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贸易保护主义理论

贸易保护主义理论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贸易保护主义理论贸易保护主义是指在对外贸易中,通过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以保护本国商品在国内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竞争,并向本国商品提供各种优惠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贸易主张和经济政策。这是李斯特贸易保护论的核心。凯恩斯认为重商主义有其合理性,在于重商主义认为一国可以通过保护贸易增加国内的就业。

(二)贸易保护主义理论

贸易保护主义(Trade Protectionism)是指在对外贸易中,通过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以保护本国商品在国内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竞争,并向本国商品提供各种优惠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贸易主张和经济政策。关税、进口配额、外汇管制、烦琐的进出口手续、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等都是国际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

贸易保护主义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五个基本阶段:重商主义阶段、幼稚工业保护阶段、凯恩斯主义阶段、战略性政策阶段和新保护主义阶段。重商主义者托马斯·孟从贵金属或财富积累的角度,汉密尔顿、李斯特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梅纳德·凯恩斯从宏观经济稳定的角度,都对一国贸易保护做出了比较详尽的阐述,新贸易保护理论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它从公平贸易的角度对一国贸易保护进行了解释。

1.重商主义

“重商主义”(Mercantilism)产生于15世纪末16世纪初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盛行于17—18世纪中叶的英国、西班牙、法国、葡萄牙、荷兰等广泛开展对外贸易的国家,是历史上第一种比较有系统的经济思想。重商主义认为,财富的唯一形式即金银,金银的多少是衡量一国富裕程度的唯一尺度,而获得金银的主要渠道就是国际贸易。通过奖励输出限制输入求得顺差,使金银流入,国家就会富裕,所以重商主义亦称“重金主义”。重商主义认为一个国家的获利是以另一国的损失为代价,主张民族经济,认为国家的贸易利益根本上是冲突的。基于这些观点,重商主义一方面积极主张国际贸易,主张国家在对外贸易中应保持顺差,一方面建议政府对国际贸易采取严格的管制,用出口补贴鼓励和刺激出口,用关税限制进口,这样既可以促进国内原材料制造业,又可以限制进口产品对国内生产和就业的竞争。重商主义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商业资本家、英国最大的贸易公司—东印度公司董事托马斯·曼,他于1581年出版了重商主义的代表作《对外贸易给英格兰带来的财富》。

重商主义的发展有两个历史阶段,一是早期的“货币差额论”;二是晚期的“贸易差额论”。无论是早期还是晚期的重商主义,它们都强调货币是财富的唯一表现形式,一国可以从对外贸易差额中获得货币财富,而且对于国内的保护政策也一直没有改变。

2.幼稚工业保护理论

我们常论及的传统贸易保护的理论和政策主要指幼稚工业保护论,它的思想至今还被很多国家所沿用。幼稚工业保护理论是由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提出的,后来由德国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iedrich List)进行了系统地阐述。

1791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撰写了著名的《制造业的报告》,反对亚当·斯密的“自然秩序”观点,明确提出了征收保护性关税的重要性,目的是保护本国处在成长过程中的产业。在汉密尔顿看来,制造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能够使特定的生产部门发展起来,还会产生连带效应,使相关部门也得到发展,从而给一个国家带来生产力,或生产能力和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但是,保护不仅是有产业选择的,还有时间的限制。他认为,当某一特定的工业成长起来以后,就需要拆掉贸易保护的壁垒。但由于汉密尔顿的幼稚工业保护理论主要是针对当时美国国内的制造业现状,因此缺乏普遍的指导意义。

在所有幼稚工业保护理论学者中,最受新兴工业化国家欢迎的是德国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他于1841年出版了《国家政治经济体制》一书,使自己在贸易保护主义理论方面的权威,达到了亚当·斯密在自由贸易理论的地位。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将国家作为其理论体系的出发点和基础,他认为,亚当·斯密所倡导的自由贸易是在假定世界成为一个大家庭前提下各国所获得的利益,但是目前各国之间的利益是有区别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相反地,保护贸易制度可以认为是促进各国实现最后联合,也就是促进真正贸易自由的最有效方法。他指出:“保护关税如果使价值有所牺牲的话,他却使生产力有了增长,足以抵偿损失而有余。”他认为,“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知道要重要多少倍”。因此,与其实行自由贸易而获得财富,还不如通过保护发展本国的工业以获得财富的生产力。

李斯特也同汉密尔顿一样,并非主张一国要采取持久的贸易保护政策,而是要随着时期的不同而变化,按照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来改进自身的制度,“第一阶段对与先进国家进行自由贸易,以使自己脱离未开化状态;第二阶段通过实行商业限制政策,促进本国制造业、渔业、航海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最后一个阶段,在积累了财富和具备了政治实力以后,逐步恢复自由贸易与自由竞争的原则”。但李斯特随即也指出,并不是所有国家都适合这种政策,贸易保护是有条件的。贸易保护是对那些处于成长过程中的产业在特定发展阶段上的保护,这种保护无疑只是为了该产业的成长。这是李斯特贸易保护论的核心。

