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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转载文章侵权案例之二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8.报刊转载文章侵权案例之二2002年,谢某某、熊某某两人合作撰写并署名《A》一文,在2002年第7期《民主与××》上发表,该文还同时在2001年7月25日《××日报》上刊登。谢某某、熊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日报报业集团未经二原告许可修改了文章标题及小标题,并对其中人物名字、某些情节进行修改,故二原告侵犯其署名权、修改权。

18.报刊转载文章侵权案例之二

【案例】

2002年,谢某某、熊某某两人合作撰写并署名《A》一文,在2002年第7期《民主与××》上发表,该文还同时在2001年7月25日《××日报》上刊登。2002年,《××风云》将该文标题改为《B》重新刊登于该刊的第14期。2004年2月1日,××日报报业集团将《××风云》刊登的《B》文转载刊登于其出版的《××都市报》上,将题目由《B》改为《C》。《C》文不但对《B》文小标题作了更改,还将《B》文中描述的“8个情妇”改为“7个情妇”,并将人物名字及部分情节也作了改动,同时,署名的作者也变成了三个:“谢某某、熊某某,记者赖某某”。刊登在《××都市报》上的《C》文文前有“独家报道”字样,标题下的前言部分有“记者了解个中详情”字样。2004年2月17日,川报集团将《C》文的稿酬700元支付给谢某某、熊某某二人。

《××都市报》对《B》文内容的修改和署名作者的变动被谢某某、熊某某二人发现后,认为其行为侵犯了他们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合法权利,遂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都市报》的主管法人单位××日报报业集团告上法庭。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日报报业集团立即停止侵权;

2.××日报报业集团赔偿谢某某、熊某某著作权侵权损失费及合理开支费共计2582.5元;

3.××日报报业集团在《××都市报》相同版面刊登关于侵犯谢某某、熊某某的署名权、修改权致歉声明;

4.驳回谢某某、熊某某的其他诉讼清求。

谢某某、熊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第一、三、四项,撤销其第二项,改判××日报报业集团赔偿谢某某、熊某某著作权侵权损失费及合理开支费共计1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共计4120元,由××日报报业集团承担3920元,谢某某、熊某某承担200元。

【评析】

谢某某、熊某某创作的《A》文发表于《民主与××》杂志第2002年第7期,两人系该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无著作权人“不得转载”的声明,则法律规定其他报刊具有转载的使用权利。本案××日报报业集团稿件的来源为谢某某、熊某某二人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刊登的文章,故××日报报业集团所属的《××都市报》刊《C》文的性质为转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删除赖某某姓名。××日报报业集团在转载原告谢某某、熊某某二人作品时,在署名处未经原告许可加署“记者赖某某”,此署名方式会让人误解为“记者赖某某”也参加了本文的创作活动。同时,××日报报业集团未经二原告许可修改了文章标题及小标题,并对其中人物名字、某些情节进行修改,故二原告侵犯其署名权、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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