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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双边合作的价值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反垄断双边合作的价值反垄断双边合作在反垄断法的国际化进程中变得越来越引人注目。为了避免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冲突和提高反垄断法实施的效率,许多政府之间或者他们的反垄断执行机构之间已经签订了双边的反垄断合作协议。因此,尽管不能完全否认双边合作协议有其内在的局限性,但是,它在促进反垄断法的国际化方面,仍然被视为是在反垄断法国际化合作中的一个重要渠道。

二、反垄断双边合作的价值

反垄断双边合作在反垄断法的国际化进程中变得越来越引人注目。不但对于正在形成和发展国内反垄断体制的国家,就是那些长期坚持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国家也日益重视并积极推动和寻求与其他国家订立双边反垄断协议。“在以前,这类协议是被那些已经建立了国内反垄断体制的国家所排斥。”我们知道,在尚未建立多边国际反垄断规则的情况下,各国反垄断法规则在国际反垄断活动中的应用,往往会对同一个国际性的限制性竞争行为引起两个或多个反垄断执行机构共同实施调查和寻求救济的现象。在这种“同共”实施中难免会发生冲突和资源上的浪费。为了避免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冲突和提高反垄断法实施的效率,许多政府之间或者他们的反垄断执行机构之间已经签订了双边的反垄断合作协议。这些协议已经成为避免国际反垄断冲突的主要工具。[27]从理论分析来看,建立多边反垄断国际合作协议更具有合理性,能够使国际反垄断实施更有效果和效率。从实践努力来看,即使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供了为多边反垄断国际合作的推荐意见,即《成员国之间就影响国际贸易的限制性竞争行为进行合作的推荐意见》。但是,我们仍然能够看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已经达成了可观的反垄断双边协议,而且进一步的双边反垄断协议谈判正在进行。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多边国际反垄断合作推荐意见固然具有相当的吸引力,但是在目前形势下,反垄断双边合作协议仍然存在着非常清晰的优势。反垄断双边合作协议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原则,直接来自于多边反垄断合作的思想,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推荐意见中提供了很多反垄断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些原理和原则的落实带有表面性,缺乏针对性。而双边反垄断合作却能够根据谈判双方的特殊利益需要,以及他们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对这些原理和原则进行合理地取舍限定,从而实现最佳的合作水平。从这一点讲,多边反垄断国际合作协议是不可能考虑到每个谈判参与国的利益的,即使考虑了也不可能达到公平的结果,更何况要达成一个谈判的结果所需要的期间将是相当漫长的。虽然,反垄断双边合作协议也不可能达到绝对的公平。但是,至少从理论上讲,双边协议将给特定的国家之间避免反垄断法实施方面的冲突提供了最佳的选择机会。与多边协议相比,多边协议则是所有签字国所寻求的共同的利益要求而进行调和、妥协的结果,而不是建立在最佳选择基础上的结果。

反垄断双边合作协议具有非常大的优势:

(1)与多边协议相比,双边协议更容易达成;

(2)一个双边协议能够处理一些对双方来讲都是非常重要的、具体的问题;

(3)多种形式的双边协议将会产生一个协议网络,并能够为积累和推广在反垄断法律事务方面的更深入的国际合作积累经验铺平道路;

(4)也有利于在各国的反垄断执行机构的官员之间产生合作精神。

因此,尽管不能完全否认双边合作协议有其内在的局限性,但是,它在促进反垄断法的国际化方面,仍然被视为是在反垄断法国际化合作中的一个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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