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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承担刑事责任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也应当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仅仅引进法人刑事责任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从已经采纳法人刑事责任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就能看出这一点。因而,引进法人刑事责任需要和明确的归罪标准和处罚措施相结合。直到目前为止,通常的情况是各国的法律体系对法人犯罪仅适用行政刑罚性质的处罚措施。令人惊讶的是即使在包含法人刑事责任的司法系统中,例如荷兰,针对法人的处罚措施也几乎没有使用过。

如果一定要对被调查国家的立法或判例法中有关环境刑法规定发展的趋势作出一个判断,有人也许会指出一个明显的趋势是规定不同形式的公司刑事责任。这个趋势在有关刑法效用的环境刑事法律规定中是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严重的环境犯罪经常(并非总是)是传统刑法几乎不能解决的法人犯罪,因为传统刑法更多关注的是自然人。因此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讨论,至少在政策层面,指向在没有规定法人刑事责任的司法体系中引进法人刑事责任规定。大多数的司法系统确实已经规定了可以特别适用于法人的处罚措施,这些处罚措施大多由(行政)刑事处罚或者没收组成。通常,具有争论的一点是这些措施并没有刑罚的性质因而只能在部分并非所有相关的国家得到使用,即使在个人的过错没有被证明的情况下。然而,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德国所谓的行政刑法体系和其他国家规定的没收并没有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讨论引进可以合理适用的法人刑事责任。但是,也应当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仅仅引进法人刑事责任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从已经采纳法人刑事责任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就能看出这一点。这些国家经常需要应对判例法中的问题,因为体系中缺少将个人的违法行为归罪于法人的明确标准。因而,引进法人刑事责任需要和明确的归罪标准和处罚措施相结合。

当然,严重的环境犯罪经常是法人犯罪的事实也应当考虑到有关刑事法律执行的其他方面。对法人刑事责任越来越多的兴趣也造成了,例如当公共法人和公务员导致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对两者刑事责任的兴趣的不断增加。尽管这一方面还没有很多的案例,毫无疑问我们可以察觉到这样一个趋势,在环境机关工作的公务员的责任在不断增长。

在处罚的层面也应当考虑到环境犯罪的法人属性。直到目前为止,通常的情况是各国的法律体系对法人犯罪仅适用行政刑罚性质的处罚措施。这带来的总体上的问题是除刑罚以外,这些处罚方法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目前通常认为这些行政刑罚性质的处罚措施是非常有效的,特别是这些措施由旨在修复环境损害的直接方法所组成。然而,我们应当清楚这样一个事实,行政程序并不能像刑事诉讼程序那样提供相同的保障,因此应当意识到并不是所有的环境法律执行都可以托付于这些行政刑罚体系。另外,应当经常检验这些行政刑罚性质处罚措施的目标是否和刑罚方法的目标相区别。如果两者没有区别,对于一个类似的违法犯罪可能会采取两种不同的应对方法,这也许会和法律规定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相冲突。

在有关刑事处罚方面,可以看到除罚金以外其他处罚措施的使用相对较少。这一情况不仅在自由刑上成立(自由刑仅适用于情节非常严重的案件),而且禁止令的情况也是如此。司法实践中旨在遏制实施特定行为或从事特定职业的禁止令(性质上既可以为行政也可以为刑事)几乎从未使用过。当引进法人刑事责任时,应当增加使用可以直接针对法人实体本身的处罚措施。的确,司法体系应当认识到的事实是其他处罚措施对法人来说可能比自然人更加合适。令人惊讶的是即使在包含法人刑事责任的司法系统中,例如荷兰,针对法人的处罚措施也几乎没有使用过。然而,我们却可以看到发生在行政机关和违法犯罪主体之间的一种谈判协商过程,行政机关以此寻求违法犯罪主体遵守环境法律的规定。通过这些非正式的机制,通常也能达到同样的目的,和法人处罚措施主要的目的相一致。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法人处罚措施在实践中并不经常使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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