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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刑事责任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总体来说,全球环境污染的加剧和工业企业在环保方面的阻碍,导致了各司法系统中责任认定问题的困难。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重视对自然人个人刑事责任的调查往往忽视了法人刑事责任的问题。另一方面,法人刑事责任在英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依据法律规定处罚的措施为罚款和恢复原状。几乎所有针对法人的案件都是由于严格责任导致的。

总体来说,全球环境污染的加剧和工业企业在环保方面的阻碍,导致了各司法系统中责任认定问题的困难。由于复杂的技术、经济社会问题带来的新的风险是有关这一问题的主要方面,关于法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讨论在一开始就有所不同:一方面,盎格鲁-撒克逊司法系统以及其他受影响地区在集体责任认定方面最有发言权;另一方面,直到多年之前,“法人不能犯罪”这一原则依然主导着传统欧洲大陆的刑事法律体系。尽管有这些差别,欧洲也确实存在着法人刑事责任的共同特点。目前,法人刑事责任在英国、荷兰、法国和丹麦、芬兰已经是相当普遍。此外,比利时在1999年也引进了法人实体的刑事责任规定。德国和西班牙正在进行着是否采纳法人刑事责任体系的政治讨论,例如,1997—1998年冬季德国黑森州的司法部提交了一份供讨论的起草文件,提出建立法人刑事责任体系,由联邦司法部组建的处罚措施改革委员会也将这份文件纳入其议程。与此同时在科学层面上,德国、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和奥地利的学术界也在进行着关于这一问题的激烈争论。

法人刑事责任体系在欧洲的发展恰恰反映出了国际上对这个趋势的鼓励。由欧盟理事会起草的《通过刑法保护环境公约》[1]强调了针对法人的处罚措施的必要性。与此相一致的是1997年12月17日经济合作发展组织通过的《关于抵制国际交易中外国公务员收受贿赂的协定》。《欧共体保护金融权益协定》强调了建立法人刑事责任体系的国家要至少使用罚金刑,它将规定其他非刑事方法的措施交由各个国家自主决定。除此之外,以古典的主观过错学说为主导的多数国家建立了其他非刑事方法和特有的体系来规制企业行为。奥地利的立法者在10年前采纳了没收法人违法所得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在其他国家也同样存在,例如德国,但德国直到现在依然没有采纳主观过错学说刑事处罚企业的制度体系。

然而,除了没收企业违法所得以外,很多国家发展了其他附属体系,所谓的行政刑法,以用来处罚企业违法行为。这一体系在德国和葡萄牙即为所谓的“Verbandsgeldbu覻e”(行政犯罪体系),一种违反行政法规,类似于盎格鲁撒克逊体系中的管制性犯罪。另外,甚至在像意大利这样的国家,其宪法规定似乎阻碍了法人刑事责任的建立(意大利宪法第27条),也已经采纳了处罚企业的行政刑法方法,这些方法包括罚款、停止经营活动、补偿损失和恢复原状。奥地利立法者依然保留了传统的罗马法律体系的规定,认为法人是罚款的共同债务人(在行政刑法规定中)。法人处罚措施在附属体系中发展的原因在于这些行政刑法体系并不被认为带有真正意义上的刑法性质。大多数而言,这些体系在性质上具有双重属性,结合了刑法特点和行政法的特征。

适用针对企业的各种不同的处罚措施的关键要件是认定高层管理人员的错误行为(违法指令)或者是违反具体的监管职责,甚至是企业代表也要为上述行为负责。然而,许多国家扩展了个人适用刑事责任的范围类别。因此,作为一项欧盟标准,在高层代表违反监管职责的案件中雇员的犯罪行为是必要的条件。此外,很多国家都愿意在无法鉴别个人责任的情况下接受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在一些国家,特定的管理人员可以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环境犯罪是严格责任,不需要证明主观错误。然而,在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家,缺少一个清晰的学说和主要的原则体系是这些案例中始终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似乎可以在后续的欧盟法院的反垄断法的立法规定中找到。举例而言,一个具体的问题是将犯罪意图的认定归因于个人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通常来说,在谈到企业能力和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时,欧盟法院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认定。这就意味着,在认定有关故意或是疏忽时,不是以个人有限的知识,重要的是法人组成人员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及必要的技术能力作为认定的标准。

引人注意的是瑞典的环境费用,这一费用独立于法人或个人的违法行为,必要的要件是违反法律规定并使法人获取利益。然而,在规制法人行为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个建立绝对责任的问题。

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在大多数国家,很少发生法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特别是在德国,行政刑法规定的非刑罚方法的罚款在环保方面并没有发挥重要的作用,具体的原因有很多。在行政刑法领域,行政机关总体上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决定处罚措施的适用。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重视对自然人个人刑事责任的调查往往忽视了法人刑事责任的问题。只有在持续违法并且情节严重的案件中,实际的损害结果是适用更严厉处罚措施的要件之一。此外,处理经济和生态的矛盾对于基层行政机关而言仍然是难以解决的问题。行政机关和企业合作的原则也往往阻碍了严格的司法执行,这也被认为是目前为止导致原则冲突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法人刑事责任在英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依据法律规定处罚的措施为罚款和恢复原状。几乎所有针对法人的案件都是由于严格责任导致的。实际中很少有对法人董事/经理的起诉,对雇员的诉讼几乎就没有发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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