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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第2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是由治安管理处罚的性质决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是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也是对少数损人利己、败坏社会公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实施处罚、进行特殊教育的工具。

5.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错罚相当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第1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是关于处罚适当性原则的规定。

适当性原则是罪罚相适应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具体体现。适当性原则要求治安管理处罚必须根据事实进行裁判,因为没有违法事实存在,也就不存在处罚的基础。即使有违法事实的存在,设定或者执行的处罚也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公开、公正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第2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这确立了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处罚公开、公正原则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必然要求。公开原则的主旨在于通过制度的设计,保障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处罚透明度的增强,会提高社会对处罚公正性的监督力度,从而对处罚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当事人权利的保障,都具有重要意义。处罚依据公开,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处罚程序公开,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第四章系统规定了处罚程序,从调查、决定到执行诸环节都设定了严格的程序。公开是保障公正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但公开原则仍然不能包含公正原则。公正要求被处罚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其受到的处罚是其违法行为应得的处罚。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当得到同样的处罚。公安机关的处罚权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内行使,并且这些权力的正当行使受到监督和制约。被处罚当事人有充分的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手段,以抗衡处罚权力的不当行使。

(3)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新确立的原则,这一原则在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中的确立,在我国法制建设历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以人为本立法理念在立法上的体现,是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关心人、尊重人,将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只有基本的人权得到保障,才能形成好的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确立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是由治安管理处罚的性质决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虽然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也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但是这种行为是属于一般性的违法行为,并未触犯刑律。治安管理处罚是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也是对少数损人利己、败坏社会公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实施处罚、进行特殊教育的工具。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改正违法行为。通过治安管理处罚使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受到教育,认清自己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和根源,促使其下决心改正错误,防止再犯或者由此滑向犯罪。对那些可能违法或者犯罪的人起到教育和警戒作用,告诫他们不要以身试法,达到防止和减少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治安处罚,使广大人民群众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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