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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各国商法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国际贸易法的国内化:近代各国商法15世纪,西欧各国在封建制度瓦解、资本主义成长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央集权的民族统一国家,建立了君主专制制度,国家主权观念随之兴起。不过,由于各国的具体政治、社会与法律背景不同,各国商人法国内化的方法并不相同。通过曼斯菲尔德的改革,商法在普通法系国家失去了独立性,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

(三)国际贸易法的国内化:近代各国商法

15世纪,西欧各国在封建制度瓦解、资本主义成长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央集权的民族统一国家,建立了君主专制制度,国家主权观念随之兴起。过去由国王、贵族、自治城市和行会分别形式的立法权、司法权逐渐统一到国王政府手中,于是,国际贸易法(商人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即国际贸易法(商人法)国内化时期。这一时期国王(中央政府)拥有了统一的立法权,它要求由国家来制定与编纂所有部门的法律,而不允许有例外。因此,各国立法活动日益频繁,颁布了商法典与海上法典,虽然这类法典实质上不过是中世纪商人法的翻版,但从此商人法却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存在和发展了。[18]

商人法国内化的过程始于16世纪,终于19世纪,但高潮在17世纪,多数国家的商法典是在这个时期编纂的。不过,由于各国的具体政治、社会与法律背景不同,各国商人法国内化的方法并不相同。

在法国,全国性的商法典编纂工作始于路易十四时期的1673年《商事条例》和1681年《还是条例》,这两个条例实际上是将中世纪的商事惯例和海事惯例法典化了。这两部法律奠定了后来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的基础。1807年根据这两个条例形成了《法国商法典》,该法典与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形成了欧洲大陆国家民商分立的法律制度。在德国,商法典的编纂是在一般民法的编纂之前进行的。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主持制定并于1848年颁布了《德意志统一汇票法》,1861年德国颁布了《德国商法典》,1897年又制定了新的《德国民法典》。在法国和德国,商人法的国内化与其政治统一运动密不可分,每一次编纂热潮都是其政治统一运动发展的产物。而在意大利、土耳其等国家,商人法被纳入到民法典中,形成采用了民商合一的法律制度。

在英国,由于一直保持判例法传统,对编纂法典持否定态度,没有加入大陆各国制定颁布商法典的行列,仍长期适用共同商业习惯。18世纪中叶,商事法院衰落以后,对于普通法院而言,就要求当事人对商事惯例提出专门举证,这显然是非常困难和不合时宜的。况且,商事惯例的准确内容与普遍采纳情况很难确认。为了革除这种弊端,从1756年至1788年,在首席大法官曼斯菲尔德(Mansfield)的主持下,一方面制定了一套切合时宜而且公正的实体商法,大大简化了商事程序;另一方面力图使商事惯例与普通法的各项原则协调一致,融为一体,事实证明这一改革是成功的,得到了商人和法学家们的普遍赞赏。通过曼斯菲尔德的改革,商法在普通法系国家失去了独立性,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

可见,商人法的国内化是时代、经济的必然产物,是与民族国家的兴起与中央集权的加强分不开的。显然,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商人法国内化都是时代进步的标志之一。然而,在欧洲各国以不同的方式将具有国际性质的中世纪商人法统一到各国国内法制度中去时,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把商法完全纳入到国内法中,在这一时期,商法的国际性的痕迹仍然存在。[19]但是,正是由于商法国际性部分的保留导致了在高层次上20世纪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进程,成为各国缔结国际贸易条约或者民间组织编纂成文国际贸易惯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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