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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的监禁矫正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未成年犯管教所是我国未成年犯监禁矫正的场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对年满18周岁的罪犯不予收监。未成年犯收监后,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对于未成年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节 未成年犯的监禁矫正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3款和《监狱法》第74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据此,未成年犯管教所是我国未成年犯监禁矫正的场所。1999年12月18日,司法部发布了《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教育改造、生活卫生、考核奖励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概念和性质

未成年犯管教所简称少管所,是监狱的一种类型,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也是教育改造未成年犯的专门性矫正机构。我国专门性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创始于20世纪50年代,其名称经历了从“少年犯管教所”到“少年管教所”,再到“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转变。

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内服刑的人员包括两类:

(1)根据《监狱法》第74条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2条,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服刑人员首先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未满18周岁的罪犯。未成年犯管教所对年满18周岁的罪犯不予收监。

(2)根据《监狱法》第76条,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因此,部分余刑在2年以内,但年龄已超过18周岁的罪犯仍然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二、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机构设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设置未成年犯管教所,由司法部批准。一般来说,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一所,个别人口多的大省设置两所。

未成年犯管教所内设置管理、教育、劳动、生活卫生、政治工作等机构。根据对未成年犯的管理需要,实行所、管区两级管理。管区收押未成年犯不超过150名。

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管区的人民警察配备比例应当分别高于成年犯监狱和监区,并且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具有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学历的应达到40%。未成年犯管教所的人民警察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文明管理,为人师表。

三、未成年犯的收监

未成年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犯管教所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未成年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监狱法》第16条规定[5]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予以收监。未成年犯收监后,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未成年犯收监后,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在5日内通知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四、未成年犯的管理

(一)未成年犯的分押分管

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男犯、女犯,应当分别编队关押和管理。未成年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少数民族未成年犯较多的,可单独编队关押和管理。

按照未成年犯的刑期、犯罪类型,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根据未成年犯的改造表现,在活动范围、通信、会见、收受物品、离所探亲、考核奖惩等方面给予不同的处遇。

(二)管教未成年犯的设施设备

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警卫机构,负责警戒、看押工作。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管区的围墙,可以安装电网。在重要部位安装监控、报警装置。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备必要的通讯设施、交通工具和警用器材。

对未成年犯原则上不使用戒具。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手铐:(1)罪犯有脱逃行为的;(2)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3)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4)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上述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手铐。

(三)未成年犯的会见、通话和探视权

经批准,未成年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通电话,必要时由人民警察监听。未成年犯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可以比照成年犯适当放宽。对改造表现突出的,可准许其与亲属一同用餐或者延长会见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4小时。

未成年犯遇有直系亲属病重、死亡以及家庭发生其他重大变故时,经所长批准,可以准许其回家探望及处理,在家期限最多不超过7天,必要时由人民警察护送。

(四)未成年犯的档案管理和隐私保护

对未成年犯的档案材料应当严格管理,不得公开和传播,不得向与管理教育或办案无关的人员泄漏。

对未成年犯的采访、报道,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且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犯的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犯的隐私。

(五)未成年犯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权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权利。未成年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未成年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未成年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未成年犯管教所。

对未成年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未成年犯管教所。

(六)未成年犯的刑满释放

未成年犯服刑期满,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及路费,通知其亲属接回或者由人民警察送回。

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具备复学、就业条件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介绍情况,提出建议。

五、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文化程度总体较低,大多没有受过正规、系统的文化教育,相当一部分还是文盲、半文盲,他们的心智发展水平、人生价值观念和行为控制能力等都不够成熟,因此,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也更加特殊。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应当立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为宗旨”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重点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思想、文化和技能教育工作,全面提高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一)未成年犯的教育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应当进行思想教育,其内容包括法律常识、所规纪律、形势政策、道德修养、人生观、爱国主义、劳动常识等,所用教材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统编。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列入当地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未成年犯管教所应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争取在教育经费、师资培训、业务指导、考试及颁发证书等方面得到支持。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学历的人民警察担任教师,按在押犯人数4%的比例配备。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禁止罪犯担任教师。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设立教学楼、实验室、图书室、运动场馆等教学设施,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艺、体育器材。各管区应当设立谈话室、阅览室、活动室。对未成年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的课堂化教学时间,每周不少于20课时,每年不少于1 000课时,文化、技术教育时间不低于总课时数的70%。对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应当根据其文化程度,分别进行扫盲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采取分年级编班施教,按规定的课程开课,使用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有条件的管区可以进行高中教育。鼓励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自学,组织参加各类自学考试。对未成年犯的技术教育应当根据其刑期、文化程度和刑满释放后的就业需要,重点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和技能培训,其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可以参照社会同类学校。对参加文化、技术学习的未成年犯,经考试合格的,由当地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毕业或者结业证书及技术证书。对新入所的未成年犯应当进行入所教育,其内容包括认罪服法、行为规范和所规纪律教育等;对即将刑满的罪犯在形势、政策、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出所教育,并在就业、复学等方面给予指导,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入所、出所教育时间各不得少于2个月。根据未成年犯的案情、刑期、心理特点和改造表现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实行教育转化责任制。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建立心理矫治机构,对未成年犯进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进行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对未成年犯进行生活常识教育,培养其生活自理能力。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办好报刊、黑板报、广播站、闭路电视等。定期举行升国旗仪式,开展成人宣誓活动。

