事件的审判,但是审判增加了合并成本,并拖延合并进程。在这次审判中,竞争申诉法庭督促公平贸易署把更多的合并事件委托给竞争委员会调查。Christopher Bellamy挑头的三人小组组成的竞争申诉法庭首次对遭到质疑的合并事件进行审判。Christopher Bellamy说,“除非情况特殊,一般情况下公平贸易署应该有能力去调查合并事件对公平竞争的阻碍作用”。

负责竞争诉讼的律师说,越来越多的竞争对手开始到竞争申诉法庭上控诉合并有碍公平竞争,而竞争委员会接受调查的合并事件也会越来越多。世界知名的Shearman&Sterling律师事务所的律师Chris Bright预测道:“我们将会看到越来越激烈的诉讼争辩。”公平贸易署在批准了Torex公司和iSoft公司价值8亿英镑的合并计划后遭到了起诉。Torex公司和iSoft公司主要为医院和保健公司开发软件系统。2003年颁布的《企业法》规定内阁大臣不得参与合并决策流程,因而英国引进了一种新型的申诉机制来裁决公平贸易署的决策。

Torex公司和iSoft公司要求参与国家医疗服务计算机系统的现代化建设,该系统目前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IT项目。公平贸易署在未委托竞争委员会展开详细调查的情况下就得出结论,即两家公司的合并不会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这种观点受到了美国IBA医疗软件公司的质疑,这家公司认为公平贸易署的决定是不合法的,因为Torex公司和iSoft公司的合并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这家公司还指出,合并后的集团公司将在英国电子病历软件领域占有46%的市场份额,在苏格兰占100%。

竞争申诉法庭也对公平贸易署所采用的方法提出质疑。“我们对公平贸易署批准公司合并感到不满……最终我们得出合理的结论。”

“在这一合并事件中,大量复杂的问题是关于公司合并是否妨碍了竞争对手在该领域展开公平竞争。我们认为国会也不打算把这些问题交由公平贸易署独自解决。”Christopher先生这样评论。

竞争申诉法庭取消了公平贸易署的决定。竞争申诉法庭要求公平贸易署重新作出决定,或交由竞争委员会调查。

问题

1.为什么竞争申诉法庭在这一特殊的案件中否决了公平贸易署?

2.这一案件对英国的公司合并进程有何影响?

公平贸易署担心竞争申诉法庭会让自己面临两种境遇。一种情况是,如果公平贸易署认为公司合并有碍公平竞争,那么竞争申诉法庭就会让竞争委员会调查此事件。另一种情况是,如果竞争委员会与公平贸易署持不同意见,那么竞争申诉法庭就会让竞争委员会再次调查此事件。在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合并事件都有可能交由竞争委员会调查。但是这种做法既拖延了时间,又花费了成本,而且结果还具有不确定性。

在2003年2月的一次诉讼案件中,竞争申诉法庭没有驳回公平贸易署的决定。然而,竞争申诉法庭对公平贸易署未经深思熟虑就草率地批准Torex公司和iSoft公司合并的做法进行了批评。竞争申诉法庭要求公平贸易署重新调查Torex公司和iSoft公司的合并事件。许多律师认为Torex公司和iSoft公司的合并事件使得公平贸易署以后在评估合并事件时会更加谨慎。更多的合并事件可能会提交给竞争委员会调查。

到目前为止,我们关注的是英国的合并政策。然而,英国的竞争政策也包括处理各种“限制性商业行为”。

■限制性商业行为立法

1956年颁布的《限制性贸易行为法》规定,从事限制性商业行为的集团公司必须到限制性商业行为登记处注册登记。限制性商业行为登记处的职责是把法律诉讼提交给限制性商业行为法庭。限制性商业行为法庭是由五名法官和十名审判员所组成,并拥有高等法院的地位。

这些限制性商业行为至少需要满足下列七个条件之一,否则就被认为损害了公众利益:

1.商业行为会保护公众免遭伤害。

2.商业行为会给消费者带来特殊的利益。

3.商业行为提高当地的就业机会。

4.商业行为打破现有的竞争限制。

5.商业行为有利于出口。

6.商业行为遵从其他可以令人接受的限制条款。

7.商业行为有助于供应商与购买者之间展开公平贸易谈判。

即使公司的限制性商业行为满足以上七个条件中的一个或多个,公司也要表明自己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给公众带来的综合利益高于代价成本。限制性商业行为登记处的主要职责是禁止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实施。在1956~2004年,超过12000份限制性协议登记注册。然而,几乎所有的限制性商业行为都要经过法庭的审理才得以登记注册,许多限制性商业行为实施方在预计法庭会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审判后自己主动提出终止行为。

1968年,“信息协议”(也就是关于价格、条件等信息的协议)首次被认为是限制性商业行为。同年,政府又在七个条件中追加了一个条件,即“协议既不会限制竞争又不会阻碍竞争”。

1973年颁布的《公平贸易法》把限制性商业行为立法从产品领域拓展到服务领域。1976年颁布的《限制性商业行为法》融合了先前的立法内容。

除了这些变化外,限制性商业行为立法的适用性遭到人们的质疑。例如,《限制性商业行为法》对未登记注册的限制性商业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因而许多限制性商业行为得以延续。人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关于卡特尔组织的立法,这方面的立法在近几年得到极大加强。

■英国卡特尔组织

英国应对卡特尔组织的立法最近几年得到极大加强。

■1998年颁布的《竞争法》使公平贸易署享有惩戒非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力,如正式的卡特尔组织或非正式的卡特尔组织。

■2002年颁布的《企业法》使公平贸易署有权力调查这些卡特尔组织。公平贸易署现在有权力调查嫌疑人犯有操纵价格、串通投标或限制产量等欺诈性罪行。现在,像公平贸易署这样的行业调整机构可以在持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办公室或私人家庭中搜查,而且可以向严重欺诈案调查办公室起诉任何犯罪嫌疑行为。事实上,公平贸易署不仅可以收取罚金,而且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而使卡特尔组织的管理层受到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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