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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民警察执法行为作出了什么禁止性规定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3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强制权力的人民警察,在行政执法中不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这是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总则中关于“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原则的具体要求。

73.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民警察执法行为作出了什么禁止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3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宪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加以规定,为进一步确立各方面的法律制度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公民的人身权是最为重要、最为基本的人权。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因此,本法第113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这一规定,既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规范要求,同时,也是人民警察作为一个公民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强制权力的人民警察,在行政执法中不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这是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总则中关于“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原则的具体要求。遗憾的是,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仍时有发生,由此造成的错案,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拥有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权力,如果不能正确行使这一权力,很容易给公民的人身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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