(二)未成年犯的劳动改造

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未成年犯管教所根据需要,设立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习艺劳动场所及其设施。组织未成年犯劳动,应当在工种、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犯从事过重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不得组织未成年犯从事外役劳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不参加生产劳动。未成年犯的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

(三)社会力量对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参与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帮助。对未成年犯的社会教育,采取到社会上参观或者参加公益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及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来所帮教的方法。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或者有影响的社会志愿者担任辅导员。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义务,协助未成年犯管教所做好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不得遗弃或者歧视未成年犯。

除执行《监狱法》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教育改造方面还进行了很多特色制度建设。以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为例,其特色制度建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创办“句容市暨南学校”

将未成年犯文化教育纳入地方九年义务教育体系,实行“半工半读”,半天学习,半天习艺劳动。深入开展“五五”普法和以“成长、成人、成才、成功”、“忠心献给祖国、爱心献给社会、关心献给他人、孝心献给父母、信心留给自己”为主题的系列教育,引导未成年犯学法守法、心系社会、关爱他人、自信自强。支持和鼓励未成年犯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批次自考单科合格率均在60%以上。拓展职业技能教育,开设计算机、印刷、电工、家电维修、服装裁剪、烹饪等各类培训,建立以缝纫技术为主的习艺基地,近90%的未成年犯在刑满释放时能达到初级工操作水平。

2.开展“文化艺术监区”建设

按照“天天有歌声、周周有活动”的文体活动要求,用文化和艺术陶冶未成年犯情操,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成立管乐队、民乐队、合唱队等近10个业余文艺小分队,在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和活动时,开展文艺演出。开展系列文化体育活动,举办“体育节”、“文化节”、“艺术节”和书画班、书画展、征文、歌咏竞赛等活动,寓教于乐,丰富、充实未成年犯的改造生活,让未成年犯在轻松的环境和氛围中积极改造。

3.开设“心理健康课堂”

成立心理健康指导中心,配备6名具有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民警,专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通过举办“心灵导航”巡回讲座、选建“心理气象员”、组织心理漫画图展等形式,提高未成年犯的心理认知能力和心理健康水平。对存在明显心理问题的未成年犯,积极开展心理咨询、矫治和危机干预,维护其心理健康。大力推进未成年犯的改造质量评估工作,运用临床心理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未成年犯的人格、心理等进行综合评估,找准犯因性问题,制定个别化的矫正方案和改造规划,有针对性地进行个别矫正,提高改造质量。

4.搭建“大教育平台”

开办“希望家长学校”,与地方教育、公安、检察、法院等30余个社会帮教团体建立共建关系,与16个高等院校的团组织建立帮教合作关系,每年邀请专家、教授来所支教,邀请知名律师来所举办法律知识专题讲座、法律读本学习辅导。与镇江博物馆和镇江图书馆合作,开辟所外教育基地,定期不定期地带领改造积极分子、改造标兵、改造文明个人等服刑人员到基地接受教育。[6]

六、未成年犯的生活卫生

未成年犯的生活水平,应当以保证其身体健康发育为最低标准。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合理配膳,保证未成年犯吃饱、吃得卫生。对有特殊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应当单独设灶配膳;对生病者,在伙食上给予照顾。未成年犯的被服,须依照规定按时发放。未成年犯以班组为单位住宿,不得睡通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证未成年犯每天的睡眠时间不少于8小时。未成年犯管教所定期安排未成年犯洗澡、理发、洗晒被服。禁止未成年犯吸烟、喝酒。经检查批准,未成年犯可以收受学习、生活用品以及钱款,现金由未成年犯管教所登记保管。对未成年犯的私人财物,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登记、造册,并发给本人收据。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医疗、防病工作,设立医疗机构,保证未成年犯有病时能得到及时治疗,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做好未成年犯的防疫保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未成年犯管教所设立生活物资供应站,由人民警察负责管理,保证未成年犯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供应站所得收入,用于改善未成年犯的生活。

七、未成年犯的考核奖惩

(一)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

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犯,一般在执行1年6个月以上即可提出减刑建议。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犯,一般在执行1年以上即可提出减刑建议。未成年犯两次减刑的间隔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

对未成年犯有下述重大立功表现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前述时间的限制,及时提出减刑建议:(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未成年犯的日常考核

对未成年犯的日常考核,采用日记载、周评议、月小结的方法,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考核的结果应当作为对未成年犯奖惩的依据。

未成年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在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离所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所探亲。未成年犯被批准离所探亲的时间为5至7天(不包括在途时间),两次探亲的间隔时间至少在6个月以上。离所探亲的未成年犯必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送。

未成年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2)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3)欺压其他罪犯的;(4)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8)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对未成年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3至7天。未成年犯禁闭期间,每天放风两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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