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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网络用户传播侵权电影的案例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8.网络平台教唆、引诱网络用户传播侵权电影的案例A公司是电影《W》的出品人和版权持有人,并委托B公司作为中国大陆的独家发行商,包括该电影的资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决如下:C公司因网络平台上教唆、引诱网络用户传播侵权电影,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因此,C公司对于网络用户在电影交流区传播的电影作品之版权问题,应当负有审查义务。

38.网络平台教唆、引诱网络用户传播侵权电影的案例

【案例】

A公司是电影《W》的出品人和版权持有人,并委托B公司作为中国大陆的独家发行商,包括该电影的资讯网络传播权。B公司发现www.××.cn网站上可以通过下载××软件的方式,免费下载电影《W》。随即将网站运营商C公司和广告代理商D广告公司通过××网提供多媒体资源分享软件吸引、帮助网络用户下载《W》等免费电影构成侵权为由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网上对该网站及××软件的介绍可以看出,××软件是以实现文件搜索和下载、即时通信为主要功能的软件。C公司建立的××网站为用户利用××软件实现资源共享提供了一个平台。由于C公司的××软件与××网站除了传播涉案电影作品以外,还用于传播摄影与美食资源、通信等多项用途。因此,C公司开发出××软件并在××网站上允许网络用户下载使用该软件,该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

但是,C公司在新用户注册登录的过程中,以“千万好友分享无限量影音资源”“现在登录××,立即下载海量多媒体资源,完全免费”等广告语吸引社会公众成为其用户。同时,C公司在××网上预先设定了程序,使网络用户可以发布帖子上传电影海报与剧情简介,并向其他用户提供下载链接地址。该帖子生成之后,就会随即按用户选择的类别,在相应的电影作品类别中自动生成列表,如涉案电影作品归入电影交流区的动作片一栏资源列表中,形成与其他数部影片一起呈条块状的滚动条可供用户查阅选择。上述内容的生成过程尽管从表面上看,C公司并未在网络用户提供电影作品后作任何编排工作,但实际上其通过事先设定的一系列程序,使网络用户提供的侵权电影作品与C公司对电影作品所作的分类编排形成对应,以便于其他用户搜索下载侵权电影作品。法院判决如下:C公司因网络平台上教唆、引诱网络用户传播侵权电影,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评析】

电影作品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制作完成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通常不会将电影作品无偿提供给社会公众欣赏,尤其是新片。就涉案电影作品而言,其于2005年11月首次在香港公映,而该片在××网上发布的时间与香港首映时间基本同步。著作权人不可能许可他人在网络上免费发布该部电影作品,显然是网络用户擅自发布的行为。尽管C公司已在网站上作一些有关权利的警告性提示,但因××网上设立电影交流区栏目等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提供免费欣赏电影的服务吸引网络用户,提高网站的点击率,并以出让网站广告经营权的方式获利。因此,C公司对于网络用户在电影交流区传播的电影作品之版权问题,应当负有审查义务。

因此,C公司以“免费下载海量多媒体资源”等广告语引诱网络用户下载××软件、登陆××网,将××软件的用途直接指向影音下载区,在电影下载区作分类编排以方便网络用户传播侵权电影作品等,既是教唆、帮助网络用户方便、快捷地提供侵权电影作品的行为,又是引诱其他网络用户搜索与链接侵权电影作品的行为,应当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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