3.凯恩斯主义的贸易保护理论

凯恩斯的贸易保护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建立在走向工业化基础上的贸易保护论,而是建立在已经实现了工业化的国家试图寻求经济稳定增长基础上的贸易保护理论。

凯恩斯认为,一国的国民收入水平决定于需求水平。然而私人的消费需求、私人的投资需求不足以维持经济资源的充分就业。边际消费倾向、资本之边际效率和货币的灵活偏好使需求不能达到充分就业的状态。基于这个出发点,凯恩斯认为政府不仅要利用宏观经济政策干预国内的经济,实现内部平衡,还要干预对外贸易,以便使进出口有利于国民收入水平的稳定提高。凯恩斯认为重商主义有其合理性,在于重商主义认为一国可以通过保护贸易增加国内的就业。

在凯恩斯的世界里,关税能使进口品相对于国内产品更为昂贵,从而引导人们的需求从进口转向国内产品,这样在收入水平一定的条件下,收入将更多地花费在国内产品上。关税通过对外国产品的需求向国内产品的转移,使进口曲线向下移动,这样接着就能刺激对国内产品的需求,增加国内的国民收入。可见,在凯恩斯经济中,关税变成了调节总需求的一个工具:关税增加,刺激经济;而关税的削减,会抑制经济;关税趋于增加国内收入与就业,而降低外国的收入与就业的水平。

4.战略性贸易保护理论

在正统贸易理论描述的完全竞争世界中,行为主体多而各自的规模小,因此无法决定经济的结果。在这种市场上,经济决策主要依据商品价格、质量和特点等变量。而在战略环境仅由少数几个大行为主体组成的卖方寡头的市场上,强有力的行为主体可以对市场结果产生重大的影响。只有几个重要参与者构成的战略环境,要求每一方十分重视其他各方的政策和反应。

战略性贸易理论向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发出了挑战,因为它断言:“积极贸易政策”比自由贸易政策更有益于国家。首先,积极的国家政策可以攫取卖方寡头环境产生的“租金”,国家可以帮助本国公司获得规模效益或其他类似利益。其次,由于技术创新成为国际竞争的主要因素,比较利益基本上是人为的,以及从一个工业到另一个工业的外溢效应已经存在;同时,一个部门创造的知识可以使其他部门受益,并提高整个国家的技术水平,所以政府应当支持和保护这些产生租金、并被认为对国际竞争具有战略价值的工业部门。

战略性关税政策有两个基本模型:

(1)“夺取进口商垄断利润的关税政策”模型,该模型由布兰德(Brander)和斯宾塞(Spencer)于1981年提出。他们认为,当本国市场由外国垄断厂商控制时,一国可以用关税政策限制外国厂商销售的垄断高价,迫使其自动吸收部分压低下来的价格;同时关税还可以激励本国潜在生产者进入已被占领的市场,打破外国垄断局面。此外运用关税还可起到从外国垄断者手中提取垄断利润或租金,防止租金流失的作用。

(2)“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关税政策”模型,由克鲁格曼(Krugman)提出,他认为在寡头垄断和规模经济条件下,利用关税和其他贸易政策对市场的保护,不但可以夺取垄断租金,还可以充分发挥国内企业的“边干边学效应”,促进产业发展和壮大,最终“国内产品可潮水般涌向国外市场。”

5.新贸易保护主义

自20世纪70、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强化,国际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关税等传统贸易保护手段功能弱化,全球发生的产业分工转移,资本、技术流动也形成了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竞争力变迁,在这种情况下,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力都在不断增强,逐渐形成了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浪潮。

新贸易保护主义又被称为“超贸易保护主义”或“新重商主义”,其理论依据、政策手段、目标对象和实施效果都与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有着显著的区别。

从对象上看,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保护的是幼稚的工业或弱小的新兴工业,而新贸易保护主义保护尖端技术和陷入结构性危机的产业部门,如农业、纺织、服装、钢铁、汽车、造船、家电等行业。

新贸易保护主义和传统贸易保护相比,更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主要保护手段由关税转到非关税措施;实施主体是以美国、欧盟、日本为主的发达国家;保护目的多样化,如国内夕阳产业、促进国内就业、牵制竞争对手等;从严厉限制进口转向积极鼓励出口;实行保护政策所针对的国家和地区的区分加强了;将贸易问题与人权等政治问题挂钩;保护范围由传统的货物贸易进一步拓展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更加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新贸易保护主义打着公平贸易的旗号,采取与WTO不直接冲突的各种保护措施,实行贸易保护,保护手段更趋多样化,目的是想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通过贸易保护,达到保护本国就业,维持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中的支配地位。新贸易保护主义改变了贸易谈判机制,并增加歧视的范围,这是违背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WTO对自愿出口限制和有秩序的销售安排的限制,保护主义转向更多地使用反倾销反补贴技术壁垒等措施。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短视政策,对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危害甚大,最终也将损害实行这些政策国家的自身经济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