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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卡使用图案的侵权案例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60.电话卡使用图案的侵权案例赵某某于2001年出版了由周某某作诗、自己绘制人物画的《A》。被告认为,称涉案电话卡未对原告的作品作任何修改,未破坏其完整性,且通常在使用美术作品的电话卡上不能为作者署名。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审理判令中国××公司和××分公司共同赔偿赵某某损失8100元。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

60.电话卡使用图案的侵权案例

【案例】

赵某某于2001年出版了由周某某作诗、自己绘制人物画的《A》。中国××公司××分公司未经允许,在其印制的IC电话卡上印制了他的诗画集中的作品《B》,并将其命名为《C》。为此,赵某某向中国××公司及分公司索赔53万余元。

被告认为,称涉案电话卡未对原告的作品作任何修改,未破坏其完整性,且通常在使用美术作品的电话卡上不能为作者署名。其次,《B》是原告和周某某的合作作品,原告仅享有其中绘画部分的著作权,无权就书法部分主张权利。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审理判令中国××公司和××分公司共同赔偿赵某某损失8100元。

【评析】

使用作者的作品并支付报酬,这不仅是对作者创作成果的认可和尊重,也是作者自身价值在经济上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驶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美术作品《B》被二被告篡改为《C》,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二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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