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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转载文章侵权案例之三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报刊转载文章侵权案例之三2006年底,作者陈某创作了《送××》,全文924个字。被告××商报社辩称《送××》一文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理由不成立。出版者使用他人作品,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依法应在侵权作品的传播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9.报刊转载文章侵权案例之三

【案例】

2006年底,作者陈某创作了《送××》,全文924个字。随后在2007年1月12日,将该文发表在红网网站的红辣椒频道上。2007年1月15日,《××商报》在转载该文时,擅自对原文作了如下处理:将原文最后文字编入原文第二段,形成文章的第二部分,并加了一个小标题,还在该部分末端署名王某。在第三段前加了一个小标题,末端署名陈某。

陈某发现《××商报》的转载改动行为之后,于2007年3月2日致函××商报社,指出该报社侵犯其著作权,要求××商报社承认错误、提供王某的基本情况、支付稿酬和王某所得稿酬的十倍金额。××商报社于2007年6月18日向陈某支付稿酬50元,但未向其赔礼遭歉。

陈某认为被告仅仅支付稿酬是不够的,还必须赔礼道歉。

2007年7月,陈某以侵犯著作人身权为由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商报社,要求被告在《××商报》登报致歉并承担诉讼费用。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于2007年9月17日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商报社在《××商报》刊登声明,向原告陈某赔礼道歉。案件诉讼费1000元由被告××商报社负担。

【评析】

原告陈某创作的《送××》一文,属新闻评论中的小言论,体现了原告对社会生活的思考。该文区别于单纯的时事新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被告××商报社辩称《送××》一文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理由不成立。出版者使用他人作品,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转载原告作品,将《送××》一文调整段落,添加小标题,并在段落末尾署他人姓名,使人误以为该文系两个作者分别完成,既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同时亦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依法应在侵权作品的传播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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