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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西方近代公司制度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引进西方近代公司制度近代公司制度是随着西方殖民者的炮舰来到中国的,郑观应作为一名在洋行任职多年的资产阶级改良派思想家,充分认识到了这一制度在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商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可见,郑观应对英国法律中关于公司制度的规定还是相当欣赏的,这也可以看作是其对近代公司制度所持的看法。

一、引进西方近代公司制度

近代公司制度是随着西方殖民者的炮舰来到中国的,郑观应作为一名在洋行任职多年的资产阶级改良派思想家,充分认识到了这一制度在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商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他强烈建议清政府采纳此种形式来管理当时的官督商办企业,并将其推广到各种民族企业中去。为此他特在《盛世危言》一书的《商务五》篇中以附录形式对当时英国驻沪领事所辑录的《英国颁行公司定例》详加介绍,并在其后加注按语写道,“英国颁行公司定例甚善,我国亟宜通饬仿行”[28]。可见,郑观应对英国法律中关于公司制度的规定还是相当欣赏的,这也可以看作是其对近代公司制度所持的看法。

(一)近代公司的形式

近代公司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有限公司,一种为无限公司。“所谓有限公司者,凡执公司当亏欠累累之际,除每股预定额付若干外,便可脱然无累,此非寻常贸易比也。”[29]而“凡作寻常贸易者,若系与人朋开,即属公司之流亚。惟不幸而至于亏欠,资本荡尽之不足,债主仍可向各股东催索,直俟一无蒂欠而后已。……此所谓无限公司也。”[30]

可见,郑观应认为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差别在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无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即股东必须以出资财产和出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作为清偿公司债务的保证;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未受偿部分要求公司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清偿。正是因为存在以上差别,郑观应提到,“近来则大半皆有限公司矣。后开之定例,系为有限公司而设”[31]

(二)英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郑观应在文章中主要是通过对当时的《英国颁行公司定例》一法进行介绍,来表明自己希望引进近代公司制度以及近代公司法的态度,而《英国颁行公司定例》对近代公司尤其是有限公司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设立

首先,“公司当创议开办之始,签名于合同者极少须有七人。其合同内必注明公司名目,暨开办公司之缘起,又必预估资本,共需若干万,分为若干股,每股共值若干两,且必每股限定若干数,以杜歇业时之争论。其议立合同之人,仍须各认若干股。合同既定,而后又须立公司章程一册,所报明者共有九事:股分票作何填给,一也;科收资本之法暨同时全收,或随时续收,二也;转售股票之法,三也;与股者值应付若干资本之时不能付清,准总理人注销其股票,别行填售,四也;与股人聚议定期,五也;与股人当聚议之期皆得自举其意,以定从违,六也;推举总理暨总理之权,以办公司事务,七也;结账并分利等事,八也;专人查账,九也。此项章程暨应立合同,各有定式。”[32]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申报注册之前,出资人不得少于七人,出资人必须先签订成立公司的合同,合同必须对公司的名称、成立公司的理由、预估资本的数额、股份的数额及每股所代表的资本额做出约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承担出资义务。在签订合同后,出资人须制定一份公司章程,对股分票的形式、出资方式和时间、转让股份的方法、出资人不能付清认缴资本时应当由总理人注销其股票另行填售、股东应当定期召开股东会议、股东根据各自意思表示来决定有关事项、由股东选举产生总理人以及总理人的职权、结账和分红等内容作出规定。设立有限公司的合同以及公司章程,都有固定的格式。并且,“公司所立之合同及其章程,凡预索者,不问其有无股份,即行给予一册,任凭阅视”[33],为成立公司而签订的合同以及公司章程应当公开,凡是要求查阅合同及章程的,不问其是否持有公司股份,均应当允许其查阅。

其次,“迨至订定合同,立定章程,创议人亦已签名画诺,然后禀请官署,注册立案,由官给发执照,准其开设,于是公司之大局立矣。创议者可招人定买股分矣。既而股份收齐,公司便可开张矣”[34]。有限公司的合同生效、公司章程已制定、出资人全部签名画诺后,即可向官府申请公司注册,由官府发给营业执照,准许公司营业。对股份公司而言,发起人此时可以对外招募认购股票,一旦股票发行完毕,股份公司即可开张。

2.公司事务的管理

在如何管理公司事务的问题上,“公司应如何办理,大半于创始时先行议定。其章程虽略有不同,而与股者共操论事之权,则多不甚差别。总理人不能以众人之资本任意独断独行也。”[35]公司事务的管理在成立公司之初即已由股东协商一致并写入公司章程,一般由股东选举的总理人进行管理,而所有股东都有权对其管理行为发表意见,总理人也不得滥用自己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力。

“其贸易较小者,股东或不过四五人,各股东固皆可稽考生意出入之事,毋庸订立细章”[36]。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而言,股东可以亲自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查,不必再另行制定其他章程。“若创立大公司,与股者多至一二千人,而无妥定之章程,与股人受亏何限?故大公司之总理至少必选定七人……此外与股之人每年至少必聚会一次……当共聚之时,总理人必将本公司一年或六阅月中所办之事,悉行当众报明,或盈或亏,毫无隐讳。”[37]对规模较大的公司而言,因为股东人数较多,一般情况下往往多达一两千名,公司章程中必须妥善规定公司事务应当如何管理,以维护股东权益。因此,大公司股东所选举产生的总理人人数不得少于七人。此外,全体股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总理人应当将本公司一年或者半年内所有的经营状况,向与会股东说明,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3.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就公司的解散而言,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与股人不喜此业,自行解散。……或公司本有年限,以期满而遂停止。……亦有因亏欠太多,无从转运,与股人自愿停歇者”[38]三种情况,不论是因为何种原因而解散公司,都必须进行清算。所谓:“停歇之意既定,至少须派一人经售存货,特充还债之用。是时总理人毫无权柄,必将公司一切事务交与代为了局之人。该了局人亦须速将一切存货售变得钱。钱既入手,则先提出了局人应得之薪水,次还零星小债,如房租及伙友辛工之类,一无欠缺。然后将应还各债赶紧清还。倘还清后,尚有余资,则尽数摊还于与股诸人。”[39]一旦公司准备解散,总理人就不得再行使管理权,而应将公司事务交与“了局之人”(清算人),由该了局人将公司存货变卖获取钱款,通过变卖存货所获得的钱款的分配顺序是:首先给付了局人应得的工资,其次偿还房租和工人的佣金,不得有所欠缺,然后清偿其他债务;倘若以上债务全部清偿后还有余款的话,则根据出资比例摊还